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財產不是表象所見(財產登記名義人只是人頭)
委託人將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係屬信託財產,可能只是形式移轉,此時委託人之個人財產清單上所呈現的財產數量將減少,易被誤認是較低資產人士,但其真實身價並未完全露出,較難彰顯財富狀態,但也因為財產未全曝光反更安全,符合「財不露白」的哲學。
二、一般財產全都露:
一般財產(非信託財產)倘全都登記自己名下,此時,財政部國稅局電腦系統《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將清楚顯示你的全部財產狀況,包括你有幾棟房子、幾部車子、幾張股票、幾家銀行存款帳號與金額……等,透明完整呈現你的真實身價,故所衍生的房屋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相關稅賦必需逐一計算核課貢獻給國家,而且,萬一這份財產清單不慎曝光則可能惹來麻煩,必需非常注意「財已露白」的問題。
稅務機關作業:
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均開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領作業,
但是,信託財產不在清單中。因為,
依據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後即為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已非屬委託人財產。
因此,信託財產不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原因是原登記在民眾名下不動產因信託契約非屬該位民眾之財產,
當然清單中無該不動產資料。
當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時,債務人之不動產清單不含已信託移轉之財產。
依據信託法第12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務局不得提供受託人之信託財產。
結論,
財產信託後,連稅務機關都尊照信託法的規定與精神,配合隱藏委託人的財產。意思是說,信託讓資產離手,登記名義只是表象而已,讓資產隱姓埋名,這樣似乎別有意義。
參考法條:
信託法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8 條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