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7/07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

    故事開始前,先講一個2020年4月27日的新聞:立院初審國民參審法 關鍵條文保留待協商 新聞的大意是: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挑燈夜戰,初審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但包括終局評議門檻、中間討論、適用範圍等關鍵條文,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並無一致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什麼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很拗口,如果講「國民法官」,可能你會比較有熟悉感。
    故事可以從2011年(民國100年)的「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開始說起。 那時候司法院想推動的,不是德國參審制、美國陪審制、或日本的裁判員制,而是自創的「觀審制」。 (參考:國民參與審判大事紀要

    什麼是「觀審制」?

    所謂的「觀審制」,由司法素人擔任「觀審員」,必須要全程旁聽審判,但對於法官如何判決,只能表示意見,卻不能參與評議與投票。 如果觀審員的結論與法官不同,並不能改變法官的結論,只是法官應該在判決書中交代為何持不同看法的理由。 (參考:社論-觀審制只是司法改革一小步
    這顯然不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然而,如果完全不緩衝,一開始就讓人民直接審判,也不現實。
    例如2018年,屏東地院試辦參審模擬法庭,其中9位國民法官從遴選至評議全程參與。審的是一樁強盜案。 這件案子在現實事件裡,是以8年有期徒刑確定;而模擬國民法官審判的結果,最終做出了無罪判決。
    為什麼?
    據報導,參與該模擬審判的一名國民法官坦言,自己有婦人之仁,當被告頻頻高喊無罪的同時,感受到對方的態度誠懇,加上稍有顏值,所以整個人都被影響,最後投下無罪票。這說法嚇倒了不少人,也在法官之間傳為笑柄。
    這種輕判不是偶然,在許多次的模擬法庭,都有出現國民法官輕判的畫面。 有法官對這個現象寫過一篇文章,形容它「不是鄉民的正義,而是殺戮的艱難
    實際上,當你面對一個活生生的被告,你會發現他的生命歷程不再是媒體報導的這麼扁平(如曾文欽從小到大的顛沛流離),他之所以走到這一天、之所以會這麼做,可能是生病、可能是當下情境壓迫使然,被害人無辜遭遇橫禍,人們不捨,但被告真的該死嗎? 如果是社會的防護網出現破洞,若我們不將它補起來,同樣的憾事恐怕會一再發生。倘若你看見被告不是沒有變好的可能(不是什麼抄佛經、不是什麼在校成績好),那被告該死嗎?你會不禁懷疑,而這些審理上的接觸與感受才是進一步決定量刑的因素。

    「參審皮、陪審骨」的拼裝車

    時間到了2019年,3月,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制度(含觀審)已經辦了86場模擬法庭。 這時候,開始有聲音傳出,國民法官草案到立法院後大轉彎, 變成「參審皮、陪審骨」的拼裝車。
    新方案下,一審是「兩階段」的評議:
    1. 先是8個陪審員一致決,才可以定出有罪(或無罪);
    2. 如果沒有一致決,就解散,重新組一個陪審團再次審理;
    3. 如果8個陪審員都一致認為有罪,還要進入第二階段,由3位法官自己評議,
    4. 如果法官們認為無罪,依然全案無罪。
    5. 如果要判死刑的話,就要11個人一起討論後一致同意才行。
    然而,也有聲音指出:「一致決」不見得都是壞事
    因為,只要有1位國民法官不同意有罪,就無法判決有罪, 但如果國民法官無法達成有罪或無罪共識,產生陪審制僵局時,檢察官只能選擇放棄起訴或重新起訴。
    這個設計明顯是來自於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項的規定,該條規定,若陪審團無法達成有罪或無罪決議,法院只能宣布審判無效,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
    但是,如果國民法官收賄呢?
    一致決較之「絕對」多數決,更有買通國民法官的誘因,因為在一致決下,只要買通1位國民法官,就可以造成評議僵局,讓審判無效,程序重新進行, 但是在絕對多數決下,只買通1位國民法官的效果有限,需至少買通三分之一(即3位)以上的國民法官,造成行賄難度增加。 換句話說,採行一致決更容易引發國民法官收賄的問題。

    可以請職業法官來輔助國民法官嗎?

    目前的立法走向,是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重罪,或是因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的犯罪,就有機會使用國民參審制度。
    如果上網檢索法條,我們會發現:有機會使用國民參審制度的犯罪並不少,除了刑法規定的罪名以外,也遍及藥事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證券交易法等特別刑法
    這些罪章的規定,有些十分繁複、不易理解,又或者法律用語之定義與常人之理解有別, 例如刑法中常出現的「強暴」指的是施用暴力剝奪他人自由意志的行為,與一般人將強暴認識為「性侵害」的理解,相當不同。
    又例如: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罪」,也可能適用國民參審制度。
    但是內線交易有沒有成立,需要判斷:
    • 涉案消息是否為「重大影響股價消息」、
    • 被告是否果真實際「知悉」內線消息、
    • 內線消息何時「明確」等問題。
    國民法官若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根本無法審案。
    請問,這時候是不是應該讓職業法官,幫國民法官先輔導一下? 法律上可能叫「審前說明」、「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 光聽這些詞就很拗口,可以想像法官在審判時,可能不習慣講人話。 (參考:就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本會意見

    如果採用陪審團制度,讓陪審員自己關門討論呢?

    有看過美國的法庭劇嗎?可以想到一個畫面:
    有一個意見領袖型的陪審員,率先發表意見,大幅影響其他陪審員的心證。 更不幸的,如果這個意見領袖本身的見解錯誤,又引導其他陪審員,最後將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參考:文家倩/不重視「實體正義」的陪審制,台灣民情真能接受?

    誤判是要國民法官背書嗎

    最重要的,如果判了一個死刑,幾年後發現是誤判。 請問這算職業法官判的,還是國民法官判的? 還是說,國民法官的功能,就是幫法官背書? (參考:國民法官制度問題多 國民參審是讓人民參與審判還是幫法官背書?
    所以在2020年4月16日,有民間團體提出,不要用自創的「觀審制」或「拚裝陪審制」了。那根本就是「參審制」。
    我們就老老實實引進陪審團制度,全球有52國採用的陪審團制度,不是很好嗎?
    立院審國民參審草案 民團籲採陪審制 | 芋傳媒 TaroNews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副理事長張靜、台灣社社長張葉森、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司法院推動的國民法官草案再度呼籲,應採用制度成熟的陪審制,正視民間聲音,改採審判公正、配套完全的陪審團制度。 司法院與行政院曾在 2018 年 4 月會銜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因第 9 屆立委未完成立法,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會 3 月 19 日再次通過草案,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與今天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談到立法目的指出,刑事審判引進國民參與,能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提升司法透明度,也可適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 對此,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副理事長張靜,以及台灣社社長張葉森、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應採用制度成熟的陪審制。 鄭文龍認為,民眾參與審判是世界主流,全球有 52 國採用陪審團制度,而國民法官版本是「參審」制,且國民法官制度不成熟且充滿不確定性,司法院應聽取民意,改採陪審團制度,也希望能審查其他立委或黨團的相關草案版本。 台灣陪審團協會發布新聞稿也指出,多個單位所做民調顯示,贊成用陪審團的民意都在 7 成以上,可見陪審團才是符合民意的主流,司法院應針對參審、陪審的制度選擇更加謹慎,而唯有陪審團制度能為台灣司法審判帶來一股新生命。 邱顯智則說,適用國民參審的案件範圍,司法院 107 年的草案版本規定,是最輕本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但這次改為 10 年以上,預估適用案件將從 1200 件縮減到 600 件,這讓可以參與審判的人民非常少,司法院應接受其他版本的挑戰,像是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刑事陪審法草案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立法院目前有四個「國民參審」立法草案

    聽到這邊,你是不是可以想像,在2020年4月27日,立法院在吵什麼了呢?
    目前,立法院有4個版本草案:
    1. 司法院有一個版本
    2. 民進黨的周春米等委員有一個版本
    3. 國民黨的鄭天財等委員有一個版本
    4. 時代力量也提出了一個刑事陪審法草案
    目前的進度是黨團協商, 可能還要吵一段時間,才會產生最終版本了。

    參審、陪審、裁判員有什麼不同

    1. 德國參審 ​​
    • 德國的國民法官稱為參審員,選出來後任期為5年,和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決定刑度。 ​​
    • ​​以法官1-3人、參審員2人所組成的合議庭組成,決定的門檻是2/3。德國的參審員並不是逐案選,而是具有5年的任期。  ​​
    2. 日本裁判員
    • ​​日本的國民法官則稱為裁判員,同樣是和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決定刑度。和德國不同之處在於,德國選出參審員後,有5年任期。
    • 但日本的裁判員制和陪審相仿,是逐案從選舉人名冊中抽選裁判員,當案件結束後,裁判員的任務也就達成,可以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
    • 此外,決定的門檻也和德國參審制不同,需要至少一位法官加上一位裁判員的過半數決定。
    • 不管是德國參審或日本陪審,最後都是由職業法官來撰寫多數意見的理由。  ​​
    3. 美國陪審 ​​
    • 和日本裁判員制相仿,美國的陪審制也是逐案選出,任期跟著案件審理長短。這點就和英國陪審制有點差別,英國的陪審員選出後參與陪審大概是十天或者更久,可能會參與一個或數個陪審案件。 ​​ ​​
    • 美國的陪審制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成罪,在陪審團評議過程中,法官是不會介入,完全由陪審員自主進行。 ​​
    • ​​傳統陪審團人數為12人,通常的決定要求是一致決,如果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決,結果可能是由法官解散陪審團,這種情況稱為陪審團僵持而無法決定(jury hung)。如果檢察官決定重新起訴,就再組陪審團,重新再來。 ​​ ​
    • ​有很少數的州放寬了這個門檻,可以多數決的方式來判定有罪或無罪,但上週最高法院推翻路易斯安那州法院以10比2判決被告殺人罪成立的判決,認為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以非一致決的方式定罪,違反美國憲法。 ​​
    • ​​當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時,陪審團的工作就到此結束。在有罪的情況下,由1位職業法官進入量刑程序,陪審團並不會參與。
    • 在陪審制的國家,由於法官並沒有參與評議過程,通常不附判決有罪與否的理由。
    4.適用的案件範圍 ​ ​
    • 美國的陪審、德國的參審,適用範圍是非輕罪的其他所有案件,差別在於
    • 美制的被告可以放棄而由法官審判、
    • 德制的被告不能拒絕參審員審判。
    • 日本的裁判員制僅有「重罪」使用,一般案件還是由職業法官審理。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