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參選連署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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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月以來,有些人為了衝高某一位個人參選總統者的連署人數,竟然作出向連署人行賄的事情,已經查獲多起,涉嫌重大者甚至已被法院羈押,目前正由檢察官積極偵查中。

參選總統副總統的人,可以經由政黨推薦,或者個人參選。政黨推薦候選人,有其法定機制,並無任意參選的顧慮。個人獨立參選,必須有所節制。試想假如有百人任意參選的話,辦理選務工作極其困難。光是舉行政見發表會就不知道要多少天。何況這些人的勝選機率又都很低。因此,個人參選必須繳交保證金以及達到連署門檻,方能取得候選人的資格,其目的在於防範毫無民意基礎的人任意參選(俗稱參選爆炸)。

個人參選總統副總統,先要申請成為「被連署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且繳交保證金,然後展開連署活動,尋求不特定的年滿20歲國民成為「連署人」支持參選。必須在法定期限以內完成連署,已達法定所需連署人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經該會審定公告,列入候選人名冊後,才是正式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由此可見對於獨立參選的個人而言,達成連署門檻至關重要。「連署人」必須是自由、自願、衷心參加連署,如果對他(她)行賄的話,顯然污染選風,便觸犯了參選連署的行賄罪。

法條規定此項行賄罪的要件,是「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賄賂予以沒收。茲分析解說如下:

一、必須是對連署人行賄。換句話說,是以連署人作行賄的對象。至於誰去行賄,沒有身分限制。籌劃辦理連署作業的工作人員,固然很有可能,但是別人熱心過度,也未嘗不會作出行賄的事。假如出於被連署人指使行賄,便是共同正犯。

二、必須是基於行賄的意思而買通連署人,約使他(她)對於某個特定被連署人作連署或不作連署。至於是否果真實現,並非所問。約使連署,是要積極促成某人達到連署門檻;約使不連署,是要消極阻撓不讓某人達成連署門檻。兩者都侵害了選務的公正性。

三、必須作了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一經向連署人提出行賄的表示,無論是否獲得回應,都是「行求」。如果得到了對方的允諾因而互為約定,稱為「期約」。更進一步交給賄賂或者提供不正利益,便是完成「交付」。這三個階段的不法行為,全都構成犯罪。未獲回應,成立行求罪;進而相互約定,成立期約罪;最終到了「交付」階段,就只論以交付罪。至於所謂賄賂與不正利益,前者是指金錢或可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而言;後者包括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利益在內。例如設宴款待、專車接送、提供色情招待等,都屬於不正利益的範圍。

投票行賄罪,俗稱「買票」,是我們熟知妨害選舉的犯罪行為。參選連署的行賄罪,已往未有案例,鮮有注意。本篇短文特地提供解說,藉以普及法律常識。相關法條可請對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8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3項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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