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訊新聞/台北中心 報導】
台灣警方濫權時有所聞,亂用罪名移送不僅造成民怨,也是浪費司法資源。公民團體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以下簡稱機促會)近日發文表示抗議:「最近有越來越多警察把騎機車的人用公共危險罪移送的新聞」。
機促會表示,刑法185條應該是用來處罰破壞道路的人,然而最近竟然有下列情況被用此法條移送:
1.機車內側左轉,公共危險。
2.在山路溜滑板,公共危險。
3.在無人經過的道路騎車競速,公共危險。
相形之下,如果是開車情況,通常是:
1.公車撞橋墩,有十三人受傷,是意外,不危險。
2.大貨車把機車逼到路邊,是超車不慎,不危險。
3.水產貨車把機車騎士往大貨車撞,弄得騎士滿身傷,還差點死掉,還是不危險。
機促會也表示,雖然刑法185條已多年未修,但最高刑事法院在判決中賦予此法條處罰以「任何方式」對人或車造成危險的人的功能。注意,這裡的危險是「真的要造成別人危險才算」。然而明明車禍中,機車通常是受傷的一方,怎麼會被認定是危險?希望警察在未來的執法中,不要戴著有色鏡片來看待機車。
圖:機促會抗議警方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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