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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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17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9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00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 鄭00為君龍盛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露娜」之印尼籍女子及「Shaerang」之泰國籍男子共""同意圖營利,於民國110年7月5日起,""容留外籍移工,承租位於新北市林口區太平嶺山區工寮供渠等居住,提供渠等機車代步,並""媒介渠等至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維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程施工人員。
- 鄭00與神洲公司約定,每人每日薪資新臺幣1,900元,扣除清潔費用50元,實際取得1,850元,鄭00實際發給外籍移工每日1,260元,鄭00與「露娜」、「Shaerang」則朋分每人每日590元,以此方式牟取""不法利益。
- 嗣於110年11月4日內政部移民署人員獲報前往上開工地查察,始悉上情。
〔法院重要心證〕
- 被告實行本件犯行,與本案共犯「露娜」及「Shaerang」約定朋分外籍移工每人每日新臺幣590 元之報酬,而外籍移工之實際工作日並非每月皆達20日之多,是其實際取得之報酬共約8 萬元,此經被告提出答辯狀陳述明確,
- 檢察官雖估算被告取得之報酬合計24萬9 千600 元,惟卷內尚乏確切證據可資佐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堪認被告所言尚屬可信,故本院認定8 萬元為被告實行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於主文第2 項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