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分局不中立:有牌流氓是警察的乳名》

2021/04/25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你住這裡嗎」、「這裡管區沒有看過你」、「怕你有被報失蹤」、「公眾得出入場所代表道路或店家可以對你臨檢」、「你如果不報證號我要帶你回局裡」這是近日中壢分局對路上行走的詹姓女子進行臨檢的「理由」。似曾相似,這就像我們到警察局報案警察會說:「我幫你備案」、「這可能涉及偽證」、「這樣可能是誣告」一般。我們會發現警察是月領五萬以上的公務員,五萬來自稅金,稅金來自我們,而他們用我們給的薪水,限制我們的權利,而我們之中許多人卻認為警察執法需要尊嚴,這很明顯的就是被虐狂(masochism)的症狀,尤其,「執行法律」才叫執法,不依法如何執法呢?

這位女士只是位老師,但是具有強烈的權利意識因此對於不合法的對待予以反抗,當她詢問是否為現行犯時警員否認而回以:「真的很蠢。」警員回答:「你說我很蠢」,問以:「你憑什麼問我名字?」警員回答:「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問你。因為你罵我簡單處理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女子怒稱:「你浪費我時間。」警員更回覆:「你才浪費我時間,傻眼。」再問:「你為什麼可以盤查我?」警員再答:「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你一直看我憑我經驗。」接下來就發生直接限制女士人身自由,並稱妨害公務再念稿式地宣讀米蘭達條款。

就此,中壢分局分局長陳錦坤說明:「該地區近來發生多起案件,本局員警發生陌生臉孔,以違反之態度,因此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來查證身分,查證身分只要民眾配合只要一分鐘,但本案詹女士要我們陪同到工作場所,顯然不合常理,詹女士不但不配合,還以言詞辱罵,經多次勸導無效後,依照妨害公務現行犯來依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我們內部會徹戒是否有更委婉的方式來維護社會治安。」

不反抗就是對警察違法的默許

也因這事件見得諸多篇網路貼文發表曾經受到違法臨檢的經歷,但多數都是乖乖配合、不了了之,然而這樣吧不反抗就是對於警察違法的默許,而在我16歲時也曾經發生過被違法臨檢的經歷,而這也是我一直以來對警察負面觀感的理由。

那是個LOL還不存在,魔獸信長爭霸的時代(12.1C版本),因為被禁止打電動,所以跑來網咖,是在高雄市三民區鼎力路的遊戲阜,剛好禁煙區人滿,所以我在坐在吸煙區,而我沒有抽菸。(題外話是LOL S2打到鑽二BO3)

我那時候正在玩服部半藏,玩過的都知道彎勾是很吃技術根本無暇顧及旁人(而且我玩法型的,題外話是我中路能壓武士服流金川),這時有兩個成人走進來,丟一張單子在我桌上說把這個寫一寫,上面要寫些基本資料。問題是:我為什麼要寫?(何況我在農兵)

所以我把那張紙推到旁邊,後來成人繞回來說:「等一下我要看到這張寫好。」我更不爽把紙推到地上(打dota是不能干擾的!會引起家庭失和),到後來只剩下我沒寫,他問我:「你現在要不要寫?」

我直接不玩遊戲說:「不想玩了。」(之類的)直接走出網咖,騎上我的單車要走時,這位成人拉著我的腳踏車說:「你現在跟我回局裡。」於是我行動被限制,而也嚇到,不過那時候還不知道警察的可怕,畢竟在2008年的時候,刑求甚至還存在,不過那時候擔心的是被家人知道被禁止微電腦還出門打網咖。

而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不就跟2021中壢詹姓女子事件類似嗎?是另一位被稱呼為「小隊長」的人下命放人,我才能離開。而我使用「成人」是因為這兩位「大人」根本沒有穿警察制服,但我一直都記得那個人的長相,左邊臉上有顆痣,很大顆,上面還長毛。而這時已經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2001年立法)了,但這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嗎?中壢詹姓女子事件有嗎?

百分之一百億,沒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成為我國民主政治的例外

一個高中生打網咖是否有合理懷疑的犯罪嫌疑?或對犯罪知情?或是會對其他人生命身體產生具體危害(魔獸信長的人不算)?待在有犯罪計畫或藏匿人犯的地方(網咖是罪惡淵藪)?網咖要有居留許可?還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而最後一點正是中壢詹姓女子事件局長所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問題是依照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就明白寫了第6款指定必須要由警察機關主管機關長官為之,並且必須要是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安社會秩序必要才能指定。然而事件的發生一始,就官官相護而非經由法律審查,而是警察就是自己人,leave no body behind,所以為了下層警員護航。然而,我們跟中國的差別在哪裡?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的差異正在於「問責性(accountability)」,也就是同樣都會有違法者存在,然而民主國家正在於能夠咎責,但是警察卻成為我國民主政治的例外。

並且警局更稱在違法臨檢前提下人民拒檢不合常理,我們可以發現,警察文化的常理跟法治國家人民的常理顯然不合。然而法治觀念卻非普及在我們的心靈,所以警察所說雖然與法治有所違背,但是許多人都是以:「配合一下就好,看個身分一分鐘而已,沒有做錯事有則麽好心虛的。」然而,怎麼會沒有關係?看個身分證,但是當下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是我們的權利被侵害,隱私權更是被釋字第603號明確解釋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對於權利意識的基本觀念,才是法治國家應該有的常理。


荒謬卻不意外的是,不僅人民沒有這樣的法治觀念,警察當然也沒有,依法行政原則也是憲政基本,但是警察卻只知行政而不知依法,然而我們必須要知道權利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卻是在每次的反抗中實踐而出。當我們以為警察是人民的保姆,但實際上我們才是他們的教師,有牌流氓是他們的乳名,是因為他們的法治觀念有待教育,也不會因為位處中壢就行政中立,警察行政從來只有恣意。我們不能說沒有好的警察,但是那叫做例外,警察的常態性腐敗是常態。

而且這個案件在時序上必須要先是符合法定臨檢要件(例如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才能查驗身分,但是先是違法臨檢之後,女士說了「真的很蠢」,警察再宣稱依照妨害公務進行逮捕。然而,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必須要是「依法執行職務」並且「侮辱」才有犯罪嫌疑,如果是違法臨檢是依法執行職務嗎?甚至說「真的很蠢」是侮辱嗎?畢竟所謂侮辱不是我感覺不好就是侮辱,而是是否造成對方的聲譽減損(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所以,警察真的懂法律嗎?懂,但一知半解,然後再知法犯法,警察不是人民保姆,端看中壢詹姓女子的事件就可以發現警察執法面對人民基於權利的主張只能以幼童式的問答:「傻眼」、「你罵我!」、「你才浪費我時間」這樣回應,這時我們發現,必須成為保姆才能教育他們的法治觀。

我們該如何救濟

就連目前筆者執業過程,也曾因陪同偵訊時就筆錄表示意見而與刑警爭議,他們恫嚇要禁止我陪同偵訊,當我問及:「為何我不能表示意見?」刑警們(記住,刑警偵訊總是一整個大隊)說:「為什麼你能表示意見?」我又說:「法律沒規定的就是我的自由,而且我是律師,哪一條規定禁止我不行?」刑警們這是聯絡與警察有聯繫的律師半天也找不出個依據,於我再度行使辯護權就筆錄表示意見時衝突就發生了,再度恫嚇我不得陪偵,我直接怒吼:「不然就叫檢察官下處分禁止我啊!哪裡規定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有規定我可以在場跟陳述意見啊!」在我引出法條之後,刑警們就靜默了,即便murmur通常會在最後給律師表示意見,但那也不代表我不能行使我的權利維護被告的權益就筆錄表示意見。

當我是執業律師正當行使權利都會受到員警的妨礙,那一般人民呢?而在我沒有法律常識時也知道不對、知道要反抗,那麼看到這篇文章的人難道不知道警察違法事錯的嗎?那為什麼不反抗呢?我們的民主是反抗得來的,我們的自由也必然是透過反抗得來。

而面對警察臨檢若我們認為違法,我們該如何救濟?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6條、第7條、第29條,警察必須要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不然人民可以拒絕;依照法定要件才能啟動臨檢的程序,例如有合理懷疑犯罪嫌疑,然而合理懷疑必須要有客觀的犯罪跡象,顯眼一點的可能就是口袋攜帶兇器,但絕對不是依照辦案經驗、警察直覺(也就是憑感覺),也絕對不是「神情緊張」、「形跡可疑」、「表情怪怪」這些主觀臆測可以認定是合法臨檢;接著才能查證身分,在無法查證的時候才能帶回勤務處所,但不能超過三小時,並且通知人民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如果警察未遵循上述的程序,可以當場聲明異議,警察87%會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違法臨檢」,這時候可以要求開異議單製作紀錄交付,而這通常警察都沒帶雖然應該要帶,作為日後訴訟用。

在註解2的影片出來之前,網路上有警員為警察文化辯解,認為詹女士文章真實性可疑、內容缺漏、聲請提審就好、底為員警違法提告領年終、律師在哪裡、改變是困難的要勇於嘗試等等。然而我們會發現,就跟中壢分局長一樣,警察的常理就跟他們的世界一樣跟一般人不同。

現實中警察的秘錄器總是選擇性損毀就像318打人的警察遍尋不著,提審法在實務的使用也沒那麼頻繁,也任意地查了10個有關提審法的判決不論案情地盲測全部都是駁回,告贏景子的案子不論是提審法、國賠、刑事訴訟幾乎絕無僅有,若是對於警察違法行政是能求償成功的常態,就不用為了一個判決焦頭爛額都找不到,提告警察如何可能領得到年終?

正因為目前司法實務對於警察的違法也幾乎不進行審查,行為結果如果沒有代價,沒有行為的反誘因,警察才一直這麼有恃無恐。並且有趣的是,警員卻也提出改變是困難的要勇於嘗試,然而為什麼是警察違法在先要鼓勵民眾勇於提起訴訟?卻從來沒有警員願意反省是否自身在同仁違法的時候願意當吹哨者?

要求別人總是簡單,然而我們看到警政實務如此上樑不正下樑歪,連警大教授葉毓蘭也經常口出狂言,也難怪學子如此。他們確實是波麗士大人,真的官威很大,畢竟不用遵守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訂定的法律,比人民還要大,不用依法臨檢,而是「因為我是警察我本來就能臨檢。」如果今天沒有這個身分(警察制服),這樣的行為跟流氓有什麼差別?
source :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1610&fbclid=IwAR1wiHAnoF1WhyZQiGwuDaQmhjXXZcxNmadiF60M3aWNEoO7XnzuS1xFQ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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