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去殖民化 與台澎的情況比較

2021/12/17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先來說說 #澳洲
澳洲18世紀末期始成為大英帝國殖民地及囚犯流放的地點,領土主權屬於大英帝國。
1901.1.1 大英帝國把澳洲六塊英屬殖民地改制為州,組成澳洲聯邦,成為大英帝國的「#自治領」(享有高度自治權限的殖民地,領土主權仍屬於主權母國)。
一戰以後,英國政府對自治領內部事務的參與逐漸減少,在帝國內逐漸衍生了新的慣例,即君主對於各殖民地內部事務依照殖民地政府的建議行事,而不是英國政府。
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書(英語:Balfour Declaration of 1926)》:宣布各自治領應成為政治和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地部的代表,而是英國君主指派的全權代表。
而澳洲各州的總督(州督),是女王不在該國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君主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女王,按照該國憲法行使一些王家特權。
1931年的《#西敏法令》中,澳洲是最初的自治領之一,雖然法令直到1942年澳洲才通過《#1942年西敏法令採納法令》,《西敏法令》在澳洲從1939年起追溯生效,澳洲在此時獲得獨立的立法權,不過依然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
1931.12.11澳洲成為「#大英國協王國」成員國在「#大英國協」國際組織中組成共主聯邦,歸類為君主立憲制國家,「#領土主權仍舊屬於英國」,依其聯邦法律,其國家元首是澳大利亞君主,與英國君主為同一人。1940年澳洲成立駐美代表處。
1986年通過法令《#1986年澳洲法案(英語:Australia Act 1986)》排除了英國在澳洲立法生效的可能性,排除了英國干涉澳洲政府的可能性,排除了澳洲法院向英國法院上訴的可能性。 澳洲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前往澳洲簽署《#與澳洲關係法》,使澳洲完全脫離英國正式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完成法理獨立建國。唯君主立憲制未曾變動,至今仍尊英國君主兼任為澳大利亞國家元首,#僅具有象徵性意義
「大清帝國」取得「東寧王國」原有領土主權是透過兼併 (annexation),不是透過領土割讓 (cession)。
大清帝國當時所控制的範圍,其實就是當初從鄭成功建立的東寧王國那邊所拿到的領土主權,只有控制以台南為中心的南北延伸範圍,也不是整個台灣島西半部。
在兩百多年中,大清帝國的控制範圍逐漸擴大,一直到 1895 年的時候掌控澎湖及台灣島上的中央山脈以西部分。
1895年大清帝國把台澎「#割讓」給日本,其實只能給出大清帝國有掌控的領土主權(台島部分西半部+澎湖)而已。
割讓這個動作要成立,一定要有一個被讓與的對象,否則無法進行。《馬關條約》的割讓就是明確的把完整主權移轉給另一個國家。
馬關條約英文版是直接提到永久割讓完整主權 (full sovereignty)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Shimonoseki
日本為了全島控制開始武力擴張到東半部,跟原住民對戰,執行「#五年理番計畫」,是直到1915年才全島統一完成,台灣島整個島的主權才真正歸屬於單一的國家,故大日本帝國是有史以來 #第一個取得台灣島全島主權的國家
直接跳到二戰1951.9.8簽署《#舊金山和約》,不管是中華民國政權也好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 也好,他們因為「#中國內戰」沒辦法派出「代表政府」前來,所以兩個中國政權都沒有去簽《舊金山和約》,但是日本與48個國家有簽,他們的安排就是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沒有指定歸屬對象。
而《舊金山和約》第26條有說沒有簽訂本約的同盟國成員可與日本簽訂其子約來終止戰爭,但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中日和約》就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
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的中國在《中日和約》裡面,它承認了這件事情:表示說:「日本放棄台灣跟澎湖主權、沒有指定歸屬 」這件事情。《#開羅宣言》的三個當事國—美國、英國 跟中國,這三個國家都接受了,他們都接受了新的安排:接受了《舊金山和約》裡面的安排。
所以從《中日和約》生效那一刻開始,《開羅宣言》裡面關於「台灣跟澎湖的主權」,在日本投降後要移轉給中華民國這件事情就等於是不存在了!因為已經有新的約定,新的約定就是:「日本放棄主權、沒有指定歸屬對象。」這就是《開羅宣言》的三個國家中英美他們都承認這件事情(˶‾᷄ ⁻̫ ‾᷅˵)
台澎人民必須知道台澎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主權國家(無論是PRC/ROC政權代表的中國),即便《馬關條約》歷史文件廢止,也不代表領土主權可以回歸,因割讓條約便是完成割讓領土主權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成為歷史文件又怎樣。
《舊金山和約》中刻意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就是要讓國際社會可以在台澎被武力侵犯時,可以直接協助台澎,而不必擔心違反「#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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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帝國的狀況很複雜,還有些例子就只出現在大英帝國。像澳洲 就是在大英帝國的規劃下,先經過自治領這個階段,然後成為獨立國家的殖民地,之後再從殖民地的狀態下走去殖民化完成建國。
(殖民母國自己安排進行的去殖民化,英國把獨立之路開好然後放手~總之去殖民化也是有不靠聯合國就進行的。所以那些說什麼沒放進非自治領域名單就不能走去殖民化路線的就是搞不清楚狀況囉。 )
#國家法人格」是完成建國程序後才會具有的法律地位,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是一定要是「法理獨立 (de jure )」的狀態,而「事實獨立」只是政治詞彙喔!
仔細思考一下,二戰後去殖民化其實有兩個階段:
1. 殖民母國、主權國,放棄殖民地主權。
2. 第二階段領土上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方向。
所以「#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其實白話來說就是台澎人民什麼時候要來自決?
台澎住民根本沒意識到有第二階段。
釐清現狀是台澎地位未定,那台灣人要改變現況的方式,是真的針對台澎地位的問題在處理 嗎?之前台灣人說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出來,但這主張基礎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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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去殖民化建國的程序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台澎建國的客觀條件皆已滿足,缺的是主觀條件「知道自己沒有國家,需要建國」。
「認同法理建國主張的人口達到一定比例」並非客觀條件。就算完全不認同也不懂法理建國主張,但只要主觀上「知道自己沒有國家,需要建國」,在被問到是否要建國時會毫不猶豫地說「要」,就夠了。
自決建國公投是建國程序,不是建國的客觀條件。
「『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舉辦台澎居民自決建國公投」
「盟佔代管機構」的實質化是「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套建國程序中的一個步驟,不是建國的客觀條件。
依國際法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取得「被承認是國家」的法律上資格,其他國家是否承認則是政治問題。
完成自決建國程序之後就已經取得國家法人格,但其他國家是否承認你是另一回事。
就好比你是一個人是一回事,但別人會不會把你當空氣、願不願意跟你交朋友,那是另一回事。但只要你是個人,就有不被人當空氣、跟人交朋友的可能性。
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後,其他國家才有可能把你認定為主權國家來往來。
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後,國家法人格就會形成,但其他國家在這個時候是否會把你認定為主權國家,這個時候面臨的是政治問題。
不完成自決建國程序,欠缺國家法人格,其他國家想把你認定為主權國家也辦不到。
不完成建國程序,根本沒有可以被承認的東西,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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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大英帝國與大英國協 https://wp.me/pd1HGm-aL
如何避免「增進台灣意識、本土認同」的行動變成建國的阻礙呢? https://wp.me/pd1HGm-ou
Q&A224:另外想再請教,台澎被聯合國列入非自治領域清單,是建國的客觀條件之一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8317581416796/?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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