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0|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第57話|國家法益|妨害投票罪章及妨害秩序罪章

前言

本話我們所要介紹的是「妨害投票罪章」與「妨害秩序罪章」,在民主法治國家中,人民的參政權(包含選舉及罷免)是國民表達其政治意志的方法,而以投票制度達成國民主權的理念,故當有危害投票過程或妨害國民行使投票權的行為發生時,刑法即會介入,以維護人民參政的安全及正確。而在妨害秩序罪章中,則是對於民眾集會中所加之限制,在當該集會有危害其公共安全時,以維護其他人民的安全所設。除此之外,該罪章亦對於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冒充公務員及為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徽或國旗等行為加以規定,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態樣較為多樣,讀者們可多注意司法實務見解以深入了解其各規範之核心概念。

壹、妨害投票罪章

刑法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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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發生社會重大案件,在新聞下頭肯定會看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很多人對於刑事案件中,該怎麼適用、解讀、量刑等,大都憑著自己的正義感及憐憫受害者的心態去評論案件。其實在認識刑法後,會發現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是相當嚴謹的,並不是一句「被告應該被判死刑」就可以帶過,法治國家的社會互動是靠理性而非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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