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女版和婚姻版討論頻率蠻高的「過年可以不回老公/老婆家嗎?」、「老公/老婆的爸媽住院了該去探視嗎?」之類的問題,這個案子都 Touch 到了。
我看了看這個案子的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家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我不喜歡它的「判決理由」,但我認為它的「結論」不算錯(因為第三審上訴和再審都被駁回了,所以二審判決是針對這個案子的實際內容論述得最多的裁判,也是這個案子最重要的裁判)。
為什麼不喜歡它的「判決理由」呢?
因為它論述的內容帶有濃烈的「傳統家庭觀念」的色彩,甚至於有些地方可以看得出主筆者似乎不怎麼瞭解社會底層的一些工作和生活實況。
例如判決理由中提到,「農曆年節是華人社會家人團圓共渡的重要節日,而且習俗上回公婆家過節通常是除夕、初一等日,即使因為經濟困窘而有工作賺錢的需要,審酌本案情形,也不致於連續數年每逢除夕、初一都無法與丈夫的爸媽過節」。實際上,以社會底層的勞工而言,因為經濟壓力或是工作性質(像是服務業),而必須在農曆春節假期工作,並不算太罕見。但沒看到卷證資料,不曉得它的「審酌本案情形」(判決原文是「衡情」),到底是審酌了什麼東西。
那為什麼認為它的「結論」不算錯呢?
因為法官認為從本案的事實來說,雙方當事人針對婚姻中的重大事件(包括家庭財務管理權、農曆過年怎麼過等等),已經無法理性、有效地溝通,而且已經到了「任何人處在同一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所以用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判准離婚(而不是用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離婚)。
除此之外,從判決理由中可以看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高雄分院」)是傾向於認為,這個案子中妻子的有責程度並不比丈夫來得小。白話地講,一段婚姻鬧到這個地步,或許雙方互有對錯,但這個案子裡面「妻子錯的多一點」或是「至少不比丈夫錯的少」(這是因為如果要用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訴請離婚的話,原告的「有責性」必須小於或等於被告,法院才會判准離婚)。高雄分院並沒有明確提到在這個案子裡面,到底是「妻子錯的多」還是「雙方錯得一樣多」,但論述上似乎比較偏向前者。
話又說回來,在一段關係中雙方要如何才能理性、有效地溝通,是很多人都在尋求解答的課題。但每段不同的關係、每一對不同的伴侶彼此間的狀況都不相同,顯然不會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最佳解答」。
唯一不變的是,必須懷著對彼此的尊重與耐心,持續地探尋理性、有效的溝通模式,一段關係才有可能走得下去,也才有可能走得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