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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對受害者來說反而是好事嗎?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1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調查蒐證侵害配偶權裁判離婚

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很罕見地透過FB直播的方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這也意味著通姦罪在我國將永遠走入歷史。從這刻起,不論是繫屬中的刑事案件、還是發生在將來的通姦行為,都將不再有刑事責任
這樣的消息一公佈後,不少因配偶通姦問題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朋友們擔憂的跑來事務所關切,深怕自己只能放任配偶外遇對象為所欲為卻又拿他們沒轍。
其實不需要這麼恐慌,因為通姦除罪後,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甚至將來在求償的蒐證上也會比較有利。為什麼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幾個問題

法律再也不會幫助受害者

通姦除罪只意味著「『刑法』上的通姦罪被停用」和「將來不再有『刑事』責任」,可是我們人民要遵守的法律並非只有刑法刑法說以後通姦將不再是犯罪行為,但民法可沒說過通姦者將來不用再負賠償責任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在直播當天也說了,以後通姦者配偶們還是可以透過民法上的規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筆者稍微換一個方式來解說:

A跟B是夫妻,婚後A成天好吃懶做不幫忙打理家務,經多次規勸後還是死性不改,這讓B受不了,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認為這是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便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裁判離婚
這樣的狀況論誰看起來都不會覺得因為刑法沒規定結婚後一定要幫忙做家事,就認為法律允許A好吃懶做吧?
A好吃懶做無罪,但是B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同理,通姦無罪,但配偶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外遇的另一半和第三者請求賠償。
如果要法律支持通姦,那為什麼不制訂一個對通姦者給予獎金的辦法呢?
所以請不要再說通姦合法化了,因為法律從頭到尾都沒有鼓勵通姦行為

刑法不是受害者的復仇工具

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繫人民的婚姻關係,但其實通姦罪跟婚姻沒有太大的關聯,真正會讓兩人結束婚姻的方式只有「離婚」。兩人的婚姻並不會隨著提告通姦而結束。
通姦罪與其他刑罰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可以在對當事人提告後對自己的配偶撤告,讓第三者獨自面對刑責。有很多通姦者配偶常常在事發後對第三者懷恨在心,以「不聽我的話小心我告你」作為恐嚇,要求對方簽下鉅額的本票、將房子過戶給自己……等。第三者因為害怕吃牢飯,就算覺得不合理也只能接受。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會出軌的人不管有沒有罪都會出軌。」
舉個例子:
C和D是夫妻,有天C提早下班回來看到D正與鄰居E在床上「激戰」,當場捉姦在床。

通姦除罪前:
C依通姦罪對兩人提告,D買了禮物送給C當作補償,並表示以後不會再犯。C選擇原諒,並撤回對D的告訴,讓E獨自面對刑責,法院判E一年有期徒刑

通姦除罪後:
C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D和E都支付了C相當額度的賠款
從上面的例子我們便可以知道,不管通姦有沒有罪,對會偷吃的配偶來說根本沒太大的差別啊!過往的案件中,大多數的告訴人都會原諒配偶,只對第三者提告。第三者固然可惡,但各位是否明白「一個巴掌拍不響」的道理?要不是自己的配偶不檢點,哪來的通姦?既然是希望透過刑法來打擊犯罪,為什麼不連配偶一起告?這擺明了受害者只是想將所有被戴綠帽負面情緒發洩在第三者身上。

通姦罪的處罰其實很輕

」往往讓人感到害怕,大部分的人認為只有「定罪」才能有效遏止犯罪行為的發生。但其實仔細看了一下刑法239條通姦罪):「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沒錯,最多也只會被關一年,有些甚至一年都不到,幾個月就出獄了。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通姦除罪化後,受害者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了。但也因為這是受害者唯一討回公道的方法,將來民事庭的法官在審理時,也會更慎重小心,甚至會加重民事賠償的金額賠償金沒有絕對的標準,法官會依照配偶權受到侵害的程度來決定金額。簡單來說,「單純傳裸照」和「曾經上過床」的賠償金絕對不同,蒐證上也不會像「捉姦在床」那麼高難度
其實仔細想想,抓去關一年就放出來了,只是讓受害者達到了一時的滿足。將來被告出獄後,狹路相逢時還不是氣得牙癢癢?向對方請求一筆賠償金額還比較實際。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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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如果各位朋友感覺自己在網路上被他人公然侮辱時,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就算是很簡單的案件,在提告前的蒐證還有狀紙的撰寫都不容許馬虎,有專業律師的幫助,可以讓您在訴訟上更有機會取得勝訴的判決。
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之前的文章曾經提到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代表著,如果丈夫外遇,妻子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不用擔心告訴不可分原則害丈夫也被牽連(即便通姦是兩個人都有錯)。
令人詬病的婚後財產平分不公,終於在修法後有了更具體的減少或免除分配要件,往後想要跟不負責任的配偶一刀兩斷,不用再擔心會被分走一大半婚後賺來的辛苦錢。不過就算修法後的規定看似「保障好人」,但其中還是有一些細節必須注意,以免這修法非但幫不上忙,自身還成了冤大頭喔!
有些記者為了撰寫新聞方便,會在網路上搜尋適合的圖片來做為新聞的附圖,以吸引民眾點閱。但在使用圖片前卻沒有與作者建立好溝通,在對方毫不知情的狀態下就將他人作品拿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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