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7|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人口販運之柬埔寨與外籍移工!

原本只是通訊行小妹,竟成了不法集團在台誘騙招幕人力的女蛇頭。專門在網路刊登高薪資訊,誘騙超過50名台人前往柬埔寨、泰國等地,從中賺取每人10萬不等佣金,四個月來獲利超過百萬。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 條

💨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人口販運罪
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人口販運罪之範圍,除包含本法第四章罰則章所規定之犯罪外,尚包括其他法律 如《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他相關之 罪。

💨人口販運罪之類型
分為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三種類型。
第31條規定性剝削之構成要件及刑度,第32條規定勞力剝削之構成要件及刑度,第34條規定器官摘除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另第33條則係對18歲以下之人進行勞 力剝削之處罰。又以上犯罪之未遂犯,亦均設有處罰之規定。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被害人之補償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依第一項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由法務部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
前項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撥交及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被害人之鑑別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立即移請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檢察官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亦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刑法第231-1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究竟如何?是否須達同條所示之「強暴、脅迫、監控、藥 劑、催眠術」之強度,實務過去多數採肯定見解。最高法院於97年9月9日作成之第五次刑庭決議:僅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已足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必須留意人口販運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794號
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犯意聯絡,而接續於下列之聘僱期間,分別對E女為以下行為:扣留E女之護照、居留證、存摺等重要文件,要求E女不得使用手機,限制通訊自由,禁止單獨外出及與其他印尼籍移工交談,限制其行動自由及言論自由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本罪之目的在於預防、禁止與懲治性剝削、勞力剝削、切除器官剝削等犯行,因認該法之「意圖營利」,並非指行為人單純之獲利,應限於已達「剝削」程度者,始足當之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