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我們所要介紹的是「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在這個罪章是規範因對於犯人、證據的藏匿、脫逃、煙滅等行為,使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進行的困難度增加,妨害其國家之刑罰權。而最常見的是「頂替」的問題,案例如小明開車帶著女友小花去參加好友的慶生派對,小明在派對中喝了點酒,小花則因為討厭喝酒,而只喝了果汁、汽水,在派對過後,小明駕車載著小花,一時分神撞到了正在外送的小偉,小明擔心酒駕的刑度較高,故懇求小花承認駕車的人是小花,後來小花在警方製作筆錄時堅稱是自己駕車疏忽不小心撞到小偉。想了解更多,就繼續看下去吧!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1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