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26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做當沖除了賺錢或虧損,也請小心違約交割!

台灣的股市採用的交割制度是T+2,也就是你買賣股票的當天是交易成交日也就是T日,而款項,無論是扣錢或者收錢,都是在成交後兩天才拿到。簡單的例子,就是1日成交的話,你3日會拿到錢或者被扣錢。
而所謂的違約交割就是你下單成交後,付款失敗,就構成違約交割,而違約交割的唯一共同原因就是戶頭的錢不夠付給券商了!而為什麼會走到違約交割的地步呢?在以前的年代,對開戶的額度限制沒那麼嚴謹時,是常常有不肖抄股集團,用人頭戶開戶,然後用人頭戶拉抬股價出貨,然後刻意違約交割,造成券商扛鍋的現象,不過,現在你要把額度放大,券商都有對應的信用審核,所以比較少這種人頭戶違約交割的現象了。
而在現今的狀況,比較常見違約交割的狀況有兩個,第一個要買賣零股,按錯鍵,買成張數,而沒有足夠的金額來支付,又調不到資金,就違約了。另一個聽券商工作的朋友說的,這陣子有不少年輕朋友,操作當沖想無本獲利,反而輸到沒有錢可以給券商,這個也是違約交割喔!老話一句,如果現股都不容易讓自己賺到錢了,就別去挑戰當沖,不然請算好你可以賠多少錢,再去那個可以支付賠付的金額範圍內當沖就好。
那違約交割會有那些後果呢?
第一個當然是金錢交易造成的民事責任,依法券商可以收最高成交金額7%的違約金,另外若是投資人戶頭還有股票,券商可以把股票變賣償還違約金。
第二個就是證交法規定的刑事責任
第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第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不過,刑事責任會比較偏向處罰故意違約交割者,這個就看如果被券商告了,法院怎麼判了。
第三個就是你的信用會受影響,未來要貸款,申請信用卡都有被拒絕的可能。還有依金管會2018年的公告,你五年內沒辦法再開戶了,就是你五年內沒辦法用自己的名字買賣股票了。
現在是空頭趨勢,相較去年而言,做多的人已不容易賺錢了,甚至虧損了,不過,不管怎樣,請切記,做任何交易策略都要有所規劃,不要因為不甘虧損而去當沖,而且又沒控好部位,一旦違約交割,你的投資路會被強迫中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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