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6|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公投前,你應該想一輪的事:

沒有綁大選的公投,情緒上很難聚焦嗎?想要因為支持或教訓某個政黨而投票嗎?如果有這症狀,建議你投票日之前,靜下心,想一想。
檯面上的攻防都在萊豬、核四、三接,且讓我們先讀似乎最無關痛癢的第三案: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直覺又大宗的正方意見:二合一或三合一比較節省資源。
直覺又大宗的反方意見:公投綁大選,容易讓議題失焦、被政治立場綁架。
根據這兩個意見方向,可以看出這項提案背後,真正的問題是:

公共議題由公民投票,對台灣政治有多重要?

如果我們選擇議題和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辦,可以想見的是所有的媒體資源都會落在候選人身上,所有的論熱度和選民情緒也格外關注自己支持的候選人。於是議題的討論程度就會很低,在選民心裡的重要性也很低。
如果我們選擇公投議題獨立選舉,表示我們認定:議題取向的公眾意見比哪個政治人物能主導往後四年的全國性資源分配更重要。因此,重要而敏感的議題一旦通過成為公投議案,對執政當局的民意壓力就會遠高於綁大選的公投。我們社會從不缺乏敏感又重要的議題,例如同性婚姻入法、例如台灣獨立。
公投公報
公投公報
意見歸意見、法制歸法制、執行歸執行、執政歸執政。這些分野你搞清楚了嗎?如果不去搞清楚,我們跟投票決定英國脫歐之後,才去 google 脫歐是什麼的英國選民一比,只是龜笑鱉無尾。為了在公投前就搞清楚自己在幹嘛,請往下讀。
首先是意見。公投對政府沒有約束力,只是大規模意見表態。而且因為公投議題往往具有時效性,也無法應變快速的環境或條件轉變,政府施政應考慮公投結果的有效期限是兩年。
再來是法制《公投法》第 30 條第 1 款:「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以及「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是唯一有強制性的法理依據。但沒有罰則,對不直接執行公投結果的政府,法律沒有硬性約束力。
接著是執行。雖然法制上沒有規範公投結果對政府執行的約束力,同時也不會規範執行方式和時間,但是政府往往需要為執行公投結果付出政治資本作為代價。除非是看守內閣或是過渡型政府,選擇不作為才是知法守法,否則任何執政政府面對公投,只要積極作為,就得要直面公投中主動表態不同意公投結果的選民。尤其公投最終結果與政府施政方向牴觸,而政府決定施政目標不遵循公投結果,甚至往公投結果的相反方向施政,就需要執政政府付出政治代價。政治資本一般都儲存在一個政府的得票率和施政滿意度裡頭,和民意對著幹的消耗,相當於舉債,下次選舉得還。這些沒有強制力的政治代價,往往遠大於法治上的強制要求。例如同性婚姻入法的748號釋憲案
最後看執政。同性婚姻入法的釋憲案,是目前執政者的施政,所有選民都還記憶猶新,是用來理解公投與執政之間關係的最佳案例。目前的執政政府民進黨從第一個任期就把同性婚姻保障視為重要政見,而這項政見與任期中的公投結果相左。這時候政府就需要在短期民意和長期施政當中選擇自己能承受的政治後果。我們都知道民進黨政府選擇了長期施政的議題,而且在總統的第一屆任期,付出非常大的政治成本。通常重大衝突的決策會選擇在總統制的第二屆任期才發動,以免影響連任競爭,美國的 Obama Care 就是知名案例。
說穿了,公投所能決定的,除了長期的議題之外,還有當前政府執行這項議題的施政成本。所以才會有在野政黨以對執政黨的不滿為號召,舉辦這次公投。但這是很糟糕的手段,一點都不適合用來表達對執政者的討厭情緒。因為這些提案的本身是議題,不是議員,更不是中央首長。而這些提案也不是決定哪些政治人物能如何分配資源,而是全國的體制修改方向。打個比方,政治人物總喜歡說自己是舵手,但公投不是決定誰掌舵,而是船體如何建造、怎樣維修。在同一條船上的人,不能用選一時舵手的心情,來選這艘船的長期體質。船是船、舵手是舵手,船不是舵手的,是大家風雨同舟的基地。
如前所述,公投是否綁大選這個提案,真正能表態的是公民意見對台灣政治有多重要。而你如果投同意票,決定公投應該要綁大選,你的意見後果其實是:我覺得公投不重要。邀請人民主動出來投票表示他們的意見表達管道不重要,是一個自我矛盾的糟糕提案。
這一切都只是我在菜市場喝餛飩湯當早餐的時候看著公投公報就能想出來的結論,只要你也花一點時間搞清楚這一局在幹嘛,就不至於被人牽著鼻子走
思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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