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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5)公共運輸法制議題,兼論自駕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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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利用「監理沙盒」的立法方式,在2018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下稱「無人載具條例」),鼓勵產業創新的誘因,並肯定自駕車可能對國家在交通、能源、物流、城市規劃等各方面帶來的正面意義,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人工智慧研究實驗的法律規範。但自駕車所涉及的法制議題很廣,不僅在行政監理,尚包含刑法爭議、保險法議題、契約關係責任,都需有配套措施。依照無人載具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無人載具就是透過遠端駕駛或自動操作而運行的「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包括車輛、船舶、飛機等,都是透過物聯網結合人工智慧(即AIoT)的創新運用,屬於「智慧運輸」的範疇。
既然是「監理沙盒」,那最重要的條文就是無人載具條例第22條規定的「排除法規適用」。在申請實驗通過後,於辦理實驗的期間,主管機關可以核准決定「被排除適用的法規」,包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船舶法、民用航空法等,但不能排除因實驗所生的民事、刑事等責任。例如雖然可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規定「駕駛人於駕駛汽車時應攜帶駕照」(因自駕車根本沒有所謂駕駛人存在),但就自駕車的民事契約責任(包括個資法或GDPR等要求)方面,仍有維護個人資訊隱私之附隨義務存在,縱使自駕公車實際進行道路測試時發生車禍事故,相關民刑事責任仍須負擔。
然而以刑法大費周章去進行制裁人工智慧,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而言,成本與效益並不相當,而應從保險法制去控管與分散自駕車所帶來的風險。但問題又來了,保險法上具有代位求償制度,保險人理賠保險金給被害人後,保險人得依保險代位規定向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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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階層架構如同金字塔的三層,由上而下依序是:政策管理安全(法令、規範)、系統與應用安全(程式、網路、資料庫、雲端、軟硬體)、基礎安全(密碼學演算法,包括數位簽章、雜湊函數)。所以首當其衝必須了解何謂「資通」?其相關管理安全的法令政策為何?才能得到較保障的資通安全。
「自動駕駛汽車」不僅全球發燒,在法律界也對此新科技風險的法律容許程度甚感興趣。自駕車的核心技術在於AI,而企業以AI系統或軟體作為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請求負商品責任,或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責任規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立法上關於AI系統應用於汽車商品或服務時,
關於著作權、個資及營業秘密等法律風險與爭議,所伴隨的責任問題,其實都能透過契約去配置其法律風險,尤其是在「AI軟體開發契約」的情形,也就是關於AI軟體研發的承攬契約,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承包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責任歸屬及分險分配,在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有所欠缺而無從發揮補充功能時
前述提到個人資料,要進一步說的是,個資並非機密,與個資相關的權利通常不是智慧財產權,但這些個資的使用可能具有商業價值,規範第三方使用個資的法律,一般來說會與營業秘密法區隔。然而隨著資訊技術與網路發展,人們已可透過AIoT技術跨國界蒐集、傳輸與分享各種資訊或數據。
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
企業投入人工智慧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並事先規劃,應注意重製行為之合理使用,以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免喪失產出之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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