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廣告也有法條依據嗎?
民法第164條(懸賞廣告-契約)
-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隨處可見的懸賞廣告
要求給付賞金
懸賞廣告可以隨時撤掉嗎?
民法第165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無期限的懸賞廣告
有期限的懸賞廣告
比賽活動類型的廣告
民法第165-1條(優等懸賞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