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辦法(32條-42條)
依照教師法的規定,依教師法14、15、16、18、20各條規定相關程序(請自行查看)
八、相關注意事項
1、行為人可以調閱相關資料(43條)
2、如相關會議程序有重大瑕疵,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44條)
九、輕微案件(13條)
如屬於應懲處、且「明顯」未達教師法14、15、16、18的程度,可由學校派員調查,不用組調查小組。
十、救濟程序:
1、程序不服(49條)
行為人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2、實體不服(10、50條)
(1)、檢舉駁回不服(10條)
(2)、終局實體且要主管機關核准之處分的處理不服(50條)—(除教師法14條1項1-3款外)
3、組成審議委員會:
(1)、設9-15人(53條)
(2)、另設5人審議小組:審議小組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得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向審議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
4、處理事項:
(1)、對檢舉結果不服
(2)、依50條提出
(3)、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核准
(4)、對輕微案件直接調查的處理結果
5、決議項目(54條)
(1)、事件應受理而未受理者
(2)、另組調查/輔導小組: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影響原認定事實的新證據或事實,或輔導程序也有重大瑕疵。
(3)、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
議或決議,有違法之虞,命其召開。
(4)、其他違法原因者,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或依法處理。
(5)、核准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
6、程序瑕疵類型(54條)
組織不適法;應迴避而未迴避;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其他重大瑕疵。
7、另組調查小組調查員規範(55條)
委員應全部依主管機關推薦名單,從調查人才庫外聘。
8、調查時間(55條)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共3個月!!
十一、誰準用??
1、聘任關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協同教學人員,涉及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2、契約關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
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
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涉及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