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則「102歲王姓人瑞與68歲看護登記結婚」的新聞,
好幾個朋友都傳給我,希望我聊聊其中的法律議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件事引起的爭議,涉及下列這幾個問題:
一、高齡102歲的王先生,是否具備法律行為能力?
二、婚姻登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與真意?
三、高額資產的繼承與移轉,是否有法律上的風險?
新聞指出,王先生「有時能正常應答,有時反應遲緩」,
疑似有認知功能退化的情形。
在法律上,這就會涉及是否具備「意思能力」。
我想告訴大家一個重點:
「失智或高齡,不等於一定沒有行為能力」。
但若能證明在「登記結婚當下」,
當事人無法理解結婚的法律意義與後果,
該婚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綜合幾項佐證,例如:
「醫療與失智評估紀錄」
「身心鑑定」
「親友、照顧者、鄰居證言」
來判斷當事人在特定時間點的精神狀態。
我國婚姻採「登記制」,依民法第982條規定,
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這則新聞的爭議點在於:「王先生是否能夠清楚表達結婚意旨?」
而且若看護明知王先生無結婚意圖或無意思能力,卻仍帶其辦理登記,恐涉及刑事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過,婚姻關係是當事人專屬權利,
子女無法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但我認為有個解法可以試試看,
那就是如果能夠以王先生取得監護宣告後,
子女作為「法定代理人」,
再王先生名義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這麼做的目的,是要證明王先生在婚姻登記時已喪失意思能力,並藉此終止看護對其財產的繼承權與處分權。
(可是新聞有訪問戶政事務所人員並提到登記當下,
王先生對答如流、意識清楚,所以能否證明還有得吵)
我想提醒大家,高齡社會中,法律工具若未及早使用,往往等到糾紛發生時,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代價。
法律上常見的預防機制包括:
1.及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2.在意識清楚時,訂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
3.運用遺囑信託或安養信託,將資產交由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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