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7|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監護宣告後之股票處理

當辦理完監護宣告後,要處理受監護人的股票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1. 裁定書
  2. 確定證明書
  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的雙證件,以及印章
  4. 戶籍謄本
即可至開戶的營業單位處理股票事宜,如營業單位有疑慮,可請營業單位跟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輔導部洽詢,因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第二大項,監護人有權利可以辦理。
條文如下: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 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及交割事宜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監 護人或輔助人簽章。
事由如下:
監護人至營業單位辦理股票相關事宜時,營業員告知需等受監護人死亡後,才可透過遺產等方式來申請。後來洽詢臺灣證券交易所後,告知有法律可以依循,交易所亦告知,如營業單位有疑慮,可請營業單位跟交易所的輔導部洽詢,讓三方可以同步處理相關事宜。後來致電至營業單位,轉達交易所的解釋後,營業單位即告知準備以上的文件,即可至營業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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