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berg在提給法院的書面報告中指出美國侵權訴訟須遵守三要件:一般因果關係(General causation)、暴露達足夠劑量(Exposure at a sufficient Dose)、特定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並且原告需要負擔較高的舉證責任,因此無法證明因果關係等疾病或是罹病恐懼,不應該給予賠償。
林永頌:「請Goldberg教授針對問題回答。」
Goldberg:「我是在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啊!(I’m focusing on your questions.)」
(受命法官聽到這句話的時候偷笑了一下。)
隔天關懷協會又另外提出Goldberg在美國發表的文章,裡面寫到他贊同前老闆法官Jack B. Weinstein的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用統計與概然性證據可以加強判決的可信度。Goldberg則開始說明他覺得這位法官是個怎麼樣的人、自己是保守派不是改革派等意見,順便批評了一下法官和他在哈佛改革派的同事。
林永頌:「您在2015年發表的文章…對於您擔任過助理的聯邦法院法官Jack B. Weinstein讚譽有加,說他一直以來堅信統計和概然證據可採,以及司法對於獨立專家的依賴…你在前述文章是否有這段記載?」
Goldberg:「這篇是我寫的文章,是我對我曾經擔任助理的法官之個人看法。這位法官比較像是一位學者(I was hired as an law assistant about ten years ago…a scholar but not a judge…not a reliable guy for learning law…),雖然他是法官,但是有時會嘗試改變規則(not follow the rules)…因此他的判決常被上級法院撤銷。…」
然而面對關懷協會李艾倫律師揭露Goldberg在哈佛法學院官網上沒有寫上這項專業,以及Goldberg和被告三家公司間有利益關係(如下圖),Goldberg先用很迂迴的方式解釋利益揭露(Conflict of Interest)。
李艾倫:「哈佛法學院網站所揭示的資料上面記載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TCE Television Taiwan (RCA)三家公司是您的客戶(Client),請問這三家公司委任您進行甚麼事務?」
Goldberg:「我不認為這三家公司是我的客戶,”Client”這個字是哈佛法學院網站上的分類用字,讓學生對教授的客觀性有信心…」
但被李艾倫律師追問後,他又改口解釋他的委託過程,表示他是由美國Gibson Dunn事務所委託出具書面鑑定報告與出庭作證,而Gibson Dunn事務所由RCA案件的被告奇異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台灣RCA公司(TCE Television Taiwan)三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委託處理台灣相關訴訟。
李艾倫:「你既然不知道這家事務所代表的是哪一家公司,為何會在哈佛法學院的表格上提供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TCE Television Taiwan這三家公司的名稱?」
Goldberg:「我知道他們在本件中代表某一家公司。我提供這三家公司的名稱是希望完整揭露我與本案的可能關連。」
李艾倫:「你為何在寫給哈佛法學院的資料中只有提及美國侵權法律?而沒有揭露你也對揭穿公司面紗的部分提出專家證言?」
Goldberg:「填這些資料是很令人厭煩的事(These forms are very annoying to fill out.)我試圖盡快的完成這些資料填寫,我想我提供的資料已經足以讓人了解我來作證的內容。」
李艾倫:「你前稱你是受Gibson Dunn事務所的委任,你又稱該事務所是受前述General Electric Co.、Technicolor USA、TCE Television Taiwan三家公司其中一家的委託,請問,你知道該事務所是受哪一家公司委託?」
Goldberg:「我可能曾經知道,但我現在不記得是哪一間。(I may know. But now I don’t re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