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從修正後的
條文中得知,
婚姻不再分為
嫁娶或
入贅,夫妻可以自行決定子女要從父姓還是母姓,決定不出來也會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不會用
法條強制規定子女應該跟著哪一方的
姓氏。在成年前與成年後各有一次的
姓氏變更機會。
甚至在遇到特殊狀況可以請求法院為了子女的
最佳利益變更
姓氏,不再逼迫子女一定要跟著未盡
保護教養義務的那一方有著一樣的姓氏。 我國民法從民國19年就存在了,可以說是歷史相當悠久。這些法規在90年前看起來再正常不過,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思想逐漸開放,部分法條與目前的社會風氣越來越不符合。所以法規每年都會不斷做修正,我們才會發現現在的法規和以前記憶中的似乎不太一樣。
現行
法條中可能還會存在著不少與社會現況不符的規定,要一次修正全部的
條文也不太容易,通常會在遇到狀況當下經過大法官釋憲找出法條的紕漏暫時凍結停用,讓
立法者再針對不適當的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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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
法律問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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