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議決書之性質--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2號裁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2號裁定,是一件很有趣的裁定。聲請人林家祺因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認為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12年度台證覆字第1號議決書(下稱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公證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大法官以「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裁定不受理。

議決書是裁判?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關於此處的「確定終局裁判」,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指出,限於法院所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參閱:〈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不過,憲法法庭在本件裁定中卻指出:「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10年度證懲字第4號議決書請求覆審,經系爭議決書認其請求無理由,原議決應予維持,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議決書為確定終局裁判。」也就是說,多數大法官認為: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成的議決書(公證法第60條第2項準用第59條第2項),雖然不是法院作成的裁判,仍然該當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要件。但是,大法官並沒有說明理由。

律師懲戒:是

1995年間,大法官曾經就專門職業人員懲戒救濟程序作出釋字第378號解釋,指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理由是「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至於為何性質相當?大法官則是認為:律懲會是設置在司法機關、參與審理的人員包含法官且獨立不受干涉、審理程序與法院訴訟程序類同,因此與法院相當。

大法官說理不足

由釋字第378號解釋的論理可知,如果要把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的議決書性質解讀為法院裁判,必須是懲戒組織與程序上給予當事人的保障,與法院訴訟程序相當。既然如此,大法官於本件(113年憲裁字第12號)裁定中,似乎就應該論述:為什麼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程序與法院訴訟相當?

不過,此一說理不足的缺陷,還算可以接受。因為,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也是放在法院,組成也與律師懲戒委員會類似,基本上可以套用釋字第378號解釋的論理,只是應該把這一段論理寫出來會比較好。

本件裁定有趣之處

本件裁定有趣之處在於,有六位大法官不同意主文(不受理決定):許宗力、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黃昭元、楊惠欽。但是,他們都沒有出具不同意見書。本件裁定主文成立上不可或缺的理由,大概就只有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議決書該當裁判,以及本件聲請人未具體指摘、聲請顯無理由兩項。不禁令人好奇:六位大法官究竟是認為,議決書非屬第59條的裁判,還是本件非屬第32條所稱的顯無理由情形?


avatar-img
2會員
4內容數
Robert 的沙龍,歡迎討論交流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Robert's Salon 的其他內容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本文則大致整理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中,三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提出的看法。上一篇文章〈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 (上)〉,我們已經提到本件裁定的背景事實、多數意見及主筆理由。
憲法法庭於2024年4月26日公告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本件是聲請人甲女士因為跟蹤騷擾行為,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核發的書面告誡不服,依同條第3項表示異議後,仍然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為異議無理由,維持原決定。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本文則大致整理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中,三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提出的看法。上一篇文章〈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 (上)〉,我們已經提到本件裁定的背景事實、多數意見及主筆理由。
憲法法庭於2024年4月26日公告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本件是聲請人甲女士因為跟蹤騷擾行為,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核發的書面告誡不服,依同條第3項表示異議後,仍然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為異議無理由,維持原決定。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文,已於6月26日生效。近日,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51名立委,分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
一、某A 開發案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認可後,於2018年5月31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開發許可,並進而實施開發行為;惟當地居民不服,認為該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可有瑕疵,故依法提起救濟。嗣後,當地居民之救濟終於獲得勝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22年1月10日撒銷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可,終局確定。試問:(40分)
今日稍早針對目前的國會調查權法案等國會權限強化爭議,我國數十名法學者發表「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聲明全文與名單如下: 對於此聯合聲明,敝人身為憲法學徒僅發表個人淺見如下。 我們作為法學者行動應該審慎考慮到拿自己身為法學者的權威背書時可能會產生的效果
Thumbnail
立法院目前正在討論國會改革相關的法案,其中包括《立委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本篇主要是提出一些主要爭議點,作者再對爭議點作出回應。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2月15日)作成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內容涉及受刑人投票權保障,以下簡析其內容。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文,已於6月26日生效。近日,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51名立委,分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
一、某A 開發案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認可後,於2018年5月31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開發許可,並進而實施開發行為;惟當地居民不服,認為該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可有瑕疵,故依法提起救濟。嗣後,當地居民之救濟終於獲得勝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22年1月10日撒銷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可,終局確定。試問:(40分)
今日稍早針對目前的國會調查權法案等國會權限強化爭議,我國數十名法學者發表「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聲明全文與名單如下: 對於此聯合聲明,敝人身為憲法學徒僅發表個人淺見如下。 我們作為法學者行動應該審慎考慮到拿自己身為法學者的權威背書時可能會產生的效果
Thumbnail
立法院目前正在討論國會改革相關的法案,其中包括《立委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本篇主要是提出一些主要爭議點,作者再對爭議點作出回應。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2月15日)作成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內容涉及受刑人投票權保障,以下簡析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