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4|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高中以下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規定

【法律爭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教師應該如何聘任、解任?
【事實經過】
北部有間國立高級中學,於110學年度6、7月間(111年),通知該校藝術才能班兼任教師於111學年度不再繼續聘任,此舉引起許多人的關注。
【適用法律】
【相關規範】
1、何謂兼任教師?{高中兼代課辦法第2條}
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2、兼任教師怎麼聘任?{高中兼代課辦法第3條第1、2項}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第1項)。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第2項)。
所以,兼任教師是由校長直接聘任,不像三個月以上的代理、代課教師一樣,需要經過教評會同意。又藝術才能班的兼任教師聘任,可以不必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亦由校長直接聘任。
3、兼任教師的聘期應該有多長?國立高中兼代課實施要點第3點
這一點,沒有明確規範,但是可以從這點反推:「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學校應依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當學年度為原則」。
因此,經過較嚴謹程序聘任(經教評會)的代理教師,聘期最長只有一年,同理可推,兼任教師的聘期應該最長也不超過一年。
4、在聘期中,學校能否終止聘約?高中兼代課辦法第6、7、8條
學校可以終止聘約,且依情況不同,可以再分成終身不得聘任、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以及其他類(目前只有兩種: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三種情況。
以上三種情況,又可以再區分「聘期三個月以上」以及「聘期未滿三個月」的處理方式不同。
聘期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聘期未滿三個月: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結論】
原則上,兼任教師是由校長直接聘任,任期一學年。如果聘期到後,沒有再聘任,其實就是解任了。又如果有《高中兼代課辦法第6、7、8條》的情況,那當然就可以提前終止聘約,再視情況是要經教評會同意,亦或免經教評會同意。
建議:各校應該要針對兼任教師擬定相關聘約,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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