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制裁外遇男女的武器

2023/07/25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從前,當人們提及外遇,腦海中浮現的總是驚心動魄的抓姦場景。然而,這些所謂的抓姦行動,是為了什麼?復仇還是定罪呢。

徵信社能幫你定什麼罪?

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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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已於民國110年廢除)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思即為:當有證據證明配偶與他人有性行為時,可以以通姦罪為由,讓配偶或小三、小王有機會坐上一年的牢。

然而,大法官提出5點違憲理由,分別為

  • 國際觀念已改

印度(2018年)、韓國(2015年)皆已宣告通姦罪違憲。

  • 保障性自主權

禁止通姦這個行為違反了憲法第22條的性自主決定權以及隱私權,而制裁內容違反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

  • 非重要法益

通姦罪原本是希望夫婦雙方能維持忠誠互愛,如今隨著社會和法制演變,逐漸認為不該用刑法來制裁婚姻不忠的行為。

  • 不符合比例原則。最主要的原因

通姦罪只能預防婚外性行為,但對於維繫家庭或婚姻的幫助非常有限。若要有效維繫家庭,其實民法便能達成。而刑法通姦罪要成立必須要有明確的通姦證據,例如性器官結合等。但此行為會讓人民遭受巨大損失。因此,通姦罪的刑法處罰不符合憲法下的狹義比例原則: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

  • 性別影響。

刑法245-2條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第三者提告。在丈夫外遇的情況下,妻子相對容易原諒先生,而只對第三者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丈夫多半難以選擇原諒,仍然會對妻子提告。這種情況導致女性被告的比例高於男性被告。此種性別不平等現象,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雖然少了刑法的責罰,但民法的侵害配偶權依然能夠保障你的婚姻。

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84條、195條

民法第184條、195條

事實上,台灣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侵害配偶權法條,而法官多數會依照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判定是否危害配偶權。

通姦來說,定罪需要非常確切的證據+法官的自由心證才有辦法定罪。而民法侵害配偶權的門檻則相對較低。

  • 訊息中的親暱稱謂,例如:寶貝
  • 親暱舉動,例如:牽手、擁抱、互相餵食物
  • 共同進出汽車旅館或公寓

以上情況皆有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

比起通姦罪需要非常直接的通姦證據,侵害配偶權只要能被認定是「不正常的交友關係」便能成立。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的價碼,在實務上並沒有固定標準。判賠金額通常在新臺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當然也有一些案例的賠償總額高達百萬元以上。

法官在面對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時,必須依據一系列指標來推定最終的賠償金額。這些指標涵蓋了雙方的社會地位身分職業財產經濟狀況,同時也考量了被害人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外遇情節的嚴重程度

這些情況的多寡,以及外遇證據的充足性,都將成為法官裁決的參考依據。

外遇蒐證專家-立達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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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提告侵害配偶權的門檻降低,任何逾越的行為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曖昧對話訊息 ■牽手擁抱 ■互相餵食 ■單獨出遊 ■進出旅館摩鐵
■照片錄音錄影 ■可疑消費紀錄 ■任何逾越普通友好來往的證明

越有利的證據,判賠金額越高。

舉例來說,即便同樣都是外遇,所持有的證據不同卻能大幅影響賠償的價碼。

  • 一方有著牽手散步的照片和LINE的對話紀錄
  • 而另一方則手握著對話紀錄、牽手、互相餵食、擁抱、親吻、進出摩鐵的畫面。

後者的賠償金額便有可能是前者的數倍。

這也是許多人求助於徵信社的原因所在。他們希望能獲得應有的賠償,盡可能提高賠償金額。而徵信社能為他們提供的便是強而有力的蒐證效率,以及相關的法律建議。

侵害配偶權時效性

侵害配偶權非萬能,也非無時效性!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意思就是:當請求權人知曉配偶外遇2年內未提出賠償請求,便會失效;或者當有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已經超過10年也會無效。

因此,若是您知曉了配偶的外遇,就必須要把握住這段時間,為自己挽回法律上的權益。

  • 立達徵信社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0800-25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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