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0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想自首,談何容易?

    衣服髒了,用水清洗,可以變得很乾淨;身體有了污垢,沐浴以後,也能渾身舒服自在。但曾經逃漏的稅款,可不可以趕緊補繳就免罰,恐怕就沒那麼容易。
    調解書背後的真相
    前幾年,國內一間高級知名品牌的經銷商A公司,曾經因為一件離奇的稅務事件,引起媒體矚目。原因是,A公司涉嫌虛報員工的薪資支出,進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特別的是,這個案件不是國稅局主動查到A公司的違章行為。而是一名男子甲,有一天突然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上面記載他曾經在A公司工作,獲有A公司發給的薪資所得,卻未申報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甲覺得莫名其妙,因為他從未在A公司工作。因此,甲隨即向法院聲請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和解。調解書中認定,甲在多年前,曾為A公司發送傳單,因而自A公司獲有薪資所得。
    但就在這份調解書送往臺北地方法院核定,並依法定程序送進臺北地檢署後,檢方開始疑惑了起來。一間高級知名品牌的經銷商,竟然還要上街頭發傳單,這似乎不符合一般經驗法則。
    就在檢方開啟調查程序後,甲突然像人間蒸發一樣,怎麼找都找不到甲本人。
    於是,檢方又傳喚了A公司的負責人乙,以及該案的其他證人。由於乙和證人間的證詞有太多出入,檢方最後對乙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這時,乙才坦承,A公司確實有逃漏稅的犯行,並願向公庫繳納600萬元的金額,作為緩起訴的條件。
    補繳稅款還是得罰
    一年多前,在一個公開課程結束後,一位西裝筆挺的中年男子丙緩慢地走向台前。他向我自我介紹,原來是A公司的一名主管。
    丙和我聊到,他們公司為了這個曾經上了新聞的案件,這一兩年都很努力提升公司形象。
    我告訴丙:「我有印象你們公司的案件,希望一切都還順利。」
    丙一臉苦笑地對我說:「其實故事還有後續發展。」
    因為就在乙的刑事認罪後,A公司又面臨,是否該向國稅局繳納逃漏稅捐的罰鍰?
    原因是,他們內部聽說,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行為人如果在緩起訴處分階段,已經支付過一筆金額,這筆金額可以在後續裁處的罰鍰內扣抵。丙想詢問我,他們公司可否適用該規定,而無須向國稅局繳納罰鍰?
    我告訴丙:「這,恐怕不行。」
    因為在本案中,乙是因為公司負責人的身分,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逃漏稅捐罪。而A公司是以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向國稅局為不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報,並遭科處罰鍰。這兩者的主體不同。而扣抵的前提,必須是同一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如主體不同,自無扣抵規定的適用。
    丙又再進一步追問我:「A公司其實在收到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書之前,就已經先把漏報的稅額繳納完畢。A公司可否主張,本案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的適用?」
    我再次告訴丙:「這,恐怕也不行。」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確實可以免除納稅義務人的「稅捐刑罰」與「稅捐行政罰」。但要適用該條規定,卻沒有想像中容易。
    因為條文中所稱「經檢舉」一語,並未限定檢舉人的身分,也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因此,依據目前實務見解,對於違章漏稅案件而言,只要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時,就已經算是「經檢舉」的案件,不再有補稅免罰規定的適用。
    換句話說,由於檢察官有偵查犯罪的職權,本案經檢察官就有虛列薪資致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事予以調查的當下,就已經屬於「經檢舉」的案件,A公司即不再享有免罰的待遇。
    我看到丙的愁容滿面,趕緊對他說:「我知道,你們老闆可能會認為,怎麼感覺好像吃到『全餐』。所有的處罰,一個都少不了。」
    但面對曾經的荒唐,想自首,談何容易?
    這倒不是說,稅法不給人,一個改過自新,遠離鬼魅的機會。
    而是說,人生在世,要勇於面對自己的過咎,把透支的福報給找回來。
    這是一件,多麼不容易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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