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3/20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在YAMAHA音樂教室學鋼琴要交版權費?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勝訴

2017年2月,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公布,如YAMAHA音樂教室等才藝補習班,在課堂上使用有著作權保護的歌曲進行教學時,需要支付樂曲使用費。JASRAC表示,如果是以年費計算的話,各個音樂教室須支付JASRAC每年學費收入的 2.5%作為樂曲的使用費。按照JASRAC表列的 773間才藝補習班機構(共 6,856間音樂教室),粗估JASRAC每年靠著才藝補習班的 2.5%學費收入,可以進帳 3億5,000萬- 10億日圓。
對此,以YAHAMA音樂教室為首的才藝補習班在同年 6月組成「守護音樂教育之會(音楽教育を守る会)」,向JASRAC提告,認為JASRAC不應該向音樂教室徵收版權費。
近日(2020.2.28)這起判決結果出爐,東京地方法院認定JASRAC的論點有理,JASRAC可以向音樂教室徵收樂曲使用費,駁回了以YAHAMA音樂教室為首的「守護音樂教育之會」的訴求。

JASRAC是誰?

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接受作詞・作曲家的委託,負責向【錄製CD】、在演唱會上【演奏】樂曲、在媒體或網路上【公播】音樂時的使用者代收樂曲使用費,JASRAC再將這些收到的版權費分給作曲家、作詞家等擁有該首樂曲著作權的人。目前JASRAC管理的歌曲約有 420萬首歌。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規定,像是音樂教室這樣是在音樂教室裡【演奏】有版權的歌曲時,必須要是「演奏的目的是要彈給公眾聽」,作曲家就能夠主張自己擁有該首歌曲的著作權,要求演奏者付版權費。
根據JASRAC 2018年度的決算案,JASRAC靠著【演奏】收取到的版權費佔整體收入的 2成,是繼【公播】的版權收入金額最高的。對於作詞・作曲家來說,在唱片市場景氣低迷的現在,【演奏】逐漸成為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唱片市場低迷,JASRAC只好積極開源

回顧JASRAC近年來的「開源」方式,從 1970年代起向社交舞教室徵收音樂使用費、1980年代向小酒館的卡拉OK收樂曲使用費,這 10年來更擴展到健身房、遊戲中心、歌謠教室等都是JASRAC徵收版權費的對象,這些都是以娛樂為目的向機構收取樂曲使用費。然而,這一次JASRAC向YAMAHA音樂教室等才藝補習班收取樂曲使用費,會如此受到外界關注,正是因為音樂教室使用這些樂曲是為了教學,而非為了娛樂用途。
不過,還是能從過去和JASRAC徵收樂曲使用費有關的訴訟案件,推敲出一點端倪。

卡拉OK法理:由提供服務的業者付版權費

1988年「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訴訟案,是一間小酒館卡拉OK店家拒付樂曲使用費。當時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卡拉OK店家只是提供客人場所,而不是以【演奏】樂曲為主,但卡拉OK店家確實是靠著顧客自己點歌、演唱來獲利,所以這已經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店家理應支付樂曲版權費。
由於這起判決確認了需要支付版權費的不是到卡拉OK唱歌的顧客,而是卡拉OK業者,像這樣並非由「使用者付費」,而是提供這項服務的業者支付版權費的侵權責任歸屬,特稱為「卡拉OK法理(カラオケ法理)」。

一個人也算「公眾」

日本《著作權法》第 22條規定,唯有著作權所有者擁有將其著作直接讓【公眾】看或聽的權利。
著作権法22条(演奏権): 「著作者は、その著作物を、公衆に直接見せ又は聞かせ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以下『公に』という)上演し、又は演奏する権利を専有する」
2004年的「社交舞教室事件」和 2008年的「Big Echo事件」的判決結果,都確立了即使聽眾只有一個人,這些業者都算對【公眾】播放音樂,也就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
名古屋高等法院認為,任何人都可以報名社交舞教室,所以當社交舞教室在課堂上播音樂來練舞時,就是對【公眾】播音樂,哪怕今天只有 1人來上舞蹈課,JASRAC都可以和社交舞教室收樂曲使用費。
至於東京地方法院在 2008年的「Big Echo事件」中也認定,任何人都可以去卡拉OK店租一個包廂使用卡拉OK的設備【重播】樂曲、【播放MV】,即使是一個人去大型連鎖的卡拉OK店包廂熱唱,只要有這些設備就可以辦到這些包括在樂曲版權的行為。所以卡拉OK店本身的設計就是要讓「不特定多數」的【公眾】聆聽樂曲,所以JASRAC有權向大型連鎖卡拉OK店收取樂曲使用費。
事實上根據日本文化廳網站上的說明,《著作權法》上提到的【公眾】是指「不特定的人」或「特定多數的人」,不管對象只有 1人或一小群人,又或是無法選定只讓特定的人聽/看,都屬於【公眾】的範疇。

在音樂教室練琴是為了彈給別人聽嗎?

回到這次以YAMAHA音樂教室為首的「守護音樂教育之會」訴訟案,這次的爭點在於:
  1. 音樂教室的學生是否屬於「不特定多數」的【公眾】?
  2. 在音樂教室裡彈奏樂曲來教學,是以【被聽】為目的嗎?
從過去的判決就可以知道,音樂教室的情況適用「卡拉OK法理」,也就是說需要付樂曲使用費給JASRAC的人,是音樂教室這個業者,而不是課堂上進行教學的老師或來上課的學生。再者,任何人都可以報名參加音樂教室,也就是說音樂教室的學生屬於「不特定多數」,也就屬於《著作權法》上提到的【公眾】。
至於第二點,提告的「守護音樂教育之會」認為,音樂教室裡的教學並不是以【被聽】為目的,如果是以【被聽】為目的的話,演奏時就必須要「讓聽的人深受感動」。對此,東京地方法院認為,演奏的人是否以「感動人心」為目的進行演奏,這種判斷方式太過主觀與抽象,所以無法採信;但是,音樂教室裡的教學方式確實是在「教師彈給學生聽」、「學生彈給老師聽」不斷反覆地過程中傳授演奏技術,所以這確實是以【被聽】為目的而演奏。
綜合上述,東京地方法院的佐藤達文法官認為,JASRAC向音樂教室徵收樂曲使用費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旨,駁回了「守護音樂教育之會」的提告。

JASRAC沒有向個人音樂家教追討版權費

JASRAC雖然從前年(2018)4月起,開始向日本各地的音樂教室徵收樂曲使用費,但因為有不少音樂教室想要等司法判決結果出爐才要交版權費,目前JASRAC只有收到 10間音樂才藝班機構(共 12間音樂教室)繳交的版權費,只有佔JASRAC原訂目標的 1%。
事實上,個人音樂教室並不在JASRAC徵收樂曲使用費的範疇,但像這次有加入「守護音樂教育之會」向JASRAC提告的小林洋子,就因為在東京都內有 4間「小林音樂教室」,約有 50名老師提供近 600名學生一對一的教學,而被JASRAC視為必須要繳納樂曲使用費的個人音樂教室。

到底該不該收版權費,作詞/曲家評價兩極

面對這次的判決結果,作詞・作曲家們的看法也很兩極。
作曲家大森俊之認為,並不是所有作曲家都能靠作曲獲得足夠的收入,這次的判決結果讓作曲家能夠獲得等價的收入,是尊重音樂的判決結果。
曾替桃色幸運草Z等團體提供樂曲的音樂製作人エンドウ.認為,以營利為目的的音樂教室必須要和學校區隔開來,音樂教室與其說是「教育」,更是以商業為目的的企業,如果能提供一點點樂曲使用費用給作曲家,對於作曲家來說會很感謝。但エンドウ.也提到,他不希望這個費用最後會轉嫁到學生的學費身上,希望各個才藝補習班和JASRAC可以一起努力,找出折衷方案。
至於JASRAC會員,曾創作過新世紀福音戰士主題曲《残酷な天使のテーゼ》、偶像女團Wink《淋しい熱帯魚》歌詞的作詞家及川眠子則表示,她認同應該要徵收樂曲使用費,但像音樂教室徵收樂曲使用費就太超過了。「為了要教演奏方式,老師不彈奏的話就沒有辦法教。如果從這裡拿錢的話,就無法推廣音樂文化」,及川眠子如此說。

2021.3.20 後續更新: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對抗YAMAHA音樂教室一案,二審判決結果有變化
本月 18號,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知財高裁)宣判,如果是音樂老師在音樂教室演奏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樂曲時,音樂教室須支付樂曲使用費;但如果是學生在音樂教室演奏樂曲時,則不需要支付樂曲使用費。
高等法院的理由:
  1. 音樂老師和音樂教室有簽約,所以音樂老師在音樂教室裡面演奏樂曲時,行為主體是「音樂教室業者」。而且只要學生有和音樂教室簽約(或來旁聽),任何人都可以聽到音樂老師在音樂教室裡面演奏的樂曲,所以學生是不特定多數,可以視為公眾。 → 這樣就符合在公開場合演奏給不特定多數聽,所以音樂老師在音樂教室演奏樂曲時,音樂教室業者必須要支付樂曲使用費。 此外,學生在課堂上聽音樂老師的演奏,或是聽錄音帶,都是藉由讓學生(=公眾)聆聽樂曲為目的,所以認定在這種情況下,音樂教室必須要支付樂曲使用費。
  2. 至於學生在音樂教室裡面演奏樂曲,是為了要增進自己的演奏技巧,所以行為主體屬於學生本人,聽者也只有音樂老師而已(不是不特定多數的公眾),所以音樂教室業者不需要支付樂曲使用費。
由於本案一、二審判決結果有變,原本一審是有利於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JASRAC表示目前考慮將上訴最高法院,最後結果仍有待關注。

參考資料
  1. 音楽教室に訴えられたJASRAC、その後改正された著作権法の影響は?
  2. 「生徒は不特定多数の『公衆』」音楽教室の曲使用料徴収、JASRAC主張認める 東京地裁判決
  3. 音楽教室に勝訴したJASRAC、地裁判決は「一般常識に合致」「丁寧に説明したい」
  4. 著作権法における「一人でも公衆」理論を説明する
  5. 「音楽教室の楽曲も著作権の使用料必要」教室側敗訴 東京地裁
  6. 音楽教室での著作権料めぐる裁判 あす判決 東京地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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