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無號誌路口,少了「這個」動作,秒噴1200-1800元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去年開始就有一系列強力執法,現在大部份駕駛人應該都知道路口不禮讓行人最高會罰6000元,但還有一項違規也是行人安全的重點執法項目。不但許多人不知道,知道也常忽略,導致有97%的人經過這些路口,就荷包大失血。是什麼違規?有哪幾種樣態?一次讓你瞭解。
10位裡大概有9.7位會這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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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你駕駛汽機車在一條空曠「無號誌」、「無人車」的馬路上,接近路口時,你看到路面有下圖的標字(又或者根本不會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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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

ㄧ、加速衝過去

二、減速左右看看來車再過去

三、完全停車,確定各行向安全才過去

選好了嗎?選錯了可是有可能秒噴1200-1800元。

.

.

.

.

答案是:三,要「完全停車」,機車要靜止,人雙腳著地。汽車則要車輪停止轉動。

你答對了嗎?97%的駕駛看到「無號誌」路口,幾乎最多減速,路面上的「停」字,不是沒看到就是直接忽略,而這就是最近嚴格取締的「行經無號誌、閃光紅燈路口未停等」違規。也就是說,無號誌路口也要有「停讓」這個動作。

規定在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1項第18款,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可處600元以上到1800元以下罰鍰。

罰緩是機車1200元,自小客車1500元,大型車1800元,雖然沒有不禮讓行人高,但因為不顯眼且民眾不熟悉的特性,違規率非常高。

三種態樣

一、「停」標字

地上有「停」標字的路口,就算沒有其他人車,也是要「停讓」後再通行。

二、停車再開標誌

路邊有設置「停」標誌,就算沒有「停車再開」標誌,也是要「停讓」後再行駛。

三、閃光紅燈號誌

閃紅燈路口是常見的號誌,如果看到一定要記得「停讓」。

結語

通常會用這三種方式取代號誌,是跟路寬及車流量有關,由交通局認定。而需要「停讓」的路口屬於支道,需要讓車流較多的幹道先行。最近甚至有部份縣市,採用科技執法取締未停讓違規,對不熟路況又沒習慣的駕駛殺傷力極大。

希望以後大家經過路口,都要觀察是不是有這三樣標線、標誌,或直接養成路口「停讓」的習慣,不然依現在行人安全執法的熱度,可能會常常遇到地方警員的熱情迎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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