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購工具箱 #03|「比(議)價及減價程序」完整收錄

更新 發佈閱讀 7 分鐘

📍前言:
招標程序在整個採購過程中,屬於上對下的公法行為,所以必須緊密貼合法規的程序規定,沒有任意裁量的空間,廠商下載的招標文件,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也具有教育意義,除了藉由個案的辦理,可以彙整相關採購程序讓自己的採購程度精進一點之外,另一方面也可以做為跟廠商溝通的一個正式的途徑讓廠商明白機關實務上的程序及其依據為何(別來亂的意思!!),所以我每年都會逐步修正自已的招標文件,希望可以越來越好用,這次分享的部分是「比(議)價及減價程序」的完整收錄,有需要的話可以整段放入招標文件中,避免突然遇到狀況忘記的時候,要從千萬法條中大海撈針的痛苦。


🔍採購工具分享:比(議)價及減價程序

一、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且有定底價者之減價程序:

(一)兩家以上廠商之比(減)價程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含「公開招標資規格合格者」、「公開取得擇符合需要者」、「限制性招標比價」)**有2家以上**,其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洽該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廠商標單之報價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採53條]

(二)一家廠商之減價程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含「公開招標資規格合格者」、「公開取得擇符合需要者」、「限制性招標議價」)**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含2家以上依招標文件規定「依序議價」者)**,其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無洽該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之程序,直接進行減價。減價次數規定如下[§細73條]:

  1.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辦理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限制性招標議價(含細則19條規定之當場改採議價之情形)及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辦理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限制性招標議價:減價次數不得逾█五次/□三次。(由機關擇定)
  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減價次數不得逾□五次/█三次。(由機關擇定)

二、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細70條]

三、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細70條]:

1.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2.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含廠商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參加減價者且無法限期改善者)。

●備註:(11400085363號函)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縱招標文件已預先載明開標時間、地點,及廠商未於開標時間到場以備辦理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作業者,視同放棄之文字,而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依前開規定辦理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四、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 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若廠商皆未到場,則由主標人當場逕行抽籤決定之);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細62條]

五、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時,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六、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8。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採53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予以核准,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細71條]

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細72條]


🌟採購人的溫馨提醒

  1. 依據細則7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我喜歡一開始就直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清楚,省得開標當下還要再決定要給廠商幾次機會,或是還要再想依據在哪。
  2. 如果你也像我一樣覺得限制信招標議價(尤其金額不大,採購金額20萬元上下那種),很常常因為主持人大筆一揮,砍了一刀底價,然後廠商泣訴利潤不高,每次減價都只減一點點,只有3次機會都辦得心驚膽跳的話,建議可以向本篇一樣,給個5-6次,就算仁至義盡了,剩下的就交給需求單位努力吧。
  3. 議價次數給幾次,減價表開標紀錄要記得先改好格式,不然開標當下很難調整到位。(🚨超過5次之後開標紀錄很難塞的下!)
  4. 需要當場改限制性招標的案子,因為具有不確定性,建議議價的部分維持3次就好(維持跟3家以上相同規定),不然還是會遇到開標當下要改文件規格的麻煩事。這也是本篇把它們拆分出來表述的原因
  5. 有需要可以自行增加或調整,本篇就分享個定型稿,內容參考了相關的法規規定,以及工程會的標準作業SOP(JP05減價作業),只取最常見的「有訂定底價」之情形放入招標文件,個人覺得已足夠了,祝大家開標順利啦

(此文章由 Expert Olen 整理,旨在提升採購法規的實務應用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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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Expert Olen | 政府採購人員實務筆記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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