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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莎士比亞名劇「羅密歐與茱麗葉」中,男女主角的家族是世仇,相愛的人知道雙親一定不會同意兩人的
婚事,就偷偷找神父來主持
婚禮。我們可以從這段故事中知道,
結婚儀式自古以來就扮演著重要角色,即便受到家人的反對,但只要有舉辦過
婚禮,這對男女就是
合法夫妻。
因為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故事背景是古義大利,基於天主教的信仰才會要求
結婚儀式一定要有神父主持。在台灣雖然沒有國定的
宗教信仰,但修
正前的法條也是要求決定結婚的男女一定要
舉行儀式,否則不能算是夫妻。
民法第982條(修正前)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我們的法條規定比較「嚴謹」,儀式必須要「
公開」,還要有
兩個以上的證人到場。所以羅密歐與茱麗葉如果生在
修法前的台灣,就不能像原來劇情一樣偷偷請神父主持就好,沒被公開的結婚儀式是不被
法律承認的。
可是就算儀式公開,還是沒辦法統一每個人內心對「公開」的標準。甚至儀式的
公示效果薄弱,除非是公眾人物的婚禮會有新聞媒體搶著轉播,否則一般人即使曾經舉辦過隆重的
儀式,還是很難「昭告全天下人」這兩個人已經
結婚了。
更嚴重的是,如果有人隱瞞曾經
結過婚的事實,就很有可能發生
重婚的問題。甚至比較惡劣的人還可以用各種理由來「撇清關係」,說以前的
婚禮不算數。
即便刑法有制訂關於
重婚罪的罰則,但還是希望能盡量避免
重婚問題的發生,就決定在
民國97年5月23日將法條
修正。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後的法律一樣要有
兩個證人,但只要
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就承認
當事人已經是
夫妻關係了,不管有沒有舉行婚禮都沒關係。想偷
重婚也有難度,因為在
登記結婚時就會被戶政人員發現並及時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