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與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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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受理死刑釋憲案件,定於今年4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今天聯合報A4版有一則以「在野點名9大法官有廢死立場」作標題的新聞報導,中國時報A2版也有一則以「9大法官心證廢死有違8成8民意」作標題的新聞報導,內容大致相同。作者讀取之後,想從法律觀點表達個人淺見,提供大家參考。

死刑存廢牽涉到許多因素,民意只是其中之一(並非唯一)。南非聯邦憲法法院於1995年6月,以判決宣告死刑違反南非憲法,國會遂於1997年12月修法,刪除刑事實體法上的死刑規定。法院的判決書詳細敘述理由,有兩段內容值得參考:其中第88段認為輿論(公眾意見)或許具有某些參考價值,卻終究不容替代法院無畏無偏解釋與維護憲法的職責,假如輿論有其決定性,憲法法院就可以不必存在了。第89段認為憲法法院不容基於公眾的偏好而作出決定,以致背離身為憲法之獨立裁決者的職責。上述理由,發人深省。截至2022年為止,全球已有112國廢除死刑(香港、澳門只是地區未列計在內),各國其實也未必都和國內民意一致。

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第15條的生存權是其中之一。法律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依照第23條規定,只能夠加以「限制」,不允許予以「剝奪」,文義甚明。在鄰國日本的憲法第31條使用了「剝奪」一詞,於是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判例便順理成章認為死刑合憲。相互對照,死刑是「剝奪」人民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第23條所稱「限制」的程度,是否合憲,頗有疑問。這正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有待釐清。

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立法委員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民複決通過完成修憲。上述死刑是否違憲的爭議,仿照日本憲法先例,其實只需在憲法第23條中增訂「剝奪」二字,把條文末句文字修正成為「不得以法律限制或剝奪之」,就能根本解除疑慮。既然強調有8成8民意支持,便不愁通過公民複決。立委們很喜歡以代表民意自居,為什麼放棄提案修憲的職責尋求根本解決之道,卻只知舉行記者會意圖影響審判?此事難脫作秀之嫌。

##作者於今年1月15日在本平台發佈的《廢除死刑與憲法問題》短文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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