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以政治來控制官僚的理論 筆記來源: 書名:公共行政理論入門書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ory Primer) 第二版 作者:H. George Frederickson(University of Kansas)、Kevin B. Smith(University of Nebraska)、Christopher W. Larimer(University of Northern Iowa)、Michael J. Licari (University of Northern Iowa) 2012年出版:Westview Press簡介:什麼是官僚的政治控制理論? 控制官僚的理論,是公共行政理論中,官僚如何回應民主政治的一種路徑。這個理論的中心問題是:官僚真的只要遵從法律、還是要服從立法者或民選官員的傾向? 要回答這個問題,提出這些控制官僚論的學者都共識到,某種形式的政治-行政 (或政策-行政)二分法。有時,這二分法會有清楚切割,但在其他時間內,卻只是假定是有這回事。但這二分法的邏輯要先假定好,民主政府中,政治與行政現象間,會有顯著性區分的存在。. 政治-行政 (或政策-行政)二分法,可回溯到現代公共行政的起源。當美國立憲文被寫成後,這二分法就出現在分立政府的概念,以區分立法與行政權力,早先 Alexander Hamilton堅持,一個精力充沛的總統,必須能控制政府的每天運作。Thomas Jefferson堅持,一個民選立法機構,才能直接、並強力地控制總統 (Rohr 1986; Kettl 1993a)。在美國州與地方層級的政府,這種政治-行政二分法幾乎被立法機關(市議會)和市長(mayor)的權力所玩透了。所有50州都有一個分權結構,直到20世紀,幾乎在每一個城市都是如此。 在美國聯邦制度中的每一個層級,權力分立,在任人唯賢的專業和常任文官的出現後,幾乎都被改變。當文官制還在早期階段時,Woodrow Wilson (1887/1941) 提出二分法的最正式與最嚴格版本。他的看法是,政治應該不能介入行政、行政也不應介入政治。這完全楚河漢界式的二分法,被美國公共行政界廣泛地接受,直到1900年代中,Dwight Waldo (1946)和 Herbert Simon (1947/1997) 開始挑戰這二分法,雖然他們各自有其原因。Waldo的看法是,所有行政的行動,基本上,都是政治的。Simon的看法是,實證上很難把政治從行政上解開,如果想從相反分向來證實時,也是同樣的困難。從1950年代,直到1970年代,被大眾認可的智慧都認為,其實並沒有這種二分法。到了1980年代,二分法重新浮現,一直到現在的控制官僚論,都可以找到歷史起源。. 控制官僚論的顯著性,在於區分政治人物與行政者、或者做出的行政和決策,二者之間的分析。做這個區分,在分析上是有助益的,因為它們能把變數解析出來,協助我們判斷,到底政治是自變項、行政是依變項。 官僚控制論的第二個重要假定是:在民主政府中,民選官員,包括立法者、高階行政首長 (總統、州長、市長)應該要控制文官的決策與行動。美國政治科學之中,一直爭辯著,政治在控制官僚時,針對官僚做出的行政裁量,倒底以何種形式與特質,才是適切的範圍 (Finer 1941; Frederich 1940)。在今時,這種爭辯顯示出二個不同見解。首先是 Theodore Lowi (1979)認為,一個司法性的民主政治,必須能用精確法律與規則,來限定官僚在執行法律時的任何空間。不同的是,Charles Goodsell (1983)認為,如果想要達成有效且具人性化的法治,官僚裁量必須有其必要放大。Donald Kettl就這二種不同見解,以歷史脈絡來說明: 「研究行政的不同路徑,常出自於美國政治中二個互相衝突的傳統。每一個傳統又導致,對行政在美國民主政治所扮演的角色,一個完全不同的看法。某些行政學的學生,主觀就接受Hamilton看法。正如Alexander Hamilton,他們尋求一個蓬勃發展的國家,配上一個強有力的行政機關。其他學生就傾向於麥迪遜論(Madisonian)三權分立的看法,他們要看到一個國家權力之間的精巧平衡,以保護國家不受暴君的恣意破壞。在他們看來,政治利益中有著持續競爭的動能,才能把那種官僚權力肆意侵犯個人自由的危險性,減到最低(1993a, 407)」。 控制官僚論者強力呼應,同意麥迪遜論(Madisonian) 者對行政權力的完全不信任。很多控制官僚論者,如果是出自美國政治科學,基本上也是Madisonian三權分立的支持者。不驚訝的是,跨領域到政治科學的經濟學者與經濟學,也都是Madisonian支持者。對比上來看, 傳統與自我認知的公共行政學,因強調管理及專業知識,在此立場上,似乎傾向更多是 Hamiltonian支持者 (Kettl 1993a)。 如果把當代公共行政的書來做一個對比,就可以發現控制官僚論是多受歡迎: 1. BreakingThroughBureaucracy by Michael Barzelay (1992) 2. HoldingGovernmentBureaucraciesAccountable by Bernard Rosen (1989) 3. ControllingBureaucracies by Judith Gruber (1987) 4. TamingtheBureaucracy by William Gormley (1989) 5. FacingtheBureaucracy:LivingandDyinginaPublicAgency by Gerald Garvey (1992) 6. PublicAdministration:BalancingPowerandAccountability by Jerome McKinney and Lawrence Howard (1998) 7. ControllingtheBureaucracy:TheTheoryand Practice of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by William West (1995) 8. Bureaucracy:WhatGovernmentAgenciesDoandWhyTheyDoIt by James Q. Wilson (1989) 毋庸置疑,官僚和控制官僚對於現代公共行政理論來說,都是一個核心的議題。因為政治/行政二分法式,是控制官僚論的首要假定,本章下一部份即將要好好界定與描述,利用這套二分法來控制官僚的邏輯。隨後我們要做出理論和實證的問題,來解答是否官僚機關與官僚本身真的會對其民選上司做出回應。他們是否真的失控?我們也會探討一下,委託-代理 (principal-agent)路徑,是怎樣解答這個控制官僚論問題。 政治與行政之間的差別 這之間的差別,引用James Q. Wilson (1887/1989)和 Frank Goodnow (1900),能像以下圖 (圖 2.1):
圖2.3的區分法,類似圖2.1,顯示的是,都市改革傳統,和地方政府的古典市議會/經理人間的互動形式。同樣的說法,就是把Wilson and Goodnow早期理論,類比於Herbert Simon提出的邏輯實證論,以及他對事實(行政)與價值(政策)之間的區分。問題是,縱使對市議會-市經理人所處的政府進行研究,這模式還是缺乏一個強有力、持續性實證保證,我們能在那裡找得到這種政治與行政之間的防火牆呢?
圖2.3:政治與行政之間關係的四種模式
圖2.3b是Svara提出的政策混合模式(mixture in policy),他是受到行為論者: David Easton (1965)、Robert Dahl (1947)、 Wallace Sayer(1958) 的影響,以及認為政治與行政就是在分配價值、成本與利益的學者。政客與官僚都介入到這種分配的過程之中,行政官員有更機會,設定政策倡議提案、執行裁量、擬寫預算書、與決定服務如何提供,透過執行,他們把民選官員的政策重新塑造一遍 (Svara 1994, 5)。曲線的上弦部分,代表著官僚權力介入到政策制訂的巨大影響力,也是代表著這部分,政治幾乎不能控制官僚。至於曲線的下弦區域,代表著政治介入到行政每一層面,也是在特定服務上控制官僚,或者是特定採購與資本建築合約。或者某些人事任命案。種政策混模式,放到市議會—市經理人制的政府,就有很大實證說服力,也表明了在古典市議會-市經理人制的市政府,對官僚控制上,可能會最常見的方式(Frederickson, Johnson, and Wood 2004)。
圖2.3c是Svara認為是行政混合模式(mixture in administration),基本就是圖2.3b的相反。關係就變成民選市議會成員,把手伸進入官僚的行政。很多人認為這種介入,或許是微小不足道,但這種政治干預,預期將會出現地方政治腐敗,那卻是都市改革運動當初想要根除的 (Newland 1994)。其他人或許不以為然,反倒堅信這是立法特權為求政治回應性,積極地表現出他們能真正地控制官僚,確保不使其超越底線 (Bledsoe 1993)。如果在市議會—市經理人制的政府中,市經理人是順從且被動,而市議會由各區以全薪選出的強力市議員組成,那這時,這種行政混合模式就有實證上正確性。
圖 2.3d 顯示的,是一個民選官員—行政者同等的模式(elected official–administrator as co-equal model),這跟圖2.3b政策混合模式,有很多相似點。 Svara認為,這模式類似,新公共行政(the 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的主張 (Frederickson 1980; Frederickson 1997b)、黑堡宣言(the Blacksburg Manifesto)(Wamsley and Wolf 1996)、以及 Charles Goodsell (1983)贊同說,公共行政者本身就有,一個即有固有的政策正當性與一個倫理責任,以保護弱勢者的權益 (有時也稱社會平等social equity),在行動上為公民的代理人、在執行公務時,依據法律、議會命令、以及官僚效率及公平的標準 (Frederickson 1997b; Wamsley and Wolf 1996; Goodsell 1983)。是以,Svara的同等模式如圖2.3d,正確地描述出 2.3d) ,這時市議會將其職權,限定在於制訂政策,與批准年度預算,但同時強有力卻深信公平價值的市經理人,卻能自由地執行政策,在服務提供上,根據他們對效率與公平的標準,不需再向市議會請示。這個同等模式假定,這裡沒有對官僚的控制,一般都會在市經理之間發現,對於政治控制的需求都是另由通過法案、設定標準、通過預算來替代。
這以上不同模式,也顯示出市經理或者官僚,對於政治控制的不同反應與因應。其他的研究,更指出那些採用議會/市經理制的城市,他們的內部關係結構都在改變。以前這些有市經理制的市議會,只是被上的名義代表,但他們現在是依據地區被選,亦即要代表地區利益發聲,這些市議會過去都是白種人男性、商業領袖,以兼職方式執行議會職務,但現在去變成有全薪、全職、通常是女性,不同種族,並有自己的幕僚協助,在市議會有辦公室,全程以手機遙控市政府的工作 (Renner and DeSantis 1993; Bledsoe 1993)。
過去這種市議會/市經理制的市長,大多是從資深議員輪流上任,擔任名義上的代表。但他們現在也是經由民選、全職、全薪、有幕僚。這種市議會與市經理的關係結構改變,被稱為「適應型城市」,明顯地趨向對市政府官僚的更多政治控制 (Frederickson, John son, and Wood, 2003)。
資料來源:Frederickson, H. George, Johnson, Gary Alan, and Wood, Curtis H. (2004). The Adapted City: Institutional Dynamics and Structural Change. M.E. Sharpe.
根據Greg J. Protasel (1994)的研究,這種所謂適應型城市,並沒有放棄市議會與市經理的制度。但那些沒有改變成適應型的原有市經理制城市,卻更趨於放棄強有力市長模式。Protasel將Svara的四個層級政府工作高低層級,改平行同列方式,政治與行政之間,雖說是有共享可能,但也有一個領導落差。當某一個城市想要採行適應型模式時他們會試圖保存市議會/市經理形式。但他們卻留下一個領導真空,市經理想要去填補時,這時大家又開始考慮乾脆將這種市議會/市經理制度放棄掉。
第二,Judith Gruber (1987) 研究發現,官僚會用反抗的行動與態度,面對加諸在他們身上的政治控制。James D. Thompson (1967) 理論早說明,官僚會尋求將外界勢力做出隔離,Anthony Downs (1967)說,官僚傾向保持現狀,抗拒改變,Robert K. Merton (1957)說,官僚抗拒改變。 Gruber,依據她在美國東海岸的市長制城市,所做的訪談得出,官僚常是自私自利、且反抗任何控制。她發現,官僚喜好行動上不受限 (1987, 92),期望外界行為者只有少數權限 (94),亦不歡迎市議會或市長對於他們部門進行干預或影響 (92–96),但卻歡迎某些市民介入 (96)。
資料來源:Gruber, Judith E. (1987). American Politics - Controlling Bureaucracies: Dilemmas in Democratic Governance.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大多數對於都市服務提供的研究,均反駁下層階級假設和選舉假設,但支持官僚決策規範假設。Lipsky和 Gruber 二人的研究發現,僅僅是證實這個事實而已。早先的研究認為,學校官僚不受官僚決策規範假設的影響,但 Meier, Stewart, and England發現,這些學校官僚反倒是更具政治回應性。也就是說,教育官僚傾向於政治回應。
對官僚的政治控制的方向,後來是由Steven Maynard-Moody, Michael Musheno, and Marisa Kelly (1995)對國家科學基金會的研究來測試。他們很感興趣的是,街道層級官僚的決策規範(決策規定),以及對公正與公平的疑問。利用故事分析的形式,他們測試以下假設:
Maynard-Moody, Musheno, and Kelly (1995)的辯證,如果有適當裁量權的授權,官僚將傾向於公平與公正。這種論證,剛好支持H. George Frederickson (1997b) 認為公共行政者具有社會公正規範的標準。
讓我們再回去討論,是否俘虜論,特別是受限在異議團體與客戶的官僚俘虜,是不是有一個實證保證呢?答案是大概沒有。如果有法律、管制與預算都在支持客戶與客戶利益,接著由官僚執行那些法律與管制,並運用他們的撥款來服務客戶,那當然證明,俘虜論是具有顯著性的。但利益團體或者客戶俘虜的是,政治,並非官僚!在國家的層次上,對官僚的政治控制議題是相當複雜, James Q. Wilson(1989)的整合,在此就有幫助:
在州與國家層級上,控制官僚論的一個複雜因子是政府分權。在一般的公共行政理論,存在一個行政假定,也是公共行政是民選州長或總統領導的一個部門。當州長或總統與立法機關不同黨派時,到底是誰能說了算?正統公共行政理論都認為,民選首長就是官僚層級最高領導者。 Robert Gilmour and Alexis Halley(1994),基於他們對國會的仔細觀察,數任總統和十個個案研究中的聯邦官僚研究,都建議,對官僚的共同管理,才是更適當的實證描述。如果這是如此,想要發展出一個更實證性、可測試的官僚控制論,應該也是更複雜了。Gilmour and Halley(1994)建議以下:
資料來源:Gilmour, R., and Halley, A. eds.(1994).Who Makes Public Policy? The Struggle for Control between Congress and the Executive. Chatham, N.J.: Chatham House.
最後,國會也是一個被動觀察者。以CIA與FBI跟國會之間的關係,國會就是相當被動。當然可以找到很多國會共同管理的例子。總和來說,他們似乎點出還有在聯邦層級上,很多以政治來控制官僚的方法。也看不出來官僚是否真正失控了。當然,官僚的裁量度看起來很窄,Gilmour and Halley做了一個很驚人的國會共同管理的特徵研究,但他們未能提供那些對官僚是否產生效應的說明。Gilmour and Halley 僅提到:
個別官僚如何因應這些分立政府與共同管理的問題,相關證據由Marissa Martino Golden (1992)研究來說明。引用一個Albert O. Hirschman(1970)提出的官僚退場、出聲抗議、與忠誠的概念進行版本修改,觀察在司法部的民權部門、美國運輸部下的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官僚,如何因應在共和黨雷根總統、民主黨國會的時期時。要記得,雷根政府特別反官僚,一直要從現狀轉變,跟國會領袖要強有力的官僚意見之間,存在一個意識形態的不合。
Golden (1992)價定,官僚要不合作,就是要反抗,但這個是太簡化的說法:她認為,要提升官僚的反抗力、或者壓制,端視這個官僚所有的職涯意識形態、主流的機關專業(法律還是工程)、機關的精神、過去的歷史、以及這職涯者本身的自信心。以司法部民權部門的例子來看,她發現一個長期性意識形態,在支持著少數種族與婦女權利、一個主流法律專業、一個官僚對落實民權法律的深度承諾。面對雷根政府一直威脅要解散該部門,或者逼使其不要執行那些民權法律,Golden發現,透過數種方式的大量抗議,常任官僚與政客之間大量的備忘錄戰爭,某些人引用洩漏資料與破壞手法,合作行動變成很少。當然有很大部分是退場辭職,有些人稱這重視創意式辭職,目的是在表態抗議。但辭職不能輕易做出來,因為官僚必須很謹慎,判斷辭職與失去抗議之間的取捨。也有很多人表達忠貞,但卻常混合著退縮與忽略。出聲抗議與忠貞地繼續工作是可以同時,意味著留下來的官僚,也是因為他們想成為有影響力的原因。
在NHTSA,事情換成氣囊的爭議。國會與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要氣囊,但汽車產業與雷根政府不要。但一個需要裝上氣囊的規定,就在雷根政府上台初期就通過。這個規定被撤銷,以及被最高法院駁回,屆時又被提升到運輸部長 Elizabeth Dole的層級,以致NHTSA就不能再過問。Golden發現,NHTSA內某些人試圖運用發聲抗議來影響政策改變,但似乎不像在民權部門那樣有用。常任官僚也把資料洩漏給利益團體與國會,但基本上沒人敢辭職。看起來似乎很多人都忠貞地留下來,並遵循總統領導遂行穩定的政治執行,也是一種消極性行為與忽略。
代理論學者引用可量化數據和推理性數理模式所做出的實證、實地研究,來測試立法者與行政首長控制官僚的範圍與形式。這些研究大都是在聯邦政府層級進行。Dan Wood and Richard
Waterman (1994)說,代理論很明確接受,這個政治/行政二分法。 他們通常假定,民選領導(委託人)與文官或官僚(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是階層式,亦能被理解成介於服務購買者與提供者之間的一系列交換。在公共脈絡上,民選「購買者」會用法律、管制、行政命令、撥款、聽證會、與其他共同管理的方式,來試圖形塑他們所要的服務。官僚、服務「提供者」則是一群混合了專業教育背景知識的專家,遵守法律與憲法,試圖來服務客戶。代理理論,在於理解在不同時間內,政治與官僚之間的關係,是特別有效。那些立法者之所以期望影響官僚,來傾向於他們所偏好的方向時,他們是受限於昔日聯盟、或者透過聯盟後所得到的立法。根據 Wood and Waterman(1994, 23)指出:代理理論假設有一個介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互動過程,時間上是動態性。透過這個動態過程,相對政客,官僚有著清楚資訊與專業知識。 他們理解政策、並掌控著執行的程序。結果,他們同時有機會與誘因去操弄政客,並從過程中得到政治利益。
一個控制官僚的重要機制,可以稱做一種「課責」(accountability)的現代形式,要求官僚必需為其績效做出的一種報告。這種課責,賦予代理人一種「明確的從屬和回應角色」 (Dubnick 2005, 386)。把績效和對政治委託人要的課責,加以緊密結合,無疑地加強了委託人對代理人的權力。 自從2001聯邦政府要求,大量運用組織報告卡後,其實就是這課責性的同樣道理。組織報告卡(Organizational report cards)之所以有用,就是它們能建立與維持控制,把不同的組織,在同時之間,透過提供標準化的表格、數據,給委託人知道組織的績效 (Gormley and Weimer 1999)。這些並能減少官僚過去對民選官員有的資訊優勢。最會引用報告卡作為控制機制例子,就是布希政府時,2002年創立「項目評估定級工具」(the Program Assessment Rating Tool, PART),由美國行政管理和預算局(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運作的一個現行聯邦財政預算績效工具,目的為整合績效與預算,並作為一個載體來全面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取代此前的計劃項目預算系統。
當報告和方案評估愈來愈複雜後,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關係愈來愈緊張。William Gormley and Steven Balla (2008)指出,因為績效評估和課責是密切相關的,代理人受限在嚴格報告關係,也同時會失去用他們專業知識創造的自由性。
這種課責更使街道層級官僚更難以有效地提供服務。一個最好的例子,2002年布希政府通過的「有教無類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NCLBP),又譯為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法,该法案希望引起那些教師的教育熱情,但常變成對考試熱衷,以符合聯邦教育標準化報告。
雖然報告是一種控制官僚的重要法,但Wood and Waterman (1994)觀察到, 政府機關在某些資訊與專業知識的領域上,還持有相當優勢。 縱使把組織報告卡與方案評估結合起來,還是未能將官僚績效作一個全盤描述,委託與代理者關係,還是繼續精緻入微與複雜的 (Gormley and Balla 2008; Palumbo 1987)。更且,Maynard-Moody and Musheno (2009)說,也是因為公民、代理機關、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比以前還更複雜,也使控制官僚更困難。這些研究發現跟以前很相容,認為給予街道層級官僚裁量權,可以減少對街道官僚的控制(Brehm and Gates 1997)。 Maynard- Moody and Musheno (2009)卻警告,雖然我們理解街道層級官僚他們的工作難度,我們也可以忍受他們在決策制訂上的有裁量空間,但不要忘記他們還是國家的代理人。這種矛盾無疑造成,委託代理理論的期望,以及公民與街道層級官僚之間關係的未解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