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12/01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直銷=老鼠會?

壹、 案例:
商人張三創辦「超級好棒棒公司」後,以提升台灣兒童教育素質為宣傳口號,用傳直銷的制度對外銷售「兒童智慧有聲書」,加入的會員除了要繳納新台幣5萬元的入會費之外,還要購買至少一套五冊售價6萬元的「兒童智慧有聲書」,購買愈多套「兒童智慧有聲書」就可以獲得愈高的會員階級。而且會員每介紹一名新會員加入(下線),就可以獲得3萬元之「好事相報獎金」,還可以再依不同的會員階級,就下線購買「兒童智慧有聲書」的套數,分層獲取總售價50%至80%的業績獎金。超級好棒棒公司創建數個月就有高達新台幣數億元的獲利,早期加入的會員也都荷包滿滿,但近來有後期加入的會員向高層反應無力再吸收新會員。
貳、 辨析
一、 多層次傳銷事業:
傳統商業模式是單層的銷售形態,大多數是以店舖形式販售商品,銷售通路不是只靠個人的人際關係,而且獲利來源主要是進貨、銷貨的差價,也就是只有「單層」的獲利。
但「多層次傳銷」與一般傳統的單層銷售不一樣,多層次傳銷是以各個傳銷商(傳銷事業的營運規章或事業手冊常稱之為「會員」或「經銷商」)作為推廣單位,透過傳銷商本身的人際關係作為銷售通路,由於多層次傳銷的通路是依賴傳銷商個人的人際關係,傳銷商不必開設店舖,所以少了裝潢、生財器具、店租、廣告、招牌、人事……之類的固定成本,因此,傳銷事業就可以用較低的價格銷售產品、服務客戶,而且還可以把開設店舖的成本轉為獎金給傳銷商,這樣就可以藉由傳銷商個人的人脈網絡達到推廣、銷售之目的,省下店租成本並回饋給傳銷商及消費者,可以同時創造內部事業、傳銷商及外部消費者三贏的局面。
另一方面,多層次傳銷制度因為主要是靠傳銷商個人的人脈推廣、銷售商品,所以需要擴展傳銷商人數才能創造更多的業績,所以多層次傳銷制度最特殊之處在於,傳銷事業為了鼓勵傳銷商拓展組織,所以提供傳銷商賺取商品利潤以外,傳銷商還可以透過介紹他人參加傳銷事業組織、成為傳銷商,而獲得傳銷事業發放的「組織發展」或「組織管理」等獎金,以鼓勵旗下傳銷商發展個人事業同時,也能幫助組織壯大,達到傳銷事業、傳銷商雙贏的結果。
二、 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
由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可以在短期內創造高額收入,所以也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而變質成「龐式騙局」。所謂「龐式騙局」指的是在西元1919年間,有一名美國猶太人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趁著第一次世界大戰剛結束,各國經濟混亂之時,在美國波士頓成立了一家公司,宣稱可以透過買賣國外某種郵政優待卷就可以賺取大量的差額,並且向投資人承諾會在短期內就享有鉅額收益。沒想到,查爾斯.龐茲竟然是先拿投資人繳納的錢,假裝是投資收益付給投資人,藉此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之後,再拿新投資者繳納的投資款項,當做是前期加入投資人的投資收益,付給前期加入的投資人,藉以吸引更多人上當、投資更多的金錢,這一場騙局前後共4萬多人上當,詐騙總金額高達1,500萬餘美元,而且持續了一年左右,直到1920年間被人發現查爾斯.龐茲根本就沒有投資任何商品,才終止了這場騙局。
類似查爾斯.龐茲這樣的運作模式,也就是主導的人、公司、組織或團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不高、或是販售的價格遠超過市場價值,甚至是沒有提供任何商品,上層是透過介紹其他人加入以賺取金錢或獲取利益,而且上層所賺取的金錢或所獲取的利益主要是來自新會員所繳納的金錢或利益,而不是來自於銷售商品所賺取的利潤,就這樣把投資人一層層像金字塔疊上去,上層的人可以不斷收取利益,底層的人除非找到其他人加入,否則就完全沒收入,這種遲早會發不出獎金、無法永續經營的模式就稱作「龐式騙局」、「金字塔騙局」、「層壓式傳銷」。
在「龐式騙局」模式中,因為上層或上線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於底層或下線所繳的錢,這樣的經營模式中組織或成員並沒有實質收入,所以通常愈後期加入的人拿到獎金的時間會愈來愈久,而且拿到的獎金會愈來愈少,最後當底層或下線無法再找到新成員加入時,獎金就會發不出來,也就是愈後面加入的人,就愈有可能血本無歸,但由於這樣的經營模式前期加入的成員確實可以獲取鉅額利益,非常容易吸引投資者加入,也因為龐式騙局初期組織拓展就像老鼠繁衍一樣快,所以在台灣也被稱做是「老鼠會」「老鼠會」。在台灣由於早期出現「普美爾公司」、「玖昱互助會」、「共享人生公司」、「貴族旗艦公司」等大規模投資欺詐事件就是知名的老鼠會。一旦後期招攬不到新的投資者,組織內部自然就泡沫化,後期加入的投資人就容易血本無歸。
為了避免良善的多層次傳銷制度被濫用,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特別規定如果多層次傳銷事業是「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或傳銷商收入來源不是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就是違法的多層次傳銷。
三、分辨直銷與老鼠會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來看,要初步判斷多層次傳銷制度是合法的多層次傳銷或非法的「老鼠會」,可以從傳銷商之利潤來源,及販售商品或服務價格是否合理來判斷,如果主要收入來源是來自於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所得的利潤,或傳銷事業販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與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相近時,就可以初步認為是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反之,如果傳銷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是來自於新傳銷商所繳納的費用,或是傳銷事業所販賣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遠高於市場行情時,就有可能是非法的「老鼠會」。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規定「傳銷商收入來源是否基於推廣、銷售產品或勞務之合理售價?」的判斷基礎,可以將獎金或其他收入區分為「來自介紹他人加入」與「來自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二部分,如果「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佔總獎金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就可能被認定傳銷商的獎金及其他收入來源「主要」是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然而,傳銷商之的收入來源常常無法明確的分割是否純粹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或來自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服務的利潤,因此實務上當無法清楚劃分時,就會開始判斷「商品或服務售價是否合理?」:如果市場上有相同或類似的競爭商品或服務的時候,那傳銷事業商品或服務的訂價,就可以參考國內外市場相同或相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售價,來判斷它的售價是否合理?如果售價愈相近,那傳銷事業商品或服務的售價就愈合理,如果售價超出市場行情價格太多,則售價就可能不合理。萬一市場上沒有相同或相類似的競爭商品時,就要依個案的商品或服務成本佔售價之比例、上線因介紹他人參加所得獎金佔商品售價之比例……等等來判斷。公平會即曾以「網站廣告服務之價格不符實際成本,並輔以其中近八成經濟利益是支付給上線作為介紹獎金、參與者實際加入後幾乎沒有使用該服務」等因素為理由,認定被處分人所訂售價並非合理市價。
另外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過往的處分書,可以知道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判斷組織是否為非法吸金之老鼠會時,也常用「該組織制度是否採用特定不公平機制,使先加入者僅需後期不斷有新人加入,即可坐享其成?」、「傳銷事業是否以他人加入所收取之會費為發放獎金之主要來源?」作為輔助之判斷標準。
參、 案例解析
首先,5萬元之入會費與商品售價相比已經太高,而且上線會員每介紹一名下線會員就可以分得高達3萬元之入會費,就這部分看來,上線這部分的收入明顯是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超級好棒棒公司,而不是販賣商品的利潤。
況且,當下線傳銷商購買6萬元的「兒童智慧有聲書」後,上線傳銷商還可以獲取3萬至4萬8千元的業績獎金,這樣就已經可以確認,上線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並非來自販售兒童智慧有聲書產品的利潤,而是來自於下線會員購買商品的金額。
再者,上線傳銷商介紹下線傳銷商後,可以獲得的最高獎金達7萬8千元,已經超過兒童智慧有聲書商品售價的70%,在在都證明超級好棒棒公司會員的主要收入是來自於「下線會員加入組織所繳納之入會費用」,而且「傳銷事業發給會員之推薦獎金均來自於新加入會員繳納之會費」。
最後,以市面上幼童有聲書之價格一冊新台幣數百至1、2千元左右來看,超級好棒棒公司一套五冊之有聲書平均售價為一冊12,000元,顯已高出市場上同類商品數倍甚至十多倍之多,就算它的品質可能高於市場上其他同類產品,但也不至於會有這麼懸殊之差距,所以這已經可認定超級好棒棒公司的兒童智慧有聲書產品售價不是合理市價。
如同前面所說,超級好棒棒公司之傳銷商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是來自於以合理之市價銷售產品、服務,而是以介紹他人參加所繳的錢為主要來源。此部分有可能已經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規定,可以判張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且除超級好棒棒公司之負責人張三以外,超級好棒棒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從業人員因執行公司業務而違反第18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亦得對超級好棒棒公司科處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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