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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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請律師打一場官司所費不貲,如果打贏官司,究竟能不能向對方要求賠償律師費用呢?這是筆者在實務上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圖片來源:網路)

一、打官司請律師花費不低,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這類問題在筆者職業生涯中被問過不少次,由於委任律師打官司的費用一定是數萬起跳,至於金額往往因個案複雜性、個別律師能力、或是信賴關係等而有異(某些殺價到流血的金額略有耳聞、而高到超乎常情的金額也有聽過,假律師甚至收費比真律師高),但究竟能不能在官司中一併要求被告賠償律師費?

二、民事第一審與二審官司─基本上不行!

絕大多數實務見解援用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認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第一、二審並不是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打官司,「故除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代理之情形,且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外」,律師費用自不得算入損害賠償之費用中。

乍看之下話似乎沒把話說死,但由於「故除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代理之情形,且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外」這個要件太過嚴格,所以絕大多數判決都是不准賠償律師費

但如果在極端例外情形,例如當事人是外國人,打官司跑法院可是困難重重、或是當事人本身的學識程度無法應付龐大而極具專業性的案件,是有可能爭取到賠償律師費用的。

另外,很多契約常常會有如下的約定:「因本件買賣約定而涉訴訟者,雙方同意由乙方應所有律師費」這類約定很容易被法院認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且對於乙方顯不公平的情形,應屬無效規定,這樣就也不能向對方討到律師費;但如果稍微修改成:「因本件買賣約定而涉訴訟者,雙方同意由敗訴之一方應負擔他方律師費」法院反而較能接受這種遊戲規則。

三、民事第三審─可以,但數目不是漫天喊價!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條第1項將第三審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因此當然須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在程序是必須要先向第三審最高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91條),否則不能向對方請求

但律師費用的數目沒有極限嗎?當然不是。

第三審最高法院或依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核定律師酬金數額,通常核定出來的數目都會低於行情不少,如果您花了10萬元委任律師打第三審官司,但後來法院只有核定3萬元的話,那就只能向對方要這3萬元而已。

結論

律師費用動輒數萬元以上,對於打官司的當事人來說確實是一筆負擔,但這筆費用要請求由對方負擔,並不容易,即便是民事第三審有法律明文規定,但也只有少部分金額能要求對方負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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