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現在很多年輕人喜歡拍短影音、經營IG、衝流量,這本來沒問題。問題是,有些人為了紅,開始把惡搞當創意,把誤導當效果,最後拍出來的,不只是影片,而是刑事案件。
這起案件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
一、案例事實
A男是一名經營社群平台的網紅,B男則負責協助拍攝。A男為了提高流量,先後到兩家大型賣場拍攝惡搞影片。拍攝時,A男直接從貨架拿取洋芋片、飲料、紙巾等商品,當場拆封後食用或使用一部分,再把已開封的商品放回貨架,B男則持手機拍下整個過程。
但真正的問題,並不只是這樣而已。因為A男、B男拍完後,其實有把商品拿去結帳,但A男事後上傳到社群平台的影片,卻故意把「後來有結帳」的畫面剪掉,只留下拆封、食用、放回貨架的內容,還搭配「不買了走了」、「希望大家學起來」之類的話。
這樣一來,一般觀眾看到的,就會以為這些賣場真的放任顧客亂拆商品、吃過用過再放回貨架,甚至會懷疑賣場的食品衛生與商品安全管理是不是出了問題。影片上網後,也確實引發大量的批評與食安的疑慮,最後業者決定對A男與B男提告追究。
二、一審判決的重點[1]
本案一審認為,A男與B男的問題,不在於最後有沒有付款,而在於他們故意把結帳畫面剪掉,讓社會大眾誤以為賣場容許顧客拆封商品後再放回貨架。這種做法,已經不是單純拍片惡搞,而是散布足以損害企業信用的不實訊息。
因此,一審認定兩人共同以網際網路犯《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A男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B男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兩人還要連帶賠償業者損失。
一審也認為,他們的行為同時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因為影片內容足以使社會大眾對賣場產生負面評價。不過,由於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信用與誹謗,法院最後依想像競合,從較重的妨害信用罪處斷。
至於影片中那句「希望大家學起來」,一審認為雖然很糟,但還不足以證明兩人真的有煽動別人去模仿犯罪,所以沒有成立《刑法》第153條的煽惑他人犯罪。
三、二審判決的重點[2]
本案得上訴人是檢察官,然而檢察官上訴的重點,並不是爭執有罪無罪,而是認為一審量刑理由不夠完整。因為《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若是利用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法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不是一定要加重,而是法院要說明為什麼要加重,或為什麼不加重。
二審認為,一審雖然認定成立這個罪名,卻沒有把是否加重其刑說清楚,因此量刑部分有理由不備的問題,必須撤銷改判。
二審改判後,A男被判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但不再給緩刑。B男被判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仍宣告緩刑2年。
A男之所以失去緩刑,不是只有因為本案,而是因為他在一審判決後,另因詐欺案件被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此到二審時,已經不符合《刑法》的緩刑要件。反過來說,B男主要是配合拍攝,犯罪支配程度較低,也沒有新的前科問題,所以仍獲緩刑。
四、為什麼會成立妨害信用罪?
這個案子最核心的罪名,就是《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
所謂「信用」,不只是借錢還款的信用,也包括一家公司在社會上的信賴與評價。對賣場來說,最重要的信用之一,就是讓消費者相信,貨架上的商品是乾淨、安全、可以放心購買的。
A男、B男拍攝並上傳的影片,等於是在對外傳達:賣場裡的商品,可以被顧客隨便拆封、吃過、用過,再放回貨架,而且賣場似乎根本沒在管。這種訊息一旦被大眾相信,消費者自然會對賣場失去信任,企業信用也就受損。
更關鍵的是,他們不是單純拍到片段,而是故意把後來有結帳這個重要事實剪掉,造成廣大觀眾的誤解。法院因此認定,這已屬於散布不實流言,足以損害他人信用。
五、這個案件對年輕人的法律教育意義
這個案件對現在時下的年輕人,很有以下幾點法律的教育意義:
第一,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影片一旦上網,傳播更快、影響更廣,法律責任也會跟著放大。
第二,不是說一句「我在開玩笑」就能沒事。法律看的是你造成了什麼效果,不是只看你嘴巴怎麼講。
第三,剪輯也可能有刑責。這個案子最關鍵的地方,不只是拆封商品,而是故意把結帳畫面剪掉,讓觀眾形成錯誤印象。
第四,流量不是免死金牌。今天也許只是想拍一支爆紅影片,明天換來的,可能就是刑事判決、前科,甚至真的要坐牢。
六、結語
這個案子最值得記住的,不是A男、B男最後有沒有把商品買單,而是他們放上網的影片,足以讓社會大眾誤信賣場管理出了問題,進而傷害企業商譽與信用。
在短影音時代,創作可以有創意,但不能拿別人的商譽、社會信任與食安疑慮,當成自己衝流量的工具。這種玩法,短期可能有觀看數,長期可能有案號。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880 號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