為什麼「一中」從來不是憲法概念——它是政治語言,不是法律結構
在上一篇〈一中憲法?別鬧了〉中,我們已經回到憲法文本本身,說清楚一件事: 中華民國憲法裡,根本不存在所謂的「一中憲法」。
但問題並沒有就此結束。因為接下來一定會有人追問: 「好,就算憲法沒寫,那『一中』難道不是一個更高層次的原則?或者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的法律架構嗎?」
這正是問題的核心。 因為「一中」不是憲法概念,而是一種政治語言; 而且是一種高度情境化、事後發明、無法落地的政治語言。
一、憲法的世界裡,沒有「模糊主權」這種東西
先把話說清楚。 在現代憲政體系裡,憲法處理的是三件事:
- 誰是主權者(People)
- 權力如何被授予(Authorization)
- 國家機器如何運作(Structure)
憲法從來不處理「曖昧歸屬」,更容不下「主權共享」。 因為一旦主權是模糊的,整個憲政秩序就無法成立。
所以你不會看到任何一部正常運作的憲法寫著:
- 「本國與另一國共同擁有主權」
- 「本國暫時屬於某個更大的抽象共同體」
- 「主權未定,但先這樣用著」
這些話術,只存在於政治宣傳,不存在於嚴謹的法律文本。
二、「一中」不是法律語言,而是外交與統戰語言
那麼,「一中」這個詞是從哪裡來的? 答案其實很清楚: 它不是來自憲法學,而是來自冷戰時期的外交折衝與政治需要。
「一中」這個詞之所以被發明,是為了:
- 讓彼此衝突的政治主張「暫時放在同一個語句裡」;
- 讓現實衝突延後爆發;
- 讓各方可以「各自解釋」。
也因此,「一中」從一開始就是一個不能被法律化的概念。 因為一旦你要求它法律化,就一定要回答三個問題:
- 是哪一個中國?
- 誰代表它?
- 主權如何行使?
而這三個問題,兩岸之間沒有一個有一致答案。
三、《兩岸條例》是「事務規範」,不是「一中宣示」
這時通常會有人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反駁:「法律不是規定了『大陸地區』嗎?這難道不是一中?」
這是一個常見的法理誤區。 《兩岸條例》的本質,是一部**「事務性法規」,而非「主權宣示書」**。
它的功能是為了解決兩岸人民往來的繼承、婚姻、經貿等民事與行政問題。 也就是說,這部法律是為了處理「事實上不受我國統治地區」的人民,當他們來到台灣時,該用什麼規則管理。
在法律邏輯上,這恰恰證明了**「分治」**而非「一中」:
- 如果真的是「一中」,為什麼需要一部特別法來把對岸人民當作「特殊外國人」來管理?
- 如果真的是「一中」,為什麼我們的法院管不到那裡?
這部法律的存在,是為了應對分裂的現實,而不是為了證明統一的幻覺。
四、把「一中」塞進憲法,只會製造邏輯崩壞
現在我們來做一個最簡單的邏輯測試。 如果你硬要說「一中」是憲法原則,那麼請回答:
中華民國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合法政權?
- 如果承認,那它就是另一個國家,這就是「兩國」。那就不是一中。
- 如果不承認,在傳統憲法與國際法邏輯中,必須視其為叛亂政權,理論上即構成平亂義務,這在現代國際秩序下已不可行。。
這是一個非此即彼、無法模糊的問題。 也正因如此,所有主張「一中憲法」的人,最後都會退回一句話: 「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歷史問題。」
但一旦你這樣說,就等於承認: 「一中」不是憲法概念,而只是歷史敘事。
五、國際法也從來沒有承認過「一中主權」
再把視角拉到國際層次。 二戰後所有關鍵文件——《一般命令第一號》、《舊金山和約》、乃至後續的國際實務—— 沒有任何一份文件建立過「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共享主權」的法律結構。
國際法只承認三種狀態:
- 明確主權歸屬
- 未定地位
- 實質統治
而台灣今天的位置,非常清楚地落在第三種,並透過民主化逐漸鞏固第一種。
六、結論:真正支撐台灣的,從來不是「一中」
最後,我們必須誠實面對現實。 支撐台灣今天存在的,不是:
- 一中
- 法統神話
- 歷史口號
而是三件非常具體的事:
- 實質、排他的治理
- 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
- 人民對政治體制的認可
這三件事,比任何抽象的「一中敘事」,都更接近憲法真正關心的核心。
一中,是政治語言;憲法,不是。
問題的答案其實很簡單: 「一中」可以是政治立場,可以是歷史記憶,可以是某些人的情感投射; 但它不是、也從來不是憲法概念。
一旦把「一中」拉進憲法討論,真正被破壞的不是台灣的地位,而是法律本身的邏輯完整性。
系列預告(第三篇) 〈如果不是一中,那中華民國是什麼?〉 ——從實質統治到民主正當性的憲政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