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同學是建教生,除了上學外,部分時間在與學校有建教合約的連鎖美髮店打工。那天是週日,E中午接到設計師電話,告知她因為另一位工讀生臨時請了病假,週日下午正是服務業人潮最多的時間,店內人手不足,希望她來幫忙。設計師姊姊和E感情很好,又是店長,她答應了去加班,不過,接到電話時,E剛起床,還沒吃早餐。於是她按照平時上班的路線,騎車出發,並且打算先繞去店附近的早餐店買個三明治和奶茶,當作早餐。萬萬沒想到,她從早餐店要騎車到店的路途中,被一個闖紅燈的8+9撞了,醫生診斷她因為撞擊到腦部,往後恐怕已無生活自理能力。
E的媽媽得知此事,向該店家要求賠償,店長先自掏腰包把E的住院和手術費給了E的母親,但E的家境真的不行,媽媽半年前才做了心臟手術,無法工作,下面有兩個弟妹都只上小學,這個單親家庭,平時靠著社政補助,和E微薄的打工費,勉強維持生活。
E的母親要求的賠償金額很高,但店長能力範圍可給的就這麼多,因為總公司告知可以走訴訟,讓店長不要理她。E的母親看女兒在加護病房躺著,自己又無法工作,家裡也沒什麼存款,眼看著弟弟妹妹即將開學,如果繳了學費,剩下的錢不知能支撐多久,E的治療費和因為失能導致的衍生費用,更是不知道上那兒去找錢。她正不知該如何是好,鄰居建議她可以問問學校,輾轉間找到了勞動局諮詢,在勞動局進行勞動檢查的過程,發現店家並未幫E投保勞保,導致E以後也不能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在勞資調解過程中,總公司代表說:「她是在早餐店和分店的路途中車禍的,不算是上班途徑,不算是職災,我們不負責任!」
真的是這樣嗎? 類似案例的實務見解是這樣說的,勞工的職災認定標準,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期間所受的傷害,都算是職災。也就是,E在到店加班前,去買早餐的行為,是為了獲取工作熱量、營養的必要行為,算是「準備提供勞務之行為」,她去買了早餐,再過去店裡的途中遇到車禍,受了傷,就算是職災。此外,勞動局勞檢發現店家沒有幫E投保勞保,對於這件事,店家說是「因為E自己說不想投保,不是他們不投」。但其實,因為員工說不想投保,所以就沒幫員工投保,其實對於雇主是百害無一利的。
為什麼?
1.因為勞保是強制保險,並不能因為勞資雙方有不投保的協議,雇主就因而免除為員工投保的義務。
2,如果有幫員工投保勞保,若是員工因為職災向勞保局申請了失能給付,假設勞保局給了員工失能給付100萬,雇主補償員工的金額就可以減少100萬。
以本案為例,店家就可能因為沒幫E投保,不只面臨主管機關開罰,還對E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小小的一家分店而言,後果實在不堪設想。這告訴我們什麼?幫員工投保,其實同時也是替雇主分攤風險。還是要依規定投保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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