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但賠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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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09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概認通姦行為雖有損及婚姻之忠誠義務,但未明顯損及公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及干預人民隱私,並可能對於婚姻有負面影響,該規定造成之損害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本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今年5月31日,立法院並正式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等規定。
罪可免,賠難逃
縱然通姦已除罪化,若侵害配偶權仍得請求賠償
  1. 據新聞所載,妻子因為丈夫外遇,故已先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起訴請求賠償,並獲法院判賠90萬元;嗣又以其與丈夫多年前的協議,因丈夫違反不得出軌之協議,起訴請求5000萬元獲勝訴判決。
  2. 由上可知,縱然目前通姦已除罪化,但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 精神慰撫金(可達數十萬元考量雙方資力侵害配偶權情節 )。
  3. 另且,過去刑事通姦罪的成立可能要有性交行為(性器接合),但民事侵害配偶權則無受此限,例如有同居.私下偕同出國.牽手親吻擁抱.親密簡訊等行為等,都可能足以認定侵害配偶權。
賠償金額當然越多越好,但如前所述要看雙方資力及情節,另外【一次告兩個】【有抓到性交行為】【甚至生小孩】【對方超有錢】 都是有助於拉高賠償金額的相應條件。
補充一點,本日案例雙方所簽訂出軌就要賠錢之協議,法院明確認定有效,所以婚前協議可為參考,以高額賠償杜絕另一半劈腿......但,通常也還是不見棺材不掉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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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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