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第一次在
蕪菁雜誌 留言(以下備份留言內容)
想來深入探討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
「中華民國政權」是代表全體盟軍成員來台受降並進行軍事佔領,直至台澎戰後歸屬有明確的處置。
那台澎是否可以對同盟國當時的所有成員追究責任呢?
要究責也要等建國之後再說吧(・_・;
另外,雖然說是對同盟國究責,實際上是對組成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成員究責喔。
同盟國並不是一個法人,沒有獨立法人格。沒辦法告「同盟國」,只能把全體盟軍成員綁在一起告。
不過說實話,國際法上並沒有規定像領土主權歸屬這樣的事情多久之內要處理完成,所以你要說盟軍成員失責嘛,其實也很難成立。不過,他們放任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亂搞、任意傷害台灣人而不聞不問的部分,倒是可以追究一下。
換句話說,拖很久沒處理台澎領土主權問題的狀況,無法律責任可以追究(這是道德譴責層面),但在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亂搞的部分,倒是可以要盟軍全體成員該政權造成的傷害付點責任。
針對軍事佔領在國際法上是有明確的定義的。
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
(治理權不等於「統治」,統治一詞含有擁有領土主權的涵義,統治一詞不適用在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上的狀況,僅適用在金馬東沙中國領土上)
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包括主張擁有台澎領土主權。
(在這邊特別說明一下「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流亡政權不是主權國家,是中國國家法人格內部產生的政權,它並不是在1912建國而是建立政權。)
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
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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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透過國際法法規路線是為了二戰過後沒能處理到的問題,去把它釐清,國際上會關注我們的行動是否能產生法理上的效果。
大多數人並不清楚,台灣之所以到今日都沒有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侵犯(八二三炮戰侵犯的是原本就是中國領土的金門,那只是中國內戰的延伸,國共內戰最後的戰場是金馬,不是台澎),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為台澎得到國際法的保護。
依照國際法規範的《舊金山和約》讓台澎主權歸屬處於未定狀態、不屬於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國家(中國),使台澎不能成為中國內戰的戰場,使美國可以介入、可以賣武器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
所以,其實台澎人一直受到國際法的保護。只是大家不但不知道,而且還認為國際法沒有用,實在是令人相當遺憾(・_・;
#日韓合併時期 韓國國家法人格就中斷了。
所以「大韓民國」在法律上其實是建國,建立一個新的國家法人格,但是韓國人都以為是「復國」,其實是情感上的復國,法理上來說是建國,而且建國日期是日本放棄韓國領土主權承認其獨立之時,也就是《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
不過台澎跟朝鮮半島戰後發展會有這麼大的差異,跟同盟國原本對兩者戰後的規劃不同有關。
而這個規劃上的差異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呢?
在《
#開羅宣言》中「讓朝鮮獨立」就是為何朝鮮半島上的人民在被盟軍占領後,能再度擁有屬於自己的國家的原因。
大韓民國是在美國代管下,由美國在其佔領區協助朝鮮人民建立的;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在蘇聯代管下,由蘇聯在其佔領區協助朝鮮人民建立的。
讓朝鮮獨立,這個在《開羅宣言》中提出,並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a項寫明的事項,其實就是為什麼我們「不應該否認《開羅宣言》存在」的理由之一。
不過,也因為《開羅宣言》中的安排(包括朝鮮獨立、台澎還給ROC),並沒有全部在《舊金山和約》中寫出來,也就證明了同盟國確實在《舊金山和約》中,刻意對台澎做了偏離《開羅宣言》的處置。
而這個偏離處置的存在,也就證明了《開羅宣言》確實就只是一個
#意向聲明書,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在對戰爭進行總決算的和平條約中,是可以不甩《開羅宣言》這類意向聲明書的。)
拿韓國跟台澎來比較顯然是看在韓國人的國家認同意識上,但台灣人根本連民族都還沒形成,更別說大多數台灣人還不知道金馬與台澎法理地位的不同,拿韓國的狀況來檢討台灣人就是太過苛責了。
一樣是代管,為何韓國跟台灣的結果不同?
蕪菁雜誌文章中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關鍵:盟軍對韓國及台澎的處置安排從一開始就是不同的。
台灣人在日本投降後到舊金山和約之間能不能做出大規模反抗?
在這兒再溫馨提醒一下
當時台澎領土主權仍屬於日本(戰敗國)的情況下,因同盟國分區佔領台澎,佔領地人民是必須要服從主權母國(日本)投降等待和平條約處置。
1945年9月2日《降伏文書》停戰協定簽署的同一天,由盟軍總部司令麥克阿瑟,發佈《一般指令第一號 (Directive No. 1 )》,要求「中華民國政權的代表蔣介石依照命令中的安排,在中國(不包含滿洲)、台灣、澎湖、北緯 16 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去接受日軍投降」,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蔣介石他到這些地方的工作是接受日本投降,代表盟軍的身分,而非代表中國。
《一般指令第一號 》的內容是指示日本發布 《一般命令第一號》;換句話說,《一般指令第一號》中寫了:「日本你把這份 《一般命令第一號 》,即刻公布出去。」
(《一般命令第一號 》是 《一般指令第一號》的附件。)
那接受投降之後呢?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軍事佔領」。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穩定。
如果說你今天戰勝方他沒有辦法去控制這個戰敗方的領土的話,那戰敗方在他的領土裡面,如果還是有人想要再出來繼續滋事,就是繼續要再開戰,那這戰爭是不會結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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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最後延伸閱讀希望能多點思考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