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信託-4 信託「委託人」應有的8大認知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您需要或想要設立信託「專款專用」照顧長輩、配偶、自己、子女、寵物、弱勢者或其他需要您照顧之人嗎?您有移轉或處分財產之權力嗎?
假如是的話,您可以發動信託當信託委託人,藉由法律制度保障與他人專業服務,依照書面契約(或遺囑)專人專責專款專用,正確穩健執行您的心願
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就是提供財產之人,當委託人(你)想為某個人(受益人)或某種目的(例如:照顧家人、從事公益等)做財務規劃,而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進行處分及管理時,你就是信託關係的委託人。
「委託人」應有的8大認知:
一、委託人是信託三劍客之一:
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統稱信託當事人,我稱之「信託三劍客」,委託人是信託當事人之一。你成立信託像是成立一個三口之家的家庭,必需由你--委託人--先表態,才有家庭、才有信託。
依據臺灣《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因此,若沒有委託人交付財產成立信託就沒有信託可言,委託人是成立信託之源頭,先有委託人發動並移轉其財產,才有成立信託關係之可能。
二、中國《信託法》對委託人角色之描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2條「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這與臺灣《信託法》對委託人之敘述類同,而且更白話的說明委託人之角色意義。
三、設立信託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交付信託財產之人為「委託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以人事時地物明確可行為原則。
契約信託:信託契約訂立之後,委託人應按信託契約交付財產給受託人。
遺囑信託:委託人於遺囑寫明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與信託財產等事項,委託人死亡遺囑生效,續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設立信託並將財產交付受託人。
四、委託人是否為受益人?
受益人如為委託人自己,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如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他益信託;委託人與他人同為受益人者,為共益信託。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財產移轉稅賦(例如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差異極大,應妥善規劃謹慎為之,避免徒增稅金。
五、委託人權力之保留: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委託人應特別注意信託權力之保留,將欲保留之權利明載於契約或遺囑之內。
例如,於信託契約載明信託受益人之受益順位或受益比例、受益期間、信託終止日期(條件)、信託財產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等,依照您的本意明確限縮信託權利變動。
六、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
(一)信託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信託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信託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信託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七、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撤銷權: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該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本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八、委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會影響信託關係之存續嗎?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意思是說,委託人過世之後信託契約仍可繼續執行,當然,您也可以明確於信託契約表示要終止信託契約。
以上委託人之8大認知是信託規劃極為重要的基礎,提供給有意信託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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