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紅極一時的前生技股王藥華,跟歐洲代理商AOP的紛爭不斷。但明明很少見有把第一個仲裁判斷公開在網路上時至今日,雙方仍然各說各話,看起來沒有交集。網路上也沒有清楚的分析,很多都是不懂法律亂猜一通。黑哥花了一點時間讀完落落長的仲裁判斷跟判決,裡面有很多別人沒談過的東西,乾脆來一個全解析,用它來當重案組第一個案子跟大家聊聊吧。
曾經紅極一時的前生技股王藥華,跟歐洲代理商AOP的紛爭不斷,歷經第一個仲裁,加上撤銷仲裁判斷訴訟,還有第二個仲裁,前後已有六年時間。現在新仲裁也快結束了。
明明這個案子很少見有把第一個仲裁判斷公開在網路上(通常,有拿去國外法院作仲裁判斷承認執行,仲裁判斷就會變成公開,但不一定每件都會傳到網路上),但時至今日,雙方仍然各說各話,看起來沒有交集。網路上也沒有清楚的分析,很多都是不懂法律亂猜一通,看了讓人昏倒。
黑哥花了一點時間讀完落落長的仲裁判斷跟判決,裡面有很多別人沒談過的東西,乾脆來一個全解析,用它來當重案組第一個案子跟大家聊聊吧。
先聲明,黑哥自己沒有買賣藥華股票,也沒有推薦你要買或賣,以下所有的資訊都是從網路上公開可得,黑哥再拿來分析的啊。
(下期: [台股重案組] Case No.1 藥華(6446)與代理商AOP仲裁爭議(下)
補充:[台股重案組]Case No.1 藥華藥(6446)與代理商AOP仲裁爭議(中)(補充說明)
這個案子的雙方,是藥華醫藥跟他的歐洲授權夥伴AOP。藥華在2009年開始授權他的P1101藥給AOP去開發罕見血液疾病的治療,AOP負責做臨床試驗跟申請歐洲藥證。臨床跟取證後開賣的藥,由藥華賣給AOP。
一開始都還好,後來AOP做了兩個三期的臨床,PROUD跟CONTI-PV之後,拿這兩個臨床的數據去申請歐盟藥證。可是2017年底,當AOP正在歐洲申請藥證時,雙方突然翻臉,藥華主張AOP違約因此要終止合約,鬧到AOP在2018年去提了仲裁。
不過雖然在仲裁,後來AOP還是在2019年拿到歐洲藥證,藥華在2021年拿到美國藥證。
雙方主張
AOP認為藥華想修改雙方合約,威逼他接受不利的條件。為此不惜違約,找莫名其妙的理由要求終止(terminate)雙方合約,還不提供他申請歐洲藥證需要資料,也不及時提供上市販售需要的藥。造成歐洲取證跟販售遲延了總共29.5個月,要求藥華賠償。
藥華則反擊表示自己沒違約,有任何遲延都是AOP自己遲延。且雙方合約已經終止,因為AOP不肯提供PROUD跟CONTI臨床試驗的原始數據供它拿去美國申請藥證,還附帶主張了很多AOP重大違約的事情。因此反訴要仲裁庭認定雙方合約終止,要AOP交出一切臨床數據以及其他因雙方合作所生的資訊、以及歐洲的上市許可,還要賠償藥華因為AOP違約造成的損害。
誰有道理?
藥華主張終止契約有好幾個理由,但最主要是講AOP重大違約(Material Breach)。但仲裁庭認為AOP未提供資料沒有重大違約,也沒有違背協助藥華在美國程序的義務。反而是認為藥華終止是出於惡意,又故意違約,最後判藥華賠償AOP遲延9.5個月的損失,總共1.42多億歐元。
這是出於什麼理由?
AOP沒重大違約,藥華終止無效
先來看仲裁庭為何認為AOP沒有重大違約(要是你懶得看,也可直接看結論:段號395跟430)。
理由有很多點,但其實最關鍵的地方,看三件事情就很清楚了。
1. 雖然雙方一開始在2009年簽的合約表示AOP要提供各種數據,但雙方在2014年簽了新合約,針對PROUD臨床試驗明訂AOP只需要提供臨床報告,不用提供原始臨床數據(raw data)。同一個合約還訂了所有臨床數據,不管有沒有提供給藥華,「都是AOP的專屬財產。」。雙方在2017年又簽了一個約,內容是藥華委託AOP分析好原始數據後給藥華,而不由藥華直接拿原始臨床數據。(段號357-387)
2. FDA拒絕接受用PROUD為基礎申請藥證,2017-2018年藥華跟FDA其實都在討論怎麼做新的三期臨床,不是在討論PROUD或CONTI資料怎樣用。(段號388-391)
3. 雙方來往過程,顯示藥華本來對AOP只給臨床報告沒有意見,是2017年有一天開始突然變的很反覆,一下同意AOP不用給原始數據,一下又說不同意。(段號373)
先說第一點,本來藥華跟AOP在2009年簽了一個授權合約,其中第8.4條規定差不多AOP什麼資料都要分享給藥華。但後來在2014年,藥華拜託AOP幫忙支援美國申請,又為這件事簽了另一個新合約,叫做臨床服務合約(Clinical Service Agreement)。
這個臨床服務合約第3.4條規定提供臨床研究報告就好:
「3.4 PROUD-PV AOP will provide all available data from the PROUD-PV study to enable US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iling in form of the study report compliant with the ICH rules」
(AOP會以合乎ICH規則的臨床研究報告,提供PROUD-PV所有可得的資料以供美國申請取證)。
第7.4條規定: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all data of the PROUD-PV clinical study although provided by AOP for the purpose of supporting US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will remain sole property of AOP. No transfer of data ownership from AOP to PE[C] for these data is agreed.」
(為避免有爭議,所有PROUD-PV數據即使由AOP提供以支持美國取證,仍然屬於AOP的專屬財產。雙方沒有同意任何由AOP移轉資料所有權給藥華)
雖然藥華主張原本授權契約的規定還是有適用,但仲裁庭認為既然雙方特別為PROUD-PV做約定,當然是以後面特別的約定優先(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AOP沒有分享原始臨床數據的義務。英文好的看到這裡應該就懂了吧。條文其實寫得很清楚了。不過仲裁庭沒有停在這,它研究了雙方談契約的過程來支持他的解讀。雙方談判過程顯示,本來藥華提議的條文是只有「AOP應該提供所有資料給藥華去做美國申請」,但幾次討論後,追加了「in form of the study report compliant with the ICH rules」讓AOP提供資料的範圍更加限縮。
(這兩條的解讀後面撤銷仲裁判斷時成為藥華爭執的點之一,各位看倌可以先記起來)
繼續往後看。仲裁庭又看了雙方在2017年8月簽了委託AOP分析臨床數據的合約,內容是藥華委託AOP幫它分析數據,而不用直接提供原始數據。仲裁庭認為這就更顯示PROUD-PV三期原始臨床數據本來就沒有要給藥華。
至於CONTI-PV試驗,因為是PROUD-PV的延伸,本質上是同一個事情。所以原本適用於PROUD-PV的規定,繼續適用在CONTI-PV的數據上。何況藥華自己也提議要分擔CONTI-PV費用去換數據,也表示兩造其實認為CONTI-PV本就不在授權合約規定的AOP提供資料的範圍。
第二點,藥華跟FDA在2017年4月20月開會時,就表示只有PROUD的數據不夠申請美國藥證(有一部分被遮蓋了,但看上下文就知道FDA的立場是什麼),藥華自己因此跟AOP表示,看來需要藥華自己做一個的三期新臨床,所以CONTI數據可能沒啥用了,連PROUD數據都未必有用(If there is no PROUD, then there is no CONTI)。(段號239、252、263跟340)
之後2018年2月15跟FDA開的會,藥華也是在跟FDA討論如何設計新臨床。但有報告PROUD跟CONTI的進度。
最後是第三點,雙方的行為。到2016年底,藥華都還同意AOP只需要給臨床研究報告,不用給原始數據。但藥華後來變的反反覆覆,只看2017內也反覆改變了好幾次,以下列一下雙方的來往,各位看倌就很能了解為什麼仲裁庭說藥華行為反反覆覆了。(段號373、386-387還有228段開始的部分)
2017年1月,藥華自己的專家說原始數據在跟FDA的會議中暫時不需要,提交了以後才需要。雙方開會時都同意藥華只需要臨床試驗報告就可以提出美國申請。
2月,雙方開會時討論了藥華分擔CONTI費用來換取CONTI數據,藥華表示願意分擔50%。同一個月,藥華為了4月跟FDA開會,跟AOP要PROUD-PV臨床研究報告,與CONTI的研究計畫,AOP提供了。
4月,藥華寫信給AOP希望AOP的研究機構可以幫忙做數據分析,而不是由藥華自己拿原始數據。
5月,藥華發正式函文叫AOP把所有數據交出來。AOP答覆之前藥華要求的文件都提供了,而且雙方已經同意臨床數據以臨床研究報告提供即可。同月,藥華的某人寫信表示同意AOP的某種顧慮(這裡到底是什麼顧慮,又被遮蓋了,但從後面看出來,應該是段號262列出雙方8月開會提到的歐洲取證風險),所以請AOP幫忙分析數據。
6月,又跟AOP說希望AOP能幫忙分析數據,而且提到藥華可能需要自己在美國做新臨床了。
7月,再次發函叫AOP把PROUD-PV跟另一個二期的臨床數據都交出來。AOP表示雙方不是都講好了AOP只給臨床研究報告,如有需要多的數據則由AOP分析。
8月,雙方開會,AOP重申不給原始數據,是因為同一份數據多次給不同人分析可能造成歐洲取證的風險,並表示如果美國要原始數據,應該由委外分析機構直接給FDA,而不經過AOP或藥華。藥華又表示,因FDA對PROUD試驗有疑慮,CONTI作為延續研究,數據有沒有用也不知道。不過,8月底藥華跟AOP簽署數據分析合約,由藥華付錢給AOP分析數據後,把分析結果給藥華而不是藥華自己拿原始數據。簽完隔天AOP就給了藥華一份關於某些數據的分析結果。
10月,藥華又變卦了,由律師發函給AOP叫AOP把一切數據都交出來,包括PROUD跟CONTI的原始數據,否則要終止契約。AOP重申立場並表示願意跟藥華討論到底藥華需要什麼文件。
11月,藥華發信表示要終止契約,除非30日內AOP把數據補齊。
12月,在30日到之前,AOP轉了一大批資料給藥華,並詢問藥華資料是否都到齊了。藥華沒回。
時間到了2018年8月,藥華又叫AOP提供一個資料,AOP表示可以請委外研究機構做,但是要一點時間跟額外的費用,要問藥華是不是確定要。其後在11月又問了一次,兩次藥華都沒回。
這一串下來其實就很清楚,仲裁庭最後認為AOP不用提供PROUD跟CONTI試驗的原始資料,而其他資料基本上都在30日期限到之前提供了,不然就是藥華其實根本不想要。沒提供到的3個文件只是一些較不重要的資訊,藥華在美國的程序也用不到這些東西,對藥華FDA申請沒影響。因此AOP沒有重大違約,藥華也就不能中止契約了。
後來藥華提了幾個補充理由支持終止合約,但也都被仲裁庭駁回。像是什麼AOP變更臨床試驗終點沒有及時通知之類,仲裁庭檢視證據後認為藥華早就得到AOP通知。因為相對不重要,就不贅述。只是看倌們可以注意,仲裁庭最後一個不給藥華終止的理由,是因為藥華自己違約在先,欠缺善意,無論如何也就不能由它來終止契約了。(段號494-495)
藥華的違約
(補充:有看倌認為黑哥沒講清楚,這部分補充在另一篇啦:[台股重案組]Case No.1 藥華藥(6446)與代理商AOP仲裁爭議(中)(補充說明)
現在輪到藥華的違約部分。這邊講起來就快了。這麼說吧,仲裁庭認為藥華依照契約有義務要協助AOP在歐洲取證程序,包括要回答主管機關提出的問題,而且有些問題AOP需要藥華幫忙才回答得出來。要注意一點,主管機關提出的問題是有時效性,如果超過期限,可能申請會失敗。
但藥華明知道歐盟藥證主管機關提出的問題有時效性,要趕快回答,卻故意不提供AOP資料或取消與AOP的會議,也提不出正當的理由解釋為什麼不參加。害AOP只能跟歐盟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了。這個造成歐盟取證遲延了5個月。
另一件是藥華依照雙方契約,只要AOP先提出每季需求量預報,藥華就必須接受AOP訂單並且出貨。但2018年AOP兩次下單,要藥華2019年1月供貨,才來的及一通過藥證就開賣。但藥華以契約已經終止為由拒絕供貨。但既然仲裁庭認為契約終止無效,藥華當然就構成違約了。這部分仲裁庭認為歐盟銷售因此延後了4.5個月。
AOP另外兩項主張的遲延(加起來20個月)則因為之前發生時沒主張,或是與損害欠缺因果關係,仲裁庭加以駁回。
有關藥華的違約還有一個小地方,那就是藥華違反這些契約義務,是不是出於故意?這為什麼重要,是因為契約都會有賠償責任上限的規定。但是就像台灣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賠償責任上限不適用於某些狀況。在這案子,適用德國法,所以用的是德國法第276條第3項規定「故意責任不能預先免除(Die Hafttmg wegen Vorsatzes kann dem Schuldner nicht im Voraus erlassen werden.)」。
仲裁庭正是因為認定藥華違約是故意的,所以不適用契約賠償責任上限200萬歐元的規定,叫藥華賠全額了。但很可惜,最重要一段仲裁庭說明為什麼藥華是故意違約的關鍵段落(段號600-605),被遮蓋了,就沒辦法做進一步解釋囉 (至於為什麼知道是在段號600-605呢,嘿嘿,這就讓黑哥賣個關子,下一期講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時再來揭曉。)。(段號812-817)
藥華的反訴被駁回
再來看藥華其他的反訴。反訴,就是利用同一個程序,由原本的被告反過來告原告。所以這個仲裁雖然是AOP告藥華,藥華還是反告了AOP。這件藥華反訴要AOP賠償他因重大違約產生的損害、交還資料跟歐洲藥證、還有叫AOP支付臨床試驗藥品費用等等。
但全部都被仲裁庭駁回了。
駁回的理由都很簡略。第一個叫AOP賠償重大違約產生的損害,涉及一個訴之變更的問題。一開始藥華是叫AOP賠償因為終止契約所生的損害,後來追加主張變成叫AOP賠償因為重大違約以及其導致的終止契約所生的損害(damages resulting from material breach causing the termination)。仲裁庭把他理解成”造成契約終止的重大違約所造成的損害”,然後一句「因為契約沒終止,當然就沒有損害可言」打發掉了。奇怪的是,原本的句子很明顯是要追加或擴張聲明,但仲裁庭卻把他理解成縮減聲明。說實話,黑哥看不太懂仲裁庭這個操作,但總之是駁回了。
交還資料跟歐洲藥證,是因為契約沒終止,就無權請求交還,駁回。
叫AOP交付某些臨床試驗藥品費用,則是罹於時效或是因AOP成功主張抵銷抗辯,同樣都被駁回了。
仲裁庭最後的決定
至此,仲裁庭最後的決定就是以下四項主文:
1. 授權契約與生產契約在兩造之間仍然有效,被告(藥華)聲稱的終止無法律效力。
2. 被告應給付原告142,221,201歐元,加計自2019年8月14日至被告完全付清之日,以基礎利率加上5%計算之年息。
3. 被告應給付原告1,353,976.63歐元。
4. 兩造其餘請求均駁回。
人家常說確定判決就是要給兩造紛爭畫下一個句點。但世事很少這麼簡單。雖說仲裁判斷一下達就跟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拘束兩造。但還有一個可能的救濟方式,就是請法院檢查仲裁判斷有沒有程序上的瑕疵,進而撤銷仲裁判斷,消除判斷的既判力(就是確定判決的效果啦!)。
所以你想,藥華搞了這麼大一齣輸掉之後,會乖乖付錢嗎?當然不囉。這就是下一期要講的主題,德國最高法院的訴訟。黑哥會連對這案子的一些想法,一起講一講。
大家下期見。
(下期: [台股重案組] Case No.1 藥華(6446)與代理商AOP仲裁爭議(下)
參考文件
這案子的內容主要來自jus mundi網站的仲裁判斷:
AOP Orphan Pharmaceuticals AG v. PharmaEssentia Corporation, ICC Case No. 23526/FS, final aw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