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蔣經國執政的感想—20231230國史館蔣經國日記出版    雲程 20231231

2024/01/04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一言蔽之,蔣介石是「戰後台灣」、蔣經國是「現代台灣」或(轉型台灣)

1950年起的「中華民國」(GRC),其根本問題:缺乏國際法人條件的「國家」。那是源於「軍事佔領」與「政權流亡」的雙重糾葛。

作為國際法人,國家state的四項資格:恆常人口、固定疆域、政府/統治、與他國交往的能力。(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a) 恆常人口;(b) 固定疆域;(c) 政府/統治;以及(d)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至少在和約之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家資格中,所謂「恆常人口」,多屬於日本國民的台灣人民,但也有1949前後從中國而來的人民;所謂「固定疆域」,屬於盟軍總部在1946年以SCAPIN 677割離日本的管轄的領土等待最和約做最後決定;所謂「政府/統治」,是蔣介石軍政集團,重疊「委託佔領當局」與「前中國合法政府」;至於所謂「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則是以代表中國為名卻逐漸失去可信度。

 

蔣介石的解決辦法是「繞過去」:透過軍事手段「回復原狀」ante bellum──反攻大陸,等取回中國合法政府地位,自然可以主張台灣(理由是「開羅新聞公報」),或者不在乎台灣議題也無所謂。

 

即便如此,國際社會,或更精準的盟國,試圖解決此困境。其解決方式是:

恆常人口──以賦予「準國籍」與「戶籍」來趨近「人口」一語的國籍意涵。直到1952年〈台北和約〉第10條:「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固定疆域──以「管轄」、「法域」來代替「主權」。「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1952年〈台北和約〉第10條);「本約係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領土,概予實施。」(同意紀錄);

政府/統治──可以完全有效管轄台澎金馬的當局GRC;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除邦交國之外,就是與多數國家建立「介於領事與政治層級間」的關係。


 

蔣經國,作為蔣介石的「子嗣與繼承人」(heir and successor),解決辦法是「重建」:先執行「經濟復興」,後「政治重建」──即,十大建設等與開放「國民參與政權」(從地方到中央、從立法到行政,漸次實施)。蔣經國個人也歷練國防部長(軍事)、退輔會主委、經合會→經建會主委(經濟→全盤治理)、行政院長(全局關照)。

但是,在政治重建未完成前,蔣經國就過世。李登輝繼續完成任務,從「國民參與政權」擴大到「政權由國民全面同意而成」──台灣完整經歷佔領後「政治重建」的臨時階段、過渡階段,達成「自治」狀態。

 

從特定角度而言,這是從「國家條件不完全」的「中華民國GRC」,轉變為建構「連結台灣和台灣住民」的「中華民國台灣」並將「國際法人四項資格」補充完整的動態過程。而蔣經國(與李登輝)就是期間最為關鍵的人物。

過了幾十年之後,我們可以心平氣和看這段歷史的一段,我們就會知道:

「中華民國台灣」治理台澎金馬的正當性已經無需再援引外部權威而得,我們所有台灣住民的意志就是「中華民國台灣」政治正當性的來源。民主選舉就是建構此一政治正當性的具體實踐。

 

附註:前次蔣介石日記的出版儀式中,儀深館長先引述蔡總統的「轉型正義是放在和解脈絡下的」,來畫龍點睛。但部分與會人士仍停留過往的觀念,在儀式中,面對蔣家家屬,仍多次以「加害者」來形容。這種僅堅持自我的既定觀點,忽略戰後台灣、現代台灣大歷史脈絡,真的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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