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上網購買商品或服務,這動作已是現代人生活的日常步驟。網購平台業者藉由提供買方與賣方一個交易空間,提升交易者之間的搜尋或媒合速度,並以評價等信賴機制增加交易成功率;網購平台業者也從中獲取手續費、上架費等收益,不僅有助於經濟發展,也建購電子商務的模式與消費環境。然而,電商平台業者是否有其法律責任呢?就此也成為近代全球法律的熱門議題!
二、電子商務的法律規範?
電子商務雖提供消費者便利的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新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的消費爭議處理等。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的特性,以致所衍生的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台灣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我國行政院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的保護,因此訂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然而,此綱領僅為指導原則或一種精神的宣示,並無實質上的法律效益。
我國沒有電子商務的獨立專法,而是透過現有的法律及制度謀求解決,例如:盜用密碼或帳號、侵犯個人隱私、未經授權或同意而使用個人資料,有[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加以保護消費者的資訊隱私權;而關於消費者的消費資訊權、安全與健康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也有[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規範保障。且基於電子商務的技術與特性,另制定[電子簽章法]以符合電子交易的需求。
不過,台灣目前對於網購平台業者也還沒有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在現今電商發達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顯得迫切需要。尤其在實務上,平台業者都在其服務條款中聲明:「不介入買賣雙方的實質交易內容,亦不對賣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若雙方對於商品或服務有爭議,平台也僅協助雙方進行溝通協調,平台本身不對其中一方負擔任何責任。」等語,如果當買方(消費者)向賣方(企業經營者)求償無門時,又該如何保障買方的權益呢?此時則出現法律保障上的漏洞。
三、以案例說明平台是否有法律責任
以下用一個案例來進行討論與說明,假設電商平台業者A,使第三方賣家B在A的平台上,讓消費者C購買B的筆電D,但D卻爆炸。A是否需要負責呢?換言之,C可否向A求償呢?
(一)肯定說
若從「肯定」平台業者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如果A曾接獲投訴或爆料B所販售的D有安全疑慮,即「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商品恐有不安全的情事,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課予A須與B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A提供服務給C上網購物,故雙方之間有「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