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要打4條2,要有客觀資料
一、事實經過
D師為班級導師。該校於依法召開考核會時,有三位教師針對D師的行為給予意見。
甲考核委員認為D師為該班級之導師,就該生之輔導管教行為應依學校輔導處之輔導方案進行,而非以家長要求或家長私下協議之方式,即要求任課教師配合對該生進行特定之輔導管教方式,而認申訴人有輔導管教不適宜行為。
乙、丙考核委員則指出傳聞D師有在課間吃鹹酥雞、談論私人隱私及上課長期讓學生自習等教學與班級經營不當行為。且學校教務處亦補充其他教師反映申訴人未積極授課及學生在社群網路上發表申訴人在課間自習之傳聞。最後決議D師該年之考核為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二、申評會怎麼說?
這幾位委員提出的指控,在實務上存在嚴重的證據瑕疵。
首先,所謂的違失事證,僅是幾張私下的通訊截圖,內容多為委員個人的主觀疑慮與片面評價,缺乏具體的行為紀錄支持。校方既無法提供該學生的官方輔導方案作為比對基準,也提不出任何申訴人違規的正式公文。
再者,針對教學不力的批評,其來源多為學生間的傳聞、同僚的耳語或社群媒體上的言論,性質上皆屬缺乏查證的傳聞資訊。校方在答辯時亦坦承,並無相關的巡堂紀錄或行政監控資料可資佐證,且這些指控皆未經過校內正當的調查程序。
基於「無證據即無事實」的原則,在缺乏客觀紀錄與法定程序支撐的情況下,單憑聽聞而來的陳述,顯然不足以認定申訴人在教學或班級經營上有任何不當之處。
[教育真心話]
4條2,雖然還有半個月的獎金,但在教育界等於是否定努力,還是要有許多的客觀資料,才能做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