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辦理完監護宣告後,要處理受監護人的股票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 裁定書
- 確定證明書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的雙證件,以及印章
- 戶籍謄本
條文如下: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 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及交割事宜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監 護人或輔助人簽章。
事由如下:
監護人至營業單位辦理股票相關事宜時,營業員告知需等受監護人死亡後,才可透過遺產等方式來申請。後來洽詢臺灣證券交易所後,告知有法律可以依循,交易所亦告知,如營業單位有疑慮,可請營業單位跟交易所的輔導部洽詢,讓三方可以同步處理相關事宜。後來致電至營業單位,轉達交易所的解釋後,營業單位即告知準備以上的文件,即可至營業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