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筆者要先恭喜大S能找到另一半,希望接下來可以過上她希望的人生。但其實各位知道嗎?在大約四十多年以前,女生離婚後可是不能像這樣半年內馬上與另一個男人結婚的喔!縱使是因為男方外遇也不行,這麼荒唐的規定是不是超乎大家的想像呢? 筆者今天就要趁這個機會在這裡向大家介紹一個已經廢止的荒誕條文──「民法第987條(已刪除)」。順便告訴各位一些關於「再婚」或「改嫁」的相關法規。 充滿歧視又不公平的女子再婚規定 民法第987條(現已刪除)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這麼荒謬的規定居然真實存在過我們的民法條文內,甚至實施了將近六十年。強調「女子」除了充滿了性別歧視的意味,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的結婚權利。甚至於後段「已分娩」這條件又很像把婚後女子當作生產工具。 過往女子這段剛離婚未滿半年的禁止結婚時期,被稱作「待婚期」。有看電視劇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不少老一輩之人因為有重男輕女與傳宗接代的觀念,會納二房甚至三房。但在民法上「妻子」自始至終只有一個,那些所謂的「妾」並不被民法當作妻子來看。所以即便是妾與丈夫離婚,也不會受到「待婚期」影響,因為她們自始沒有被承認妻子的身分。 當然因為這項法規已經走入歷史,往後不會再有類似爭議性的規定出現。 離婚時可以簽契約約定多久內不能再婚嗎? 曾經有些夫妻會在離婚時簽約,說好只要哪一方離婚內多久沒有再跟其他人結婚,時間到就會依約贈與對方一些財產等這類特別規定。 雖然會特別簽這類契約的夫婦可能有他們自身的考量,但結婚原本就屬於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規定的自由權。 法律只保障合法契約,既然契約的出發點本身就違法,那雙方就算有任何一方不遵守,另一方都無法提訴訟討公道(因為契約自始無效)。換言之,被規定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不能結婚的一方毀約結婚了,或是在「禁婚期」滿後另一方沒有依約定給出當時說好的財產,都不會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