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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依什麼法?爭議案例解析:民眾是否能拒絕警察臨檢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先前網路上曾流傳過一段「開車被警察臨檢」的影片,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影片內容是有用路人開車行經警察所設置的路檢點,被警察攔下,要求駕駛打開車窗、接受路檢。駕駛看起來相當不悅,在影片中頻頻詢問:「你是誰?你要幹嘛?」並要求警察出示警員證,否則就不接受臨檢。
(詳見影片中 0:19 處)
警方回答:「我們穿著制服,不需要出示證件。」然而駕駛仍然不從,主張有權核對警察證件與制服是否相符,警員編號是不是同一人等等,更進一步主張如果警察不出示警員證,自己就有權利馬上離開;如果警察仍強制盤查、不放行,則已經構成強制罪等等。最後警方見後方已經開始塞車,於是便將駕駛放行了。
有網友覺得:「哇!這個人好有GUTS!」、「太man了!」也有網友覺得:「這根本刁民一枚!」那到底哪一方的說法才有道理呢?
其實,除了這支影片引起討論之外,之前網路上也曾經流傳過藝人楊丞琳搭乘計程車時,遇到警方臨檢,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以及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因為穿著夾腳拖出現在公共場合,就被警方盤查這類情事。網友們普遍都有疑問,遇到這類警察臨檢、要求出示身分證的行為,民眾都只能乖乖配合嗎?

行使公權力的首項要件 ── 法源依據

首先必須先建立的概念是,凡是政府行使公權力的的行為,都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依法行政」。
如果政府的公權力沒有法律依據,就可能出現任意擴張、無限上綱的狀況,動輒侵害人民權益、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公權力任意徵收人民財產,侵害民眾的財產權;或是任意把人捉去關,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等等。
因此,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即便行使權力的人是警察、是公務人員,是代表政府的機關,不僅都有違法的可能,人民也可以拒絕。

爭議一:本次臨檢案例的「合法性」?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也就是警察對於行經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民眾,可以合法查證身分。但是本條第二項另外規定,警察以本款規定查證民眾身分時,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而且這些公共場所的地點、路段及管制站的設置,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不是任何路段都可以隨意實施臨檢。
從影片中看起來,當時警察對汽車駕駛臨檢的地點是警方所設置的路檢點,應該是經過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臨檢的路段,所以警察在該地實施臨檢,應該是符合本項規定。不過本案例中,警方仍有一點疏失之處則是「未說明實施臨檢的原因」。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當時警方為何要於該地實施臨檢?是否是為了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路檢的必要?例如是為了防止酒駕、捉拿嫌犯等等?
因為片中警察僅說明當時在實施路檢,未具體說明實施路檢的理由,所以也就不得而知,這點則是影片中的警察應該再加強的地方。

爭議二:警方是否需要出示證件才能行使職權?

依據上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就規定得相當清楚,警察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算合法。所以,影片中警察已身穿制服,確實是可以不用再出示證件。
至於有民眾質疑,如果警察只要穿著制服,不用出示證件就可以臨檢的話,會不會有人穿著仿冒的警察制服來嚇唬民眾呢?確實現實中可能出現這樣的案例,不過一般是市面上仿冒的服裝與警察制服的外觀、徽章樣式仍有差距,民眾觀察之後應該就可辨別。而且若有人擅自穿著仿冒的制服,假冒警察身分,亦觸犯《刑法》第 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合法臨檢的「法律規範」範圍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如果民眾不合作的話,警察甚至可以把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最長可以在勤務處所留置三個小時。如果警察的臨檢行為、查證人民身分行為,以及留置行為都符合上述規定,屬於依法執行公權力,當然就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了。
然而民眾也不用太擔心,因為上述警察合法行為的範圍僅止於「查證身分」而已,查驗完身分就必須讓民眾離開,不能夠另外進行其他行為,例如要求駕駛開後車廂檢查,或是對民眾進行搜身等等。如果民眾開車時沒有任何違規異常,也沒有酒後駕駛的現象,警察也不得任意對民眾進行酒測,否則均屬違法行使公權力。

3 步驟應對,當警方違法行使公權力

參考了上述的案例說明及相關法源依據,如果民眾真的不幸遇到警察違法行使權力時,可以這麼做:
  1. 可以直接拒絕。
  2. 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3. 如果警察不聽民眾的異議,堅持繼續執行,那麼民眾也可以要求警察將異議的理由製作紀錄開立異議單並交付民眾。民眾便可持異議單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追蹤瑩真律師+專題《瑩真律師的法律日常》:大家好,我是瑩真律師。15年的律師生涯,深刻體會到法律與民眾之間的巨大落差。希望可以透過影片與文章分享,讓更多民眾了解、親近法律,更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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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真律師的法律日常》將讓你擺脫傳統法律文章的窠臼,一步一步解析你的困惑,並以最銳利的角度切入時事,提供給你從未想過卻迫切需要的法律觀點。法律,可以保障民眾的權利,更可以保障懂法律的人的權利。因此本著普及法律知識的初衷,我希望,這塊園地不僅可以提供彌補知識落差的養分,更可以成為提供民眾保障權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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