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家長在聯絡簿內罵教師,要負法律責任嗎?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主張被告在家庭聯絡簿以
「你是有哪方面的疾病」、
「你是在78什麼」、「你是腦子不好使」、
「是視神經退化?黃斑性病變?還是被害妄想症發作」
等侮辱性文字侮辱原告,因被告孩子持有聯絡簿,會知悉上開內容,而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並侵害原告之心理健康,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
二、法院怎麼說?
侵害名譽權?
被告在聯絡簿寫下「有哪方面疾病」、「腦子不好使」等語,並辯稱是針對教學質疑的「疑問句」,但這些用語已明顯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其嘲諷、輕蔑的態度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的社會評價,因此判定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同時被告辯稱聯絡簿只有特定家人看到,不具擴散性。法院說明民法名譽權的成立,只要行為足以使被害人的人格受損即足,並不以大眾知悉為要件。觀看人數的多寡僅影響「賠償金額的高低」,而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
侵害健康權?
原告主張被告言行使其產生壓力、難堪,進而侵害健康權。但健康權涉及生理與心理機能的破壞,通常須依醫學判斷(如診斷證明),原告僅描述情緒上的困窘,未能提出具體醫療證據證明身體或心智機能受損,故此部分不予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