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進入到民法「債之效力」的介紹,在民法中的規定將
債之效力(民法第219條至第270條)分為「給付」、「遲延」、「保全」及「契約」四大區塊,而其中關於債務不履行則包含了「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遲延」。在今天的介紹中,我們將先抽離出債務不履行的原理及概念,再依序深入介紹。
壹、債務不履行概念
一、意義
當債之關係成立時,也確立了債權人行使權利及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內容,而當債權人在行使權力及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若有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有給付或遲延上的問題,即須進一步討論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問題。
二、類型
在債務不履行中,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給付不能
即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且所為給付不能是指永久性的不能。可分為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例如,A向B工廠購入手機1批,後來因爲B工廠發生火災,工廠中所有的機具及產品付之一炬,B無法如期交貨給A,此時即為給付不能。
(二)不完全給付
即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可分為「給付義務的違反」及「附隨義務的違反」二種情形。例如,A出租房屋給B,但因為房屋內牆壁磁磚剝落而擊中B,導致B受傷。
(三)給付遲延
指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給付是可能的,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導致未為給付。例如,A向B工廠購入手機1批,但因為B之員工將訂單交貨日期與其他訂單搞錯,本應於本月1日交貨,記成下個月1日交貨。
三、適用範圍
關於債務不履行的適用範圍,其實不僅有契約,其他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債之關係也有債務不履行的適用。例如,替他人修繕房屋(成立無因管理法律關係),結果卻不小心毀損了他人的房屋。又或者在無權占有他人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情況,其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人遲於返還其所受利益。
四、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要件 (一)歸責事由的概念
債務不履行之發生,必有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也就是說要適用債務不履行,一定是因為債務人的故意或是過失導致債務的履行發生問題。而「歸責事由」是在債務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