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但賠償不能少!!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按109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概認通姦行為雖有損及婚姻之忠誠義務,但未明顯損及公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及干預人民隱私,並可能對於婚姻有負面影響,該規定造成之損害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本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今年5月31日,立法院並正式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等規定。
罪可免,賠難逃
縱然通姦已除罪化,若侵害配偶權仍得請求賠償
  1. 據新聞所載,妻子因為丈夫外遇,故已先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起訴請求賠償,並獲法院判賠90萬元;嗣又以其與丈夫多年前的協議,因丈夫違反不得出軌之協議,起訴請求5000萬元獲勝訴判決。
  2. 由上可知,縱然目前通姦已除罪化,但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 精神慰撫金(可達數十萬元考量雙方資力侵害配偶權情節 )。
  3. 另且,過去刑事通姦罪的成立可能要有性交行為(性器接合),但民事侵害配偶權則無受此限,例如有同居.私下偕同出國.牽手親吻擁抱.親密簡訊等行為等,都可能足以認定侵害配偶權。
賠償金額當然越多越好,但如前所述要看雙方資力及情節,另外【一次告兩個】【有抓到性交行為】【甚至生小孩】【對方超有錢】 都是有助於拉高賠償金額的相應條件。
補充一點,本日案例雙方所簽訂出軌就要賠錢之協議,法院明確認定有效,所以婚前協議可為參考,以高額賠償杜絕另一半劈腿......但,通常也還是不見棺材不掉淚啊!!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1會員
53內容數
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謝政恩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日前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惟小王或小三仍需承擔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少則10萬元,多可逾百萬元,歡愉過後所帶來的損失與寂寞感,不可不慎啊!!!!
日前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惟小王或小三仍需承擔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少則10萬元,多可逾百萬元,歡愉過後所帶來的損失與寂寞感,不可不慎啊!!!!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文深入分析了109年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對配偶權的否定,並探討民法第184條的適用背景和條件。文章提到配偶權的爭議,以及律師在出軌案件中如何依據該法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對於配偶權的存在提出不同的觀點。透過判例的討論,幫助讀者理解法律實務中的複雜性。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只要對方外遇就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是除非收入特別高、或是有一定的社經地位,不然一般民眾得到的判決,是最高30-40萬的賠償金,這通常還是有通姦證據的情況,如果連證明通姦都有困難,建議先忍忍,在超過時效前看能否得到進一步的證據,不然如果證據不足,或是賠償金太低,只會讓對方覺得「原來外遇真的不會怎樣」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文深入分析了109年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對配偶權的否定,並探討民法第184條的適用背景和條件。文章提到配偶權的爭議,以及律師在出軌案件中如何依據該法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對於配偶權的存在提出不同的觀點。透過判例的討論,幫助讀者理解法律實務中的複雜性。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只要對方外遇就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是除非收入特別高、或是有一定的社經地位,不然一般民眾得到的判決,是最高30-40萬的賠償金,這通常還是有通姦證據的情況,如果連證明通姦都有困難,建議先忍忍,在超過時效前看能否得到進一步的證據,不然如果證據不足,或是賠償金太低,只會讓對方覺得「原來外遇真的不會怎樣」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