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3|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關於臉書的言論審查,你被祖了嗎?

在最近,臉書所做的言論審查備受爭議,到底審查的標準為何?沒有人知道!是用人工智慧審查還是人工審查?也沒有人知道!
關於臉書的言論政策,他們自己曾經說過:「我們不允許在 Facebook 發表仇恨言論,因為這會使環境中充滿恐嚇和排擠的氛圍,有時甚至會助長現實生活中的暴力行為。」
看完只有笑笑,所謂的仇恨性言論,在一般的認知上,是從客觀角度來看,有歧視、辱罵、排擠、孤立、詆毀等成分參雜在言論的文字間,就應該屬於仇恨性言論。但從最近被臉書禁言、停權、刪除貼文的狀況來看,似乎標準卻不是那麼一回事!
只要臉書覺得你的言論不被他們喜歡,或是立場與他們不同,就會被禁言、停權,以此作為手段,讓使用者畏懼盡情的發表自己想要發表的言論。此舉對於享有言論自由的我國,是極大的諷刺!
而在我之前所寫過的文章「由網路巨獸來做言論審查,妥當嗎?」中,即有提及政府對於管制網路社交平台的必要性,當人民的言論自由遭受到侵害時,政府即應以立法及行政手段管制,除去並避免人民的言論自由再次遭受迫害。
然而Facebook在其平台或技術上使社會資訊傳遞的結構改變,也對我們在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以及意見自由的市場競爭,產生重大衝擊!因此,當Facebook握有太大的審查權時,對網路上甚至實體世界的民主自由就可能形成巨大傷害,故政府對於社交平台即有管制的必要!
長期以來推動網路人權與網路言論自由的美國電子前鋒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所提倡的:我們應該用盡各種力量,要求社群平台除了要讓內容管理的原則與做法更加「公開透明」,讓大家包括用戶都能夠參與改進,更應在管理內容(即言論審查)時採取一致的標準。因為,在BigTech壟斷且短期內難以撼動的現實下,要求這些科技巨頭採取更負責任、更能符合社會共識和共同利益的做法,會比較實際且可行。
所謂的「基本權在私法關係中(基本權對第三人/私人間)之效力」,是指基本權利除對抗國家違法權力之侵害外,尚可對抗「社會上」經濟優勢集團,以保護「弱者」。筆者認為像Facebook這類的科技巨獸,可說是「世界上」的超強絕對優勢組織體,而支撐它、餵養他、助紂為虐的正是其「用戶」,也就是「我們」本身。我們不能僅僅消極地靠國家或政府去立法管制或規範科技巨獸,更要從我們用戶本身有自覺,且集體發動促使它們改善平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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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佑(Leo Chen)—資訊法律師、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方格子專欄作家、NoMoreLaw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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