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第71話|無記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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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話|無記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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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和指示證券一樣,無記名證券在有了「票據法」以後,處於一個很尷尬的地位,短短10個條文基本上可以說是爹不疼娘不愛,國考不太會出,學校上課也幾乎沒有老師會上。不過扣除掉被票據法搶走的「空白票據」,「無記名證券」在實務上雖然幾乎用不到,但剩下的還是有其重要性的,也就是常見的「禮券」或是「提貨券」等,甚至現在訂餐取餐的「號碼牌」也可以算是「無記名證券」,所以這週還是要花點篇幅來介紹。

壹、定義

民法第719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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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指示證券」的基本概念,指示證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表彰權利的一種證券,是一種三角的法律關係,由「指示人」、「被指示人」及「領取人」三者所組成,由指示人發行指示證券,當被指示人表示願意承擔時,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給付,通常在三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所運用的一種債權契
前言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貳、會首及會員的資格 民法第709條之2 參、會單 民法第70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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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一個乍看之下大家都懂,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又不是以為的那麼一回事,尤其是在合夥關係要結束的時候,大多數人都會誤解內容。今天就要來介紹正確的合夥內容,讓大家第一次合夥就上手、萬一退夥也不會被吃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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