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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回顧2019,關於民主法治的十個重大事件與判決(下)

2020/01/27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當法治陽光照進監獄陰影處?

今年3月,綠島監獄謝姓收容人認定監獄軍事化的管理方式違法,進而向台東地院起訴;法院認為,監獄制度並非用於準備作戰,故判謝姓收容人勝訴,這也是針對監獄管理,受刑人方向法院請求救濟的首次獲勝紀錄。
故事要回到台東綠島監獄,獄方作了幾項有爭議的管理措施。其一,明明是規定的運動時間,卻命原告受軍事訓練,如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內容。其二則是,禁止原告向其他政府機關陳情監獄內的生活。於是原告憤憤不平,在獄內申訴未果之後,提起了本件行政訴訟。
法院首先認為:獄方禁止甲陳情的行為,不當增加了監獄行刑法所沒有的限制。因為監獄行刑法的管理行為,應以「是否妨害監獄紀律」為出發點,若陳情內容本身並無妨害監獄紀律的疑虞,獄方即無任何資格否准其通信。
尤其受刑人寄發陳情的行為,也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受刑人針對機關管教不當所為的陳情書信,是自身法律權利的展現,若無其他法律上的依據,獄方自然不可泛泛以維持秩序為由,隨意扣押受刑人的書信。
其次,法院指出:獄方讓原告受軍事訓練,也與監獄管教的預設法定目的有所違背。也就是說,為了讓軍人作戰效率提升,當然有在訓練過程中命軍人統一聽口令動作的必要,以便未來順利執行命令;然而受刑人進入監所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準備作戰」,相關的軍事訓練,並無助受刑人思考其所觸犯的法律規範,更無助他們思考該如何回歸社會生活,所以說軍事訓練與監獄管教的預設目的有所違背。
更何況,當軍事訓練與監獄管教間欠缺關連之際,獄方卻強迫受刑人接受前者,法院認為:這毋寧是出於對受刑人的支配,把受刑人當作是被操控的棋子,不只對他們的心智產生負面影響,更將危害監所的矯正功能。因此,獄方命原告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管理措施,還有禁止陳情,都是違法的行為。
也許有些人看到這樣的判決會嗤之以鼻,認為這些曾經為非作歹的人何以繼續享受人權,根本是件不可理喻的事。這個疑慮,許宗力大法官在第755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清楚回答:受刑人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並未因此就被憲法放逐而成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他只是穿囚服的國民,而不是「非國民」。
試想,若受刑人未能免於國家恣意侵害、無法獲得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時時擔心最起碼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將持續處於恐懼與匱乏之中。而恐懼是人性的腐蝕劑,日復一日蒙受被剝奪感、處於高壓環境並受到無所不在的監視,矯正機構中密集相處的人與人之間將難以存在信任。受刑人若連僅僅是維持生物性的活存都未必可得,如何期待其發展有意義的生活、學會尊重他人並理解遵守社會規範之道德意義,從而邁向再社會化?
簡單來說,當監所中的生活處境無法符合人道條件,未能落實其基本權保障,使受刑人無法有效復歸社會;最終受害、反噬的不只是矯正人員、受刑人自己與家人,還將包括整個社會。

結論不服,理由不論?執法文化的省思難題?

針對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佔領行政院,引發警方清場,過程中涉嫌執法過當的國家賠償爭議,今年10月30日,台灣地方法院作出有利受傷民眾的判決,命應賠償14名學運參與者111萬餘元,這也引發了許多公眾人物的評論。
媒體報導,新北市長侯友宜受質詢時強調「要支持警察在第一線執法,政治不要干預司法」,議長蔣根煌也插話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沒法度啦」,侯友宜聞言則哈哈笑了幾聲,表示「議長已經發聲了」。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則批評:法官從未檢視警察依法執勤的正當行為,沒有檢視警察被攻擊或激怒的前因後果,尋找對警察有利證據。雖然金額不多,員警看到當然會難過,感到「為誰辛苦為誰忙」,基層灰心喪志,不想再積極執法,主動排除可預見的危害,「跑法院很辛苦,沒必要給自己惹麻煩!」
上述評論,似就本次判決表示反對,而弔詭的是,從字裡行間來看,有多少人是真的在批判之前,詳閱判決甚或新聞稿?又有多少意見實際針對判決理由逐一反駁?抑或只要判決不符合發言者期待,就能逕自幫判決漆上一個喜歡的顏色?
這樣看結論批評的態度,無形中也反映部分人們對法律運作所持的態度,表現出對制度內容的理解還有其社會角色的認知——也就是,法律是當權者的遊戲,誰執政、法院就誰家開的。
在這種法律意識的影響下,裁判的結果,多半被認作是政治權力的產物,是恣意專斷的,是只能無奈接受的;一旦抱持這種想法,就不太可能認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想像,也就習慣對裁判結果丟出直覺式的批判。
然而這樣的批判,就完全忽略法律的機能:若要避免加害行為,除了事前經由法律規範設定界限(公權力哪些該作,哪些不可以作),事後還有法院判其賠償或接受懲罰的機制,監督公務員們在執行公務時,能好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也是本次國家賠償的功能——「規範引導」,藉由訴訟,將原告的損害,轉而由失職的公務機關承擔,並透過公務機關趨利避害的預期心理,進而於未來調整自身行為;若不想砸了飯碗,又付出大筆金錢,自然會在執勤之際,好好注意是否有過當的情形。
回顧前述那些「法律對我如浮雲」的「熟成意識」既然來自社會長久薰陶,如何開始反向把人民的認知與法律運作慢慢結合在一起,只靠這次單純的「個案審判」可能完全不夠,還需長期塑造「討論與監督」的風氣,讓社會大眾逐漸習慣觀察不同規範的內涵及功用。然而,只有真切關心制度運作與不斷提出建議,才逐漸能有效為我們年輕又脆弱的法治帶來體質上的改變。單調地互相謾罵跟藐視法律功能,只會放縱不良施政原地踏步,拉近我們與惡的距離。

年金改革反射出代際正義的需求?

針對紛擾已久的軍公教年金改革案,大法官於今年8月23日分別公布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認為年改涉及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修正條文大部分合憲,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這個道理是因為,年改系列法規固然變動給付內容,但是並沒有未調降或追繳已領受的年金,它所適用的對象是新法施行後未來的年金給付,這些未來的年金給付本就尚待依照當時法令核定,並未具體發生,所以也就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此外,年金的給付財源如果主要來自「人民提供所形成」(例如說在職提撥),這樣的年金請求權就越受到「財產權」的保障,立法機關設計的空間也就越小。
反之,當年金的給付財源越趨向於國家利用預算大量補助,年金請求權就越不受到「財產權」的保障,立法機關設計的自由空間也就越大。而這次被調降的給付內容,如優存利息,其財源多數源自於政府預算,所以調降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也就會採取較為寬鬆的標準。
因此,當人口結構老化,領取退除給與人數與年數增加,政府以預算支應退撫舊制退除給與持續增加,加上少子化結果,繳納費用者人數愈少,確實具備因應處理的重要公共利益,且同時設有適度減緩財務規劃衝擊等措施,故相關調降手段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也就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不過大法官也指出「軍公教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等規定,雖然是為防止出現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公教,若就任或再任受有政府獎補助私立大學專任教師領取薪酬,發生領受雙薪的現象,並為提供年輕人更多工作機會所設。可是並非所有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的專任教師,都會發生上述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的問題,因為上開規定並未區分私立大學是否受有政府獎補助,或獎補助金額是否足以支付專任教師薪資等情形。
所以,固然像部份反年改人士認為,對公務人員而言,退休就退休,很少人會再到公部門、學校就業,只有這些大法官教授,大多卸任後都會到私立學校任職,質疑如此護航領雙薪,就是量身訂作的解釋。但大法官進一步指出:若不分青紅皂白,即以防止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為由,一律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相關分類標準顯然涵蓋過廣,與防止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的目的之間顯然有具體關聯,這樣的差別待遇確實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如同學者吳明孝的評論:「回顧年金改革的本質,不是特定群體可以獲得多少金錢給付的分配,而是台灣社會各世代的人民,就整體國家的資源要如何分配與重分配的問題,並矯正和緩和過去黨國威權體制所刻意和遺留的社會矛盾。就我國整體年金制度而言,尚有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國民年金之給付也即刻面臨財務平衡的迫切危機。」
換言之,年金制度非常依靠社會團結與世代互助才能永續發展,然而,台灣面對高齡化與少子女化的嚴峻考驗,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早已超過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故當年輕人一方面面對低薪、高物價的壓力,政府卻另一方面大多數的養老重責丟給個人與家庭去承擔。
政府精算報告指出,勞保、國保基金預估也將陸續破產,而政府在軍公教年金改革後,卻尚未宣布如何啟動勞保、國保的年金改革工程,如何讓主要支撐社會運作的勞工階級及其家庭心安?
年輕者會老去,年老者於年輕時對過往年長者亦曾擔負保護的責任,問題正在如何經由制度,衡平世代間的給付與責任。於此,代際正義的重點在於除了應為後代未雨綢繆,預留生存空間與條件外,亦不能加諸後代過重的負擔,讓下一代承擔上一代的留下的爛攤子。因此除了年金制度之外, 當代的消費習慣,像是過度依賴塑膠用品等,都也是可能造成後代子孫的負擔, 必須列入代際正義思考的議題。
而未來的世代之間,除了透過投票或決議機制的改革,確保不同年齡層的參與,並進行代際正義影響評估之外,無論是自發串聯或官方機制,尚須透過更充分多元的對話,帶來更落實的議題審議,讓具體意見的交流,成為國民彼此攜手向前的基礎,因若留下因鬥爭而殘缺破敗的社會,贏得了年金甚或投票那又如何?

反送中抗爭促生亡國感?

2018年,香港青年陳同佳在台北殺死同行女友並潛逃回港,引發今年2月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契機,試圖將移送範圍擴及中國各地,此舉形同打破中、港間的司法區隔,引發港人激烈反抗,故事的發展如同「蝴蝶效應」一發不可收拾。若《逃犯條例》修訂獲得通過,意味著中國可以借用香港的司法系統,把香港人送到中國受審。這樣讓很多香港人感到害怕,因為香港人將不能再享有《基本法》所賦予的各種自由保障。
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和香港人權監察也發表聯合聲明指出,修法將撤除香港原有的司法保障,容許當局將人引渡至可能遭到酷刑、其他形式的虐待以及不公平的審訊,特別是中國。而事件的發酵程度可以從抗議口號窺見,像是從「反送中」,演變成「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之外,也可以看到「香港人加油」等語,隨著政府處理失當,逐漸發展成「香港人反抗報仇」。
回顧「反送中」事件,其實也暴露出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至中國之後,這22年來所埋下的各種意識差距,時至今日長成對中共政權的徹底不信任。如學者吳叡人接受日本朝日新聞專訪表示:「看到天安門事件,香港人感到絕望,看起來中國是不可能民主化。此外,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與中國的摩擦。來自中國的新移民逾100萬人,占香港人口一成以上,這些人被指控造成公營住宅的分配、公家醫療服務受影響。來自中國的購物客在香港大量搶購日用品、食品,成為問題。這是硬把兩個異質社會湊在一起所產生的反彈。」
覆巢之下無完卵,香港長達半年以上的抗爭,也讓隔著海峽的台灣民眾逐漸受到不安,而慢慢在輿論之間形成所謂「亡國感」的認知。當然,沒有人想要擁抱亡國感,甚至也會有人質疑,香港是中國政府合法的領土之一,與台灣實質獨立的狀態完全不同,何來亡國感的論述?
但這一切並不純然只是因為某國對台灣的敵意,而是香港的抗爭經驗清楚反映「反事以北京為主、香港為從」的殖民態度。反觀臺灣的大家從自己的生命經驗確實知道,我們的生活是建立在有一定尊嚴的自我決定之上,所以「亡國感」的感知對象,實際上並不是任何一個國號,而是以民為主的生活方式。
這樣民主的生活方式,剛好可以跟第一篇「私刑正義」的故事首尾呼應:當我們選擇了法治社會,也就選擇了定期改選、權力分立、基本權利保障、照顧少數族群等基本價值觀。因此所謂亡國感,精確來說應該是設想前述民主要素消失之後,對於這樣的生活方式的種種憂慮,某種程度來說反而喚起了許多人對於民主的珍惜,啟發了對未來政治的投入,毋寧是這座島嶼環繞在國際陰影下一道可貴的天光。

寫給明年

憤怒年代:共感怨憤、共染暴力的人類歷史新紀元》一書提到:人們頹敗在物質至上的巨大不平等之前,各地的傳統也受到西化衝擊,除了喪失外在物質,更包含內在心靈及文化上的世代積累。但在由上而下暴力式西化過程中,人們在物質與文化上皆產生了被排除、傷害的感受。而一個不屬於西方、不屬於東方、沒有傳統情感、充滿衝突的世代就這樣誕生,並找不到在這世界上安身立命的所在,這些「被剝奪者」成就了今日的憤怒年代。
然而,美國民權運動家Diane Nash曾言:「每個人都想要有馬丁路德那樣的領袖…民眾必須了解,想改變現狀,需要每個人都思考策略與投入運動。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人無法使我們自由,永遠不可能,因為自由本質上就是,體認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
為了安穩生活,我們繼受了集體形成的法治秩序,然為確保心靈的自由與創造力,避免秩序的僵化,改變是必要的行動。簡言之,個人主體性的建構,注定在改變與秩序間,永無止境的循環中延續,沒有終點。面臨未來種種人權議題的挑戰,舉凡迫遷、血汗勞動、司法改革或長期照護,我們對於民主價值的追求應長存心中,因為再大規模的抗爭熱度,也只能短暫持續數周。
要如何在萬人空巷的迴音之後,還能維持民主運動的進程,就是你我繫諸於心的那分願力。哲學家尚‧保羅·沙特曾舉了一把剪紙刀為例子,這把刀的本質和規定,是它的製作材料、製作目的、用途等,在它還未被製造出來前,這些概念規定已經預先存在於製作它的工匠的腦海中。簡而言之,剪紙刀是甚麼,這一早已經被決定好。但人的情況就不同了,人是「存在先於本質」,所以願力將決定我們的本質將何去何從,我們未來的生活環境就是靠這樣打造。
而未來也如同漫威電影中的奇異博士所觀察,有無數種的可能組合,我也多麼希望亡國感是杞人憂天的一件事。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早就指出:「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期待明年再用這個標準,跟大家明年一起回顧台灣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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